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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个别教育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7  分类: 教育论文 手机版

篇一:监所毕业论文

罪犯改造中的社会帮教工作现状及建议

杨超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在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中来。结合一些监狱及工作实际情况,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认识新时期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新的改造方式与对策,将社会帮教切实地落实到实践工作中去,充满发挥社会力量对罪犯改造的作用,努力完成改造罪犯的任务,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 罪犯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促进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沿革及特点、作用

社会帮教,是一种特殊的帮助教育,是指监狱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对罪犯进行帮助改造的一种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

(一)历史沿革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文革前期我国教育改造工作

的基本制度、方法、原则逐步形成,并开始上升到部门法规的高度,教育改造手段在实践中已成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全国监狱工作遭受到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监狱事业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任务,开始了一系列恢复重建工作。1981年,公安部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继续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此期间,全国各监狱总结改造经验,开创新的教育改造内容与方法,其中就包括社会帮教的工作方式,各项帮教措施也自此陆续开展。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其中一条明确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这一规定,使社会教育,也就是监狱所说社会帮教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帮教特点

1. 教育主体的广泛性。社会帮教是依靠社会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教育主体不只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改过自新的刑满释放人员等。

2.教育活动的开放性。传统的罪犯教育是封闭的,教育活动的内容具有局限性,活动场所也只能在狱内,罪犯无法接触到社会的新文化、新事物。社会帮教,能给罪犯带来外面世界的信息,甚至能走出监狱与外界零距离的接触。

3.帮教形式、内容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

(1)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向外延伸主要有两种形式,签订帮教协议和“请进来、走出去”。①签订帮教协议。它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社会团体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②“请进来,走出去”。请进来,是监狱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有目的的邀请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具体形式有:亲情帮教、社会知名人士规劝、单位团体帮教、榜样示范等形式。走出去,就是有计划地组织罪犯走出监狱到社会接受教育。具体形式有:组织参观、现身演讲、汇报演出、离监探亲激励、亲情电话沟通等帮教形式。

(2)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

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监狱为罪犯出狱后所做的一项后续工作,是帮助罪犯重新回到社会,适应社会,解决出狱后的生活问题、就业问题。也是防止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又一重要措施。 近年,在青岛召开的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已建成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实体1125个,安置基地4337个,部分省市建立了过渡性安置基地,安置了一大批刑释解教人员。所以说,监狱已经为罪犯出狱的后续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是我监狱工作的又一大进步。

(三)社会帮教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不仅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对我们的社会及监狱今后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增强罪犯改造信心。

罪犯改造仅仅依靠监狱自身的力量的不够的,必须是多途径、多

渠道对罪犯施以综合影响,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罪犯亲属等各界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有针对的教育、多形式的教育,使罪犯能够体会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温暖,让他们仿佛回到家庭和社会的怀抱,直接感受到亲人、社会的态度。真诚的关怀、殷切的希望,能促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能极大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强改造信心,并使其在希望中更好、更快地改造。

2、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加快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监狱是掩藏于高墙电网中的封闭环境,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其内部的改造生活也是枯燥、单调的,罪犯长期生活在这种深牢大狱里精神上也难以排解。定期不定期的社会帮教给罪犯带来了外界的讯号,让其了解到了监狱以外的世界,感受到了社会、家庭对他们不离不弃,以及对社会、家庭美好未来的憧憬,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满足,。社会的关怀和信任,亲人的理解与期望,更好地激发了罪犯改造的自信心,有效地推进了罪犯再社会化的进程。

3、增强社会对罪犯的责任感,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发展。

虽然罪犯被关押在监狱服刑,由监狱对其进行监管改造,但犯罪的产生与家庭及诸多社会因素有着莫大的联系,各种因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个人,最后促使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社会各方面是有责任来帮助监狱改造好罪犯的。《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家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改造罪犯的行动中来,促进了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

篇二:监狱管教的重点和难点 (外国监狱概论===论文)

简析监狱管教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

伴随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速度加快,监狱的现行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适应监狱发展的要求,随着监狱内押犯的结构复杂,伴随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现实的理论指导和基层管教经验,以及监狱内自身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制约着罪犯管教工作和监狱的发展。

[关键词]管教 重点 难点 问题分析

一、问题分析研究

针对现时中监狱管教工作的重点难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解决方案进行研究,现将管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可从民警、罪犯、监狱、社会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警方面

1、政治素质不适应新时期管教需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社会福利和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我们的监狱干警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社会物质需求,此时有些干警出现了理想信念动摇、信仰缺失、道德下滑……有些人敬业精神不强,只注重追求个人利益,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并且作为管教人员不能以身作则,往往要求罪犯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不知道,要求罪犯做到的文明礼貌言行自己却不遵守,对自己的要求比较

低。甚至出现一些违纪的行为。

2、思想认识不适应新时期管教需要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上,全国上下都在改革,创新,监狱工作同样需要创新。我们的监狱干警沉寂在监狱传统管教中,凭经验工作,处理事情简单粗暴,思想僵化,没有什么改革创新,故步自封。

3、业务能力不适应新时期管教需要

近几年监狱警察招录试点改革,监狱人民警察大多数来自部队,而来自部队的同志几乎没有人受过改造工作的专业训练,改造罪犯是外行。但他们之所以能取得辉煌成绩,是因为他们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度的负责精神和神圣使命感。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他们在干中学,学中干,其中有部分人现在都成为改造战线身怀绝技的专家,但是这远远满足不了监狱发展的需求。监狱改革工作不断升格,从优待警措施不断强化。为提高狱警的学历和知识水平,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部署了狱警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但有的狱警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通过“进修”,档案上的学历是上升了很多,实际水平和工作能力却不见有多少起色。

4、自律意识不适应新时期管教工作需要

有些监狱警察遇事冲动,尤其是新入警的年轻警察,组织纪律意识不强。管理教育罪犯缺乏耐性,方法简单,,不能严格忠于职守,缺少自责自律的精神。不能摆正爱岗敬业,不能处理好地位与金钱、享乐之间的关系,抗诱惑力不足:不比工作比职位、不比岗位比待遇、

不比奉献比奖励,眼睛死死盯着待遇比自己高、工作比自己轻的行业与岗位。一旦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就消极怠工、发牢骚。自以为是,尽管此类干警涉及个别,甚至只是隐性存在,其负面影响都不能低估。

(二)来自罪犯方面的

1、不悔恨,假装认罪

根据监狱工作中总结不难发现,公开不认罪的罪犯明显减少,而隐性的不认罪者却占相当比例。这部分罪犯虽内心不认罪,但平时不暴露出来,担心暴露出来后,会影响到自己的减刑、假释等奖励。这部分罪犯表面上表示认罪服判,但实际上其内心不服。混淆罪错,自我安慰,认为社会本身是罪恶的,漆黑一片,没有光明。“犯罪的多了,比我厉害的多了。逮住我算我倒霉。”认为自己犯罪手段不高明,时运不济。

2、贪图享乐,只讲实惠

我们有些罪犯只讲利益,讲实惠,讲减刑不讲改造。唯“分”思想严重,改造上具有虚伪性。相当一部分罪犯“混改造”的思想突出。他们在服刑中不讲思想改造,只讲减刑、假释等奖励,只看每月的考核分的多少,只讲吃好,在劳动上挑轻活、不愿出力,千方百计找窍门以求多挣分。有的在改造上投机取巧,专干眼皮活,主动与干警套近乎,给人一种积极改造的假象。

3、积极纠合,隐蔽抵抗。

一些惯犯累犯、服刑时间长的重刑犯,认识到公开对抗改造对自己不利,便转为隐蔽抗改。特别是反改造帮伙,他们的目的手段很难被发

现,更具有隐蔽性、危险性。

4、自我放松,敷衍混刑。

很多罪犯在改造不是心甘情愿,不改造又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便采取混的方法。敷衍了事,表面上不顶不抗,就是不出力,不使劲。

5、投机专营,想走捷径

一些罪犯受社会上走后门,拉关系风气的影响,一些罪犯也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民警。认老乡、套近乎,对民警当面一幅恭恭敬敬,绝对服从的样子,其中获得“特权”的岗位以后,便只服从职务高和资历深的民警而蔑视职务低和资历浅的民警;只服从直接管理自己的民警而蔑视不直接管理自己的民警。

6、监区四犯,危险犯人

危险犯人主要是指累、惯犯增加,他们既善于伪装,又有反改造经验,常常作为集体抗改行为的幕后教唆、策划和指挥者。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

1、对监狱缺乏了解,很多人对监狱的印象来自影视作品。而所有影视作品中的“狱卒”基本都是灰暗的角色。随着监狱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狱务公开,这样的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神秘灰暗的监狱形象直接影响了监狱民警的工作,从而出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

2、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拉关系,走后门,说情,无孔不入的影响我们干警的工作和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各具特色的“说情”严重干扰了监狱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不仅容易形成执法的不公,而且

会给监狱执法者造成消极的工作态度。

(四)来自监狱方面的

1、法律自身的欠缺,管教活动依赖的法律主要就是《监狱法》,而《监狱法》自身并不完善。它首先不是一部完整的刑事执行法,难于全面规范刑事执法活动;其次,它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客观上削弱了监狱的根本职能的发挥。

2、现实中存在的重效益轻管教,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监狱主要是生产自救,以生产养管教的旧传统,因此监狱的的各项工作客观上就要向生产倾斜,管教民警的工作状态低靡和工作效率滞后,直接影响监狱管教工作的发展。

二、 解决方法研究

(一)培养适应新时期管教民警

1、提升政治素质

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契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监狱系统要系统的开展监狱民警大练兵,提高民警队伍素质。首先是提高政治素质。结合三严三实,强化纪律作风,转变工作职能,广大党员干部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提升政治理论水平。而且强化民警队伍素质建设,一定要顺应时事形势,除了结合社会上开展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做好狱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要根据民警队伍担负的特殊使命,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爱岗敬业教

篇三:监狱法学论文

完善监狱改造制度预防重新犯罪 监狱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的预防

摘要在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重新犯罪的危害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积极的探索预防的手段,但目前的刑罚理论及监狱管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误区,过分扩大劳动的作用,忽视教育改造及心理矫治。基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由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而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重点、难点,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教育改造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方面,有针对性地强化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与劳动技能培训,使其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自食其力,不失为一种预防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明智选择。 关键词 改造手段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 心理矫治技能培训

一、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据司法部监狱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剖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其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到一份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然而,刑释人员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就业市场处于严重弱势。罪犯回归社会,不仅仅是人由大墙内走到大墙外那么简单,重要的是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没有固定工作造成刑释人员与社会的“经济隔离”。无所事事是犯罪的温床,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不能以正常的渠道获取,就可能转向非正常的方式来获得。可见.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首先必须解决 刑释人员的生计问题,使其不致于因为温饱问题而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二)重新犯罪的罪犯心理失衡

他们一般具有蔑视法律制度的心理、经济上的补亏心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和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现实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一切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罪犯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率的高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率的关系

近现代刑罚观念由报应逐渐转向对犯罪人的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犯罪人能够顺利重返社会,不再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相应地,人们更加注重对矫正方法的的适用。一般认为,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及狱政管理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在理论界都得到了认识。我国自建国初逐步形成了以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为主的狱政方针。其中劳动改造一直处于改造中的“重头戏”。学者们也多从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生活劳动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出发,承认劳动的改造性和教育性。“监狱强迫罪犯进行劳动,目的就是为了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所以改造形式劳动改造不可缺少的特性。劳动能重塑罪犯的意识,树立劳动观念,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权利;能使罪犯矫正恶习,培养良好的习惯。”但是,劳动改造确如上所述具有矫正的作用吗?果真如此的话,我们该如何解释从建国到现在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尤其是90 年代以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即使在未重新犯罪的罪犯中,他不再重新实施犯罪的理由,恐怕也不是被改造成新人,而是因为他还怕再到监狱中去接受“劳动惩罚”。正如有的罪犯说:“狱内的劳动改造经历,使以后再犯罪时产生犹豫,监狱里两件事最苦:一是没自由,二是劳动改造。”由此看来,劳动改造并未如我们一直深信不疑

的在起着改造犯罪人、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二、当前改造手段理论上及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当下的刑罚理论与监狱管理实践中,劳动能改造人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海中还根深蒂固,导致对罪犯偏重劳动改造,忽略教育改造,未能处理好劳动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四个方面的关系。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上说是谁也不否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那就是看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把它看作是点缀、摆设,甚至当成负担。长期以来,以“三课”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改造活动在经济效益、生产劳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下,大多变得徒有虚名,为了完成正常考核检查,教学内容重叠,鲜有新意。思想教育仅仅强调大课教育、次数,强调表面现象,并不能反映实际质量的变化状况。文化教育形式主义突出,教育内容的多年一贯性和学制上的非连续性,致使想学的罪犯“吃不饱”,不想学的罪犯“吃不了”。技术教育弱化现象严重,教育内容与社会需要脱节,无助于罪犯刑释后立足社会,不能对罪犯的就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不能激发罪犯参加技术教育学习的热情。另外,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和评价质量体系不完善、不合理。在我国监狱普遍推行的“双百分”考核中,教育改造仅占几分,明显失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教育改造工作的影响微乎其微,更为严重的是搅乱了人们的思想,造成了长期轻视教育改造的恶劣影响。

三、对问题的分析及解决的方法

罪犯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其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价值理性所在。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罪犯劳动是一种惩罚。就劳动本身而言,它不能自动的起到净化犯罪人心灵的目的,犯罪人不会在劳动过程中突然地大彻大悟。或许经过劳动之后,有一部分人悔悟了,但这正如前所述,是因为他还怕再次受到这种处罚。当然,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在具有惩罚性的同时,现代监狱也还应该具有教育改造性。对于大多数罪犯(死刑犯和终身监禁犯除外)而言,监狱改造关注罪犯本身,是为了罪犯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素质提高,从而顺利地重返社会,重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我们不能把劳动作为改造犯罪人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奢望能通过这种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包括对潜在犯罪人的一半预防和对正在服刑罪犯重新实施犯罪的特殊预防)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那就是强制劳动与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相结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监狱个别教育论文),使罪犯在监狱中习得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出狱后的自力更生奠定基础。尤其是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将是我们以后要关注的重点。

第一、监狱部门应当改变罪犯改造模式,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在观念上,以改造人为中心,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对所有罪犯都应该进行社会化改造,努力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这就要求监狱部门必须改变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管理模式,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服刑人员进行以积极调整心态,适应社会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提高罪犯社会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劳动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转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观念。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

第二、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手段。

近些年,服刑人员在狱中自杀自残和伤害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可以说,服刑人员在监所几近与世隔绝,他们远离亲友,与人缺乏交流。其内心是孤独的,悲观无助的,甚至是绝望的。很多服刑人员担心遭到亲人唾弃,对家庭、婚姻关系感到焦虑,或是即将出狱,对能否适应社会信心不足、忐忑不安??服刑人员不可避免存在心理疾患,这种疾患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

的梳理与矫治,极易发生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案件,抑或在获释后重新犯罪,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因此,必须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手段。扩大社会参与矫治力度,提高矫治的成效。刑罚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为社会参与矫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在此背景下,应当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治的范围与层面。尤其是扩大心理专家参与矫治工作,以提高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成效;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进一步完善罪犯准假探亲、特优会见等措施,尽可能让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触,减少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隔膜,帮助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切实把罪犯从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改造人、教育人、拯救人的目的。 第三、劳动技能培训应当成为刑释人员安置的前置程序。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掌握一定的技能,出狱后就不难找到工作;否则,刑释后就无法找到谋生的饭碗,从而增加政府安置的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几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政府应当重视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把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再就业工程,对服刑人员实行免费培训。结合社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增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使刑释人员在监所学到的技能能够得到的切实的应用。使他们出狱后,能 够自食其力,而不至于成为新的弱势群体,或为生计而重新犯罪。

第四、完善立法,推进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进程。

《监狱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然而,《监狱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加快行刑法制建设和改革,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立法的高度对综合治理有关的人员、设施、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使监狱工作社会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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