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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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9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

(2010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1.1循环贷款额度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2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循环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贷款品种与贷款用途

2.1贷款品种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2.2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具体用途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单笔提款时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填写贷款用途声明或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3.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

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3.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3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条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和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4.1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2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3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4.4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个人信用贷款除外),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提款

5.1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循环提取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3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放款帐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5.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账号。

5.5借款人单笔提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借款人不得把本人及其配偶的账户作为提款账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贷款品种为个人质押贷款的,收款账户须为借款人本人的网银注册账户。

5.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7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条还款

6.1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五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篇二:最高额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篇三:循环借款合同(定稿)

合同编号:仪海润贷字第号

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种类: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地 址: 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

联系电话: 0817-7898111 7698999

邮政编码: 637676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循环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核定的借款额度内循环周转使用借款。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核定的循环借款额度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借款额度包括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

本额度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额度有效期届满,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未到期的贷款,按照本合同和有关《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第三条 使用借款额度的条件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根据需求可分次循环使用本借款额度,但甲方必须且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三)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没有超过借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如在乙方所在地办理贷款,甲方须出示公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说明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借款转入账户的名称、账号、卡号、开户行,并在打印出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和借款借据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二)如甲方在异地需办理贷款,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甲方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放款时可不再签订《借款借据》和《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而以乙方向甲方汇款的凭证作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为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两倍;

2.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1、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2、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息和罚息。

(四)结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一)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其他条件: /。

(二)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直接转入甲方委托转入账户中。甲方指定贷款转入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 。

卡 号: 。

开 户 行: 。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对于本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乙方垫付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甲方还款时直接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以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汇款凭证为借款的还款依据。

(四)还款方法

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每月结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担保合同为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1、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二)抵押:担保合同为 号《 合同》。

(三)质押:担保合同为 号《 合同》。

(四)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定金:

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了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相应的调减甲方的借款额度或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应按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五)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六)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个扣款日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乙方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甲方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七)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作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甲方涉入诉讼、仲裁、行政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导致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

3.甲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

4.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5.抵押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的;

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7.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8.质押物毁损、灭失或就质押物发生纠纷的;

9.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担保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时,甲方与乙方就债权和担保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甲方未落实有效担保的,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违约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一)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二)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五)甲方在与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甲方在同业贷款中有不良记录;

(七)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甲方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担保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十)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担保物被采取司法措施的,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

(十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借款人收取罚息和违约金,计收方法: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 20 %的违约金,且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并终止合同。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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