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操作指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9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备案操作指引

附件2

合 同 备 案 操 作 指 引

注:1.备案时间从受理通知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计。 2.合同各方须经CA认证。

3.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备案时由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负责。 4.备案的合同参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

5.上传材料中的XML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DBT/T15-99-2014)。

篇二:合同结算操作指引

合同结算操作指引

1.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开发项目的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结算。 2. 操作程序 2.1 资料准备阶段 2.1.1 结算所需的资料

2.1.2 项目公司成本部编制年度结算计划,经总经办成员会签后报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2.1.3 项目公司成本部按计划下发《结算通知单》(见附件2),组织施工单位召开结算大会,宣讲结算要求,工程部函告施工单位提交三套结算资料。

2.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按照结算计划时间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单》(见FB1)移交给成本部。

2.1.5 项目公司成本部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未按要求提交的,退至工程部进行整改。 2.2 结算审核阶段

2.2.1 项目公司成本部在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前安排一审造价咨询公司对本结算进行图纸计算,待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后,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负责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有针对性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出具一审审计报告。一审造价咨询单位将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上报项目公司成本部进行二审(原则上固定单价合同须经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公司成本部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一审审核)。

2.2.2 项目公司成本部对一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二审初步审定价,并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项目公司流转)》(见FB2)(审批表中须列明自持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结算金额),提交相关部门及工程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会签后,交总经理审批,《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见FB4)和《二审结算汇总表》(见FB5)须让施工单位签章,提交三审的结算项目公司暂不作签章,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结算直接完成双方签章手续。

2.2.3 项目公司成本部按三级审核范围将全部结算资料按附件1《结算资料管理细则》进行装订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核;

2.2.4 成本管理中心组织完成结算三级审核(自行审核或外审)及审批流程,出具《工程结算审批表(总部流转)》(见FB3),连同结算资料返还项目公司成本部。

2.2.5 项目公司成本部根据集团总部批复的《工程结算审批表(总部流转)》,与合同相对方签署

《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见FB4),完成签章手续。

2.2.6 所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建设工程合同操作指引)结算在审批表中备注栏须注明本合同对应的施工面积,及单方造价指标,必要的情况下可另附页进行指标情况说明。

2.2.7 《工程结算审批表(项目公司流转)》中相关副总签字栏须由项目公司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成本副总签字,如为设计合同结算还需设计副总签字,最终审批人为项目总经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中建设单位代表为成本副总签字。 2.3 备案阶段

2.3.1 所有结算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签署后,项目公司成本部5天内以OA形式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和《工程结算审批表》扫描件报成本管理中心,完成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经理须将OA转发至中心档案员处备案,全套结算资料由项目公司成本部归档,项目经营期结束后所有结算资料移交成本管理中心归档。

2.3.2 凡正在结算阶段或结算完毕的合同付款,必须以《工程结算审批表》和《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为依据。

2.3.3 对于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此时不应进行双方签章)后须完成OA报备流程、确认集团不进行三审抽查后方可与对方进行双方签章确认及后续付款。

3. 工作要点

3.1 计划管控

3.1.1 项目公司成本部编制年度结算计划上报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1.2 项目公司成本部根据年度结算计划每月 25 日前编制调整下月《工程结算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表》(见FB),上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审批流程见附表)

3.1.3 项目公司实际未按照计划时间报审的合同结算,成本管理中心将顺延对该合同结算的三级审核与批复,同时对项目公司当月结算完成率进行考核;对于未列入计划的合同结算,成本管理中心将不予安排审核与批复。

3.2 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3.2.1 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

3.2.2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 资料是否完备。 3.2.3 结算工程量的审查 a) 逐项审查结算工程量计算书;

b) 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但可以参考;

c)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表达不清之处,成本部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3.2.4 严格按合同计价约定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a) 单价审查

1)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相似子目、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b) 总价审查

依据合同约定复核结算总价。审核及核对结算书,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c) 审查工程价款增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2.5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审核总价 5% 的 造价咨询酬金由项目公司支付,若 >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由承包单位支付;若≥ 10%,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项目公司可进一步扣款,直至取消今后对全集团工程的投标资格(应在《工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3.2.6 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a)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b)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c)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d)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e)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有效;

f)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 3.3 三级审核的工作要点

3.3.1 项目公司在与工程类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对结算三级审核的时间、流程、结果等影响进行约定,规避法律风险; 3.3.2 结算三级审核的核减额,如: a) 核减额≤2%的,视为正常范围;

b) 核减额>2% 但≤3% 的,视为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发出工作提示,项目公司应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相关责任;

c) 核减额>3% 但≤5% 的,视为严重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承接全集团造价咨询业务的资格; d) 核减金额>5%的,视为异常严重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给予处罚, 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承接全集团造价咨询业务的

资格。 4. 相关标准

详见附件1:《结算资料管理细则》 详见附件2:《结算通知单》 5. 支持文件

详见附表:

《结算表格》

《工程结算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表》

篇三:买卖合同操作指引规范

买卖合同操作指引规范

针对目前集团买卖合同较多的现状,为提高公司法务部合约工作效率,特指定买卖合同操作指引,为之后的工作提供便利。

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集团采购各类物资(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除外),具体包括日用品、办公用品、餐饮用品、建筑材料等小规模物资的采购,不包括大型设备或安装比例较高的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二条 合同订立前,合约管理人员应:

一、首先对签订合同的概况、目的及合同相对方应做初步了解,即采购的物资用于何处、为何采购、有几家单位报价、对方资信材料是否提供等等,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二、将订立合同所需的文件材料搜集齐全,如物资采购计划、对方报价书、对方已拟好的合同文稿(如有)、对方企业资信材料等相关书面性文件。

三、对订立的合同形成全面性的了解,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参与买卖双方谈判,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仔细磋商,达成一致性意见,形成书面谈判记录,确定合同基本内容。

第三条、合同需包括的文本内容,具体如下:

一、合同首部;

二、合同标的、规格、数量及交(提)货时间;

三、结算及付款;

四、质量标准;

五、包装及运输;

六、随机配件及资料;

七、安装与调试;

八、标的物验收;

九、质量保证;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尾部。

上述内容为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拟定常用条款,具体详见本指引后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条、集团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合约管理人员审查,审查按照本操作指引对合同形式、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然后填写《合同评审运行表》,按照相应的流程逐部门运行、审批、盖章。

第五条 合同文本审查细则:

一、合同首部

1、应注明合同名称,注意合同名称应反应合同性质及标的用途。

2、注意买卖双方应为适格主体,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买卖双方名称须准确完整,法人名称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资历证件、照上名

称为准,法人代表、自然人名称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为准;

二、合同标的、规格、数量及交货时间

1、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品牌、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2、数量: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3、交(提)货时间及地点应明确。

三、结算及付款

1、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按实结算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计价方式;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3、分期结算的应写明到期结算比例,具体金额;

4、结算金额中应明确包含产品、运输、装卸、搬运、检验检测、安装调试、安全、培训、质保、税金、利润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5、付款中应明确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合法的税务发票。

四、质量标准

1、标的物质量必须达到其应具备的使用性能,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确保满足买方正常使用需求;

2、双方规定以有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为参考的,须写明质量标准的名称、编号及发布单位;

3、双方自行规定标准的,标准应经双方认可并写明标准包含的主要参数指标,作到明确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4、按样品成交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记载样品细致特征、规格。

五、包装及运输

1、如有包装物,首先应确定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物的材质、内包装或填充物的材质,有防火、防潮、防挤压要求的应写明;采用国家、行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编号,外包装明显处有表明产品有关情况的文字、图形、数字等也应写明,包装费用分担有约定的,应写明费用分担方式、数量、比例;

2、运输方式、运费及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并注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

六、随机配件及资料

1、标的物如有其他附件应标明名称、数量、配比标准等,对重要附件(缺失将影响使用的)应重点审查,不得遗漏;

2、产品资料、说明书等质保资料也需一应具备。

七、安装与调试

1、有安装调试项目的,应写明安装调试工期、具体调试项目、安全责任、安装调试费用分担、以及后续培训情况;

2、安装调试结果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买方对产品的需要。

八、标的物验收

1、买卖双方可约定按国家、行业标准,样品或特别规定进行验收;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