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
构咨询。
立约人: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
成。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
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
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
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 应调整。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四)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五)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
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
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四十三
条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
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 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 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 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 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 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
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
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
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
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
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 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
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
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
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
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
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
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 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 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
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 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 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五、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
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
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 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选择固定利率个人住房
贷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本,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选择浮动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后(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1年以上(含1年),借款人提前偿 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免收违约金;贷款发放后1年以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 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 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
篇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范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篇三: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电话: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电话: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生意周转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全部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该抵押物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订立时间: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