建设工程合同目的无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7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篇一: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6:50 阅读95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使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经竣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价值,对于这样的工程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存在不同标准的工程款的计算方法,现实中工程量的增减也是普遍现象,用何种标准及方法对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进行折价补偿,亦是难点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就无效合同的处理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也有不同的认定,导致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由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致使案件不能尽快审结,导致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长期搁置,不能及时予以利用,不能实现人民法院追求的效力目标,并不能及时妥善保护当事人利益,故而,本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工程经验收合格作为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对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各界意见

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一角度考虑,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有观点认为,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建议本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无效条件,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对的观点认为,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工程质量是处于核心地位,并被《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范所保护,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以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必备要件。现仅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将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惟一必备条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且容易造成在结果上鼓励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不利于通过本司法解释来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只能涉及承发包方如何结算工程款的问题,而不能因此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对于折价补偿问题的不同观点

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问题。起草征求意见中出现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理由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承包人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发包人只能按照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造价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价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这样才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本质区别。“造价成本”如何计算,也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理由是,国家没有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建设部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理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制定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种方案认为,造价成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利润和税金为损失。理由是,因合同中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标准约定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利于当事人接受。但是,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应取得合同约定工程款中的利润。税金是履行合同应当缴纳的,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种意见主要是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标准。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入之间的利益关系,且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社会效果较好,,

三、司法解释对各种意见的采纳情况

本司法解释最终采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观点。理由是:

1、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如果我们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有效的惟一必备要件,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没有意义,因为第一条规定的无效的合同,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都会成为有效合同,这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的违法活动,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制定初衷相违背,间接鼓励了无效篇二:最高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8:06 阅读90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三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这一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但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验收条件后方能使用,故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哪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能予以交付使用。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关于经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的规定,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裁判结果使大量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实践中另一种作法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是否经验收,都要归发包人所有,因此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但各地人民法院对于补偿的标准掌握的原则并不一致,有的以工程造价成本折价补偿承包人,有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有的委托专业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由于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理解的不同,导致就具体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差异很大。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结的社会效果不好,是造成建筑施工企业长期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因之一。因此,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平等保护承、发包人利益,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当中,社会各界及各级人民法院均要求将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案件如何处理,按照统一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的情况在本司法解释起草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无法交付,发包人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按照这种意见来处理案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发包人不用支付对价即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而承包人不能依据其投入得到相应的报酬,双方的利益不平衡,损害承包人利益,不符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亦激化矛盾,案件审判社会效果不好。且由于发包人不用支出即可取得建设工程,导致发包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产品价值不珍惜,轻易决定对接受的建设工程铲掉重来重新进行建设。如果工程经过修复可以符合验收条件,从而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作法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工程都要交付发包人,故而发包人应当就接受的工程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这种观点又会导致如果工程确实无法修复,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这种损失完全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充分研究各种意见的前提下,本司法解释当中确定以建设工程修复后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此款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的观点是,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返修义务,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返修义务或者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这种作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予以支持。这样的规定,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篇三: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txt你看得见我打在屏幕上的字,却看不到我掉在键盘上的泪!自己选择45°仰视别人,就休怪他人135°俯视着看你。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8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

江苏-南京

卜越

770786978

摘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是,《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地法院对第二条都予以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二条演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如此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尚属罕见。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宜采用财产返还的方式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

《解释》第二条可视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但书——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且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而是根据承包人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样的表述是赋予承包人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即承包人可以提出请求,也可以不提出请求,而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规范中,“可为”为权利,“应为”为义务,这是法理学的一个常识。“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也是对法院的约束,即如果承包人提出请求,法院就予支持,也只有在承包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的,应予支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常用的句式,无一例外的都是赋予当事人一种权利。《解释》第二条使用“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这样的句式,从文字上说并无歧义。

笔者认为,《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市场上违法发包与承包的政策取向。在建筑市场上,违法发包与承包都是错误的。但是,法律应当侧重制裁哪一方呢?显然是发包方。因为发包方手中握有发包权,即违法发包与承包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掌握在发包方手中。就像受贿与行贿一样:虽然受贿与行贿都属违法,但法律重点打击的是受贿方。《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就是重点制裁建筑市场上的违法发包方。因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都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据实折价补偿,就有两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工程实际价值时对承包方有利——承包方的收入大于“合同”约定,而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于工程实际价值时对发包方有利——发包方的支出小于“合同”约定。现在,《解释》第二条赋予承包方一种选择权,就把合同无效后不利法律后果归属的不确定变为确定——一概由发包方承担。

各级法院对《解释》第二条的错误理解与适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个别法官的有关文章和讲

篇二:川大20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二次作业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二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 97.0

完成日期:2014年08月04日 00点21分

说明: 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9月11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个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3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 D )

A.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建设单位负责

C.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D.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 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

承包合同的履行( )。

( C )

A. 共同承担责任

B. 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 承担连带责任

D. 各自承担责任

3.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 )。

( C )

A. 工程咨询合同

B. 建设工程合同

C. 委托监理合同

D. 技术服务合同

4.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

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 )。

( B )

A.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再继续有效

B.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可以继续有效

C.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能继续有效

D.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5.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

( C )

A.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

B.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仲裁

C.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D. 继续履行合同、追究对方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6.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

( B )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强制公证

D. 必须签证

7. 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

( D )

A. 30万元人民币

B. 100万元人民币

C. 50万元人民币

D. 200万元人民币

8.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 )。

( A )

A. 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C. 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其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9.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所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简称:( )。

( E )

A. DIFIC合同

B. DIFIC合同条件

C. DIFIC合同条款

D. FIDIC合同

E. FIDIC合同条件

F. FIDIC合同条款

10.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承

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再提出索赔报告,以及工程师答复,给定的期限分别是( )。

( D )

A. 7天、14天、4天

B. 7天、7天、7天

C. 14天、28天、28天

D. 28天、28天、28天

11.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日。

( C )

A. 15

B. 25

C. 20

D. 30

12. 招标投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而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

段,则正确的表述是( )。

( B )

A. 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承诺

B.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

C. 投标是要约邀请,中标通知是要约

D. 招标是要约,中标通知是承诺

1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 B )

A. 10

B. 20

C. 25

D. 30

14. 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 B )

A. 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 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 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 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 ()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行政责任。

( A )

A. 没收违法所得

B. 管制

C. 拘役

D. 剥夺政治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 4.0 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有一项或多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应承担( )法律责任。

(ABC )

A. 责令改正

B.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C. 可以处以罚款

D. 警告

E. 记大过

2.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对承包单位在( )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 ACD )

A. 施工质量

B. 安全生产

C. 建设工期

D. 建设资金使用

E. 劳动保护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 )属于“三同时”。

( ABE )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勘察

D. 同时进行生产准备

E.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 )等要素所组成。

( ABC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形式

5.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

( ABD )

A. 书面形式

B. 口头形式

C. 默认

D. 其他形式

E. 委托形式

6.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是( )

( ABCD )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下列情形属于违约的有( )。

( ABC )

A. 甲因梅雨季节而不能按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到达

B. 在货物运输协议中,甲、乙约定如承运人车毁人亡则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

责任,承运人甲因酒后驾车车毁人亡,货物全部损失,不承担责任

C. 甲、乙订立货运协议后,承运人甲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声称不能按约履行

D. 甲无相应的资质就签订了一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E. 甲将原客户乙以前所承运的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告知—乙的竞争对手

丙,给乙造成了严重损失

篇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本论文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并通过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展与现状的论述,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任务等进行了详细分析,阐明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内涵,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综合对比分析,归纳出的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对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解决了索赔难问题。最后对国内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借鉴,从宏观调整与控制、微观操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索赔;规范化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bstract: This thesis 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ained the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the status of discourse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urposes, tasks are analyzed in detail, explained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of cont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n the theory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on the management of our country's major problems exist, through comprehensive analysis, we summarize the main production problems, and problems of deep-seated reasons were analyz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proposed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claims.Finall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compared draw, from the macro adjustment and control, micro-operation, set the appropriat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proposal. Key words: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laim; Standardization

0 引言

我国要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法制是我们发展的目标,在建设工程领域主要表现是落实相关合同法律法规,提高承发包人的合同法律意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合同管理实施的力度,确保提高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建筑从业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在我国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同时,确保我国从业企业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是我们的必要工作。无论是否承认,中国的建筑业对国际建筑业将一次重大的挑战。外国建筑公司在中国市场凭借强大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对国内的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和冲击。我国建筑企业要想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没有高水平的合同管理是不行的。对此,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界已有充分的认识,工程项目签约的各方(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也日益认识到这一点。但总的说来,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建设工程界应采取的对策。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1 建设工程合同

1.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有广义、一般、狭义三个层次的概念。广义合同是当事人借以确立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一般概念上的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国家合同等;一般概念上的合同多是确立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狭义的合同、婚姻合同、收养合同以及监护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概念在商务活动中最为常见,它多被市场经济主体用来设立、变更、终止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经济、商务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合同、技术合同等等。不同概念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内容和要求,满足当事人不同的目的,而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因而合同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1.1.2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手段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合同并不等于法律,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的订立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合同必须服从法律,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另一方面,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此时违反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守约方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合同与法律的关系,也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法律代表了行为规则的普遍性,而合同则是法律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代表了行为规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平等包括主体地位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和意志的平等,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合同法律关系又是一种对等关系,即权利和义务总是同时存在的,相互适应(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建设工程合同目的无法)和相互制约的,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甲方的权利是当事人乙方的义务,而当事人甲方的义务又是当事人乙方的权利,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不会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事实存在(如签订合同),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合同法律关系,或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1.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实现(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合同种类繁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价格形式划分进行分类

按照价格形式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

目。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这类合同中,业主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其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无意控制,承包商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2)按施工内容进行分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线路敷设施工合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

3)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分类

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和分承包施工合同。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为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规模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而将工程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包的合同为分别承包施工合同[13]。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的管理。他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的主体对工程合同的管理,根据合同管理的对象,可将合同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单项合同的管理,二是对整个项目的合同管理。单项合同的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从合同开始到合同结束的全过程对某个合同进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提出、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索赔控制、合同收尾等环节。整个项目的合同管理,由于合同在工程中的特殊作用,项目的参加者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组织都有合同管理工作,但不同的单位或人员,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律师、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等,在工程项目中的角色不同,则有不同角度、不同性质、不同内容和侧重点的合同管理工作。

1.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及任务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从宏观上讲,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建筑市场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建筑业进一步向国际标准化迈进提供保障。

(1)规范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

(2)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3)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

(4)努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的实行,并协调好“四制”的关系,规范各种合同的文

体和格式,使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合同约束。

(1)保障工程建设事业可靠发展;

(2)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主体;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1.2.3 建设工程合管理的目标与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不同的,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立场上,为各自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上的目标服务,但不管各单位的目标如何,所有参建单位的合同管理都必须服从整个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实现项目的总目标是实现单位目标的前提。站在项目的角度,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应该是每个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

(1)要保证三个目标的实现,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项目的使用和功能要求;

(2)具体到每个工程合同,为实现该合同的分解目标,就要通过对单项合同进行管理,使每个单项合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工程合同管理不仅要懂得与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懂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特别是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且工程合同管理有很强的实践性,也就是只懂得了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管理好工程合同,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决定的:

(1)是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2)是合同管理的协作性;

(3)是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4)是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1.2.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而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项目工期和功能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往往会反映在合同上。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建设工程合同以《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主要管理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及相关附件文件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定,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内涵

“规范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

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这就是说,规范化的范围是“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社会实践”,其中当然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对象是“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为一类管理实践,必然是重复性的(PDCA循环)。规范化的本质是“统一”,这个“统一”是科学、合理、有效的,而不是简单的命令或盲目的规定,不是“一刀切”。规范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这也是规范化的基本出发点,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的根本目的。规范化的内容是“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这正是我们力求做的。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触及建设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涉及到企业的每个管理部门。搞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管理日趋规范的今天,做好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拓展市场,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特别是如何防止合同难于履行和纠纷)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2.1.2 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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