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8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1.1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2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2.1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 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 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㈧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 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 其他。包括: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

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2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 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 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 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0.00m以下工期+±0.00m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 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 合同价款

① 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 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 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 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 施工能力(业绩)

㈢ 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 社会信誉

㈤ 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 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① 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 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 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 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 关于合同价款

㈠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 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 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 质保金的返还

根据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在合同中应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限,同时,明确各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不要简单约定:“质保期届满ⅹⅹ天内返还”的不明确说法。同时应注意质量保修期和

篇二: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

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

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一)

发表于2008-6-5 17:06:48点击数:2112 [加入我的收藏]

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

同探讨!

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

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 ;

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将“必须”写成“必需”;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

5%进行处罚 ” 。

该条我认为: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

为自行进行制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

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此我认为: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因此,该条可以改为:“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

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措辞、注意合同的严谨性

1、如某合同原文约定:“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修改意见:原文索赔主要是针对现房而引起的,而没有考虑到销售期房所引起的纠纷,因此,该条可以改为“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

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或者按期交房等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文约定:“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工地闹事导致影响工地的施工,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

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为准”。

修改意见:“闹事行为“不仅限在工地,在其他地点(比如在市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也会发生针对建设单位的游行、示威等行为,因此该条可以更改为:“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到工地或者其他地点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危害社会秩序的闹事行为,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的为准。”

(二)项目经理问题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经理的约定不够清晰,甚至直接以项目负责人代替,比如某合同约定:“乙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选派的项目负责

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

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 。

本人认为:正常来说,“项目负责人”并不一定是“项目经理”(建造师),甲方无法知道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仅仅约定项目负责人并不能保证项目质量可靠。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仅仅挂名但不在工地的情况很多,为维护甲方的利益,某些条款可相应的修改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如果发现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施工现场或者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

合同 ”。

(三)工程签证的法律问题

可以约定:将其技术性签证和经济性签证进行分开,约定技术性签证中不得含有经济性的内容,即将技术问题与索赔问题分开,以防止施工方将两种内容写在一起或者签署确认了技术内容同时意味着认可

经济内容,避免建设单位在结算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签证中的价格。

(四)合同价款问题

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暂定价”,“土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总包服务费,一

次包死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

在此涉及到约定不明的风险。因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根据建设部107号令的11条规定,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

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对以上的约定需要注意明确。

(五)工程资料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并不及时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书,拖延了交房日期,住户就有可能起诉房屋销售方(建设单位),这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发包方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中应该加上一条:“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在交房的同时提交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缴纳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五的

违约金。”

篇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5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

建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

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

评析: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1-02-13 20:24:4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