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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借款合同律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6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证人的配偶对担保之债是否承担责任—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保证人的配偶对担保之债是否承担责任—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合同纠纷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合同纠纷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

2014年3月11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不足,与于先生口头协议,向于先生借款43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刘先生向于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雷女士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先生没能如期归还借款。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雷女士及雷女士的丈夫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雷女士的配偶肖某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专业律师评析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雷女士的配偶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肖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重庆借款合同律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雷女士的担保是为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于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肖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雷女士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雷女士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妻子的信用,也就认可了丈夫的信用 更不可以说丈夫和妻子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中雷女士的配偶肖某不应对卜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

篇二: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借款利率超过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律师代理词

案情简介:2011年09月20日卫x阳出借现金150万给重庆峰x旗百货有限公

司,双方约定月息3分、日违约金2‰,借期一年,后卫x阳以重庆峰x旗百货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本息为由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x勇一并列为被告向重庆市江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重庆峰x旗百货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张宰宇、金贵仁在庭审中指出:法定代表人牛x勇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已经超额支付的利息应当抵扣原告主张的本金,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卫x阳迫于败诉压力撤诉,至此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圆满的完成了代理任务。

卫x阳诉牛x勇、重庆峰x旗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重庆峰x旗百货有限公司(下简称峰x旗公司)、牛x勇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开庭前认真地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今日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基本事实

原告与第一被告峰x旗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给第一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原告并于当日提供了约定的借款数额,第一被告出具了借条。后第一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4月26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12月25日、2013年7月12日共计支付原告款项185万元,这一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1.第二被告牛x勇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原告主张的复利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3.原告主张2‰的日违约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4.本案计算利息、违约金适用的利率标准?

5.本案已经超额支付的利息能否抵扣原告主张的本金? 三、关于第二被告牛x勇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赫然载明借款人为重庆

峰x旗百货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只是以峰x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之规定,第二被告牛x勇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四、原告主张的复利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提供的证据《峰x旗房地产公司(牛x勇)借用卫x阳资金结算明细表》表明,原告在计算第一被告应当支付的本息时,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复利,该计算方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计算复利的前提是依据约定,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没有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故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不应当得到支持。 五、原告主张2‰的日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原告主张2‰的日违约金,远远高于以同期同类年利率6.1%所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之和,故不应支持该主张。 六、关于本案计算利息、违约金适用的利率标准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该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规定,对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应予以保护。2011年9月20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1%,故原告计算利息适用的利率标准不应超过年利率24.4%,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可以适用年利率24.4%。 七、第一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原告本息、违约金

探询本案的还款方式,不外乎有两种:一是首先偿还借款本金,然后偿还借款利息,二是首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利率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的四倍计算,无论以何种方式还款,借款人都已超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第一种方式,贷款人可以得到支持的利息、违约金为171936.44元,加上本金

150万,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人1671936.44元,借款人实际支付185万,即借款人超额偿还利息178063.56元。详见下表: 6.1%年利率,首先偿还借款本金,然后偿还借款利息

本金150万,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人1723013.31元,借款人实际支付185万,即借款人超额偿还本金126986.69元。详见下表: 6.1%年利率,首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

庭审中,原告陈述还款方式为首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现在第一

被告欠付原告的款项为本金,第一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为392596元。前述计算表明原告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利息为223013.31元,即第一被告超额支付利息169582.7元。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第一被告请求将超额支付的利息冲抵本金应予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借款人保留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本金的权利。 代理人恳求法庭依法作出公证、及时的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江x区人民法院

篇三:实习律师面试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叫xxx,是xxxx大学毕业。现在在重庆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很荣幸能够参加本次实习律师面试考核。

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指导老师及律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民商事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协助所里的执业律师们办理诉讼案件,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参与了一二十起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办理,包括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担保追偿权纠纷等,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学会了一些常见文书的写作、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了解了律师办案的流程、庭审程序等。第二,协助指导老师处理顾问单位的法律问题。通过协助指导老师处理几家顾问单位的事务中我学会了一些合同审查的技巧,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经验的不足,诉讼业务做的较少使得我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忽略了很多风险点。

在做好以上事务的同时我还参加了司法局及律所组织安排的法律援助活动,为大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通过一年的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的知识水平,实务经验得到了极大的积累。现在我已经具备了独立办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恳请各位考官给我一个机会,让我通过本次面试,我一定会努力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奋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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