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国家)(免费完整版)
[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工程全程__________
工程地点:_详细地点(某市某区某街)__________工程内容:_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赠款等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工程。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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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2009
鉴证意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证机关(章) 年月3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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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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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
承包人 :
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合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一幢二层办公楼
4、建筑面积:按实际面积具实结算
5、资金来源:自筹。
第2条 承包范围和方式
1. 承包范围:
1.1. 办公楼土建、安装工程、变更部分及室内外所有配套等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2. 承包方式:
2.1. 乙方包工包料,不得转包。乙方分包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2. 乙方如发生擅自转、分包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清理场地,搬出现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3条 施工工期
1. 合同工期:
1.1. 本工程总工期确定为 日历天。从2011年 月 日起开工至2011年 月 日竣工。开、竣工日期以乙方送交的开、竣工报告日期并经甲方代表同意为准。
2. 工期变更及相应处罚:
2.1. 延期开工:
2.1.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 暂停施工:
2.2.1.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要求停止施工后,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工期顺延。
2.3.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2.3.1. 因设计重大变更、修改、补图等经双方协商而增加的工期。
2.3.2. 遇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情况为准)。
2.3.3. 因政府部门及群众纠纷。
2.3.4. 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可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4. 由于乙方原因总工期每推迟一天,甲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罚乙方,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当延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4条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等级与处罚:
1.1. 本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
1.1.1. 如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时,乙方按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罚款支付给甲方。
1.2.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数额为 壹拾 万圆整,小写为 10 万元整,由甲方监管,并随工程进度及质量检验的情况逐步反还乙方,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反还完毕。
2. 工程验收及处罚:
2.1.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为国家、行业及**省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
2.2. 本工程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1款所述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图及其说明书等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2.3. 甲方委托岳庭厚为甲方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2.4.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记录资料,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则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5. 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6.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准备验收记录,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甲方代表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