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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蕴汽车借款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5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第三章习题

第三章习题

第三章 辛亥革命与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1901年清政府实行的“新政”内容是( )

A.派遣留学生

B.裁撤军机处

C.编练新军

D.奖励实业

2.1903年6月,( )在上海《苏报》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批驳康有为所谓“中国之可立宪,不可革命”的谬论

A.陈天华

B.邹容

C.章炳麟

D.梁启超

3.1903年邹容写的()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宣传革命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思想的著作

A.《猛回头》

B.《警世钟》

C.《革命军》

D.《驳康有为论革命书》

4.中国近代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是( )

A.强学会

B.兴中会

C.同盟会

D.国民党

5.同盟会的机关刊物是( )

A.《民报》

B.《新民丛报》

C.《苏报》

D.《国民报》

6.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的核心是( )

A.驱除鞑虏

B.恢复中华

C.创立民国

D.平均地权

7.1905年11月,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将中国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概括为( )

A.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B.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

C.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

D.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8.武昌起义前同盟会领导的影响最大的武装起义是( )

A.广州起义

B.萍浏醴起义

C.镇南关起义

D.黄花岗起义

9.辛亥革命爆发前,长期深入湖北新军做宣传组织工作的是( )

① 日知会②兴中会③文学社④同盟会⑤共进会 ⑥保路同志会

A.①⑤

B.④⑥

C.③④

D.③⑤

10.武昌起义的导火线是( )

A.黄花岗起义

B.萍浏醴起义

C.保路运动

D.广州起义

11.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 )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A.北京

B.南京

C.广州

D.上海

1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试训政纲领》

13.中华民国元年是( )

A.1910年

B.1911年

C.1912年

D.1913年

14.辛亥革命取得的最大成就是( )

A.推翻了封建帝制

B.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C.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自由权利

D.打击了帝国主义的殖民势力

15.下列关于辛亥革命历史意义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

B.打击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使其难以在中国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

C.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D.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16.南京临时政府的局限性表现为()

A.承认清政府与列强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一切外债有效

B.没有提出任何可以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政策和措施

C.维护封建土地制度以及官僚、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财产

D.主体是资产阶级革命派

17.1912年8月,宋教仁为推行政党政治和建立责任内阁制,以同盟会为基础,联合其他党派在北京组成( )

A.中华革命党

B.国民党

C.统一共和党

D.国民共进会

18.二次革命失败的最重要原因是 ()

A.革命党人军队不足

B.国民党力量涣散

C.袁世凯军队强大

D.袁世凯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

19.1914年7月孙中山在东京成立了(),组织武装反袁

A.中国同盟会

B.国民党

C.兴中会

D.中华革命党

20.1915年,()在云南率先举起反袁护国的旗帜,发动护国战争

A.黄兴

B.段祺瑞

C.蔡锷

D.孙中山

21.资产阶级革命派开展护国运动的主要原因是 ()

A.袁世凯指使刺杀宋教仁

B.袁世凯强迫国会选举他为正式大总统

C.袁世凯解散国会

D.袁世凯复辟帝制

22.在1840年至1919年期间,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

A.辛亥革命

B.戊戌维新运动

C.太平天国革命

D.义和团运动

23.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不惜出卖主权,与日本签订了卖国的( )

A.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B.承认外蒙自治

C.“二十一条”

D.出让川汉、粤汉铁路

24.袁世凯死后,中国出现军阀割据局面的社会根源是()

A.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B.军阀拥有武装

C.帝国主义扶植军阀

D.军阀派系之间的矛盾

25.袁世凯死后,英美帝国主义扶植的军阀主要有()

①直系 ②皖系③奉系④滇系⑤桂系

A.①②③

B.②④⑤

C.①④⑤

D. ②③

26.“府院之争”中,美国支持黎元洪反对中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目的是

( )

A.加强中立国力量

B.抵制皖系势力

C.扶植黎元洪当总统

D.防止日本独霸中国

27.1917年孙中山针对( )指出“以假共和之面孔,行真专制之手段”,并举起“护法”旗帜

A.黎元洪

篇二:银行抵押中常见案例分析

银行抵押中常见案例分析

一、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抵押确实有效,银行要求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事后,银行从乙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办理抵押登记。此处发生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抵押登记的范围。那么合同中有约定而未被登记记载的抵押物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抵押,因未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效力,银行的合同项下拥有的抵押权存在一定问题。

另外,从法理来看,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也表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并抵押的真实意愿。同时,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告的作用。据此,银行可主张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其地上建筑物。但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登记程序的规范性

在房产抵押贷款中还有因登记程序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形。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买受的。房产登记机构没有慎重审查申请登记材料,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仅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是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时候办理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登记部门存在疏漏——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此种登记的效力是否应该得到肯定?

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也应该有效。也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角度审查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抵押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毕竟缺乏明确肯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倘若抵押登记无效,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则必然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出租后抵押

房产先出租后抵押,这是房产抵押贷款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欺诈情形。房产所有人先串通第三者,通过合法的形式将房产租赁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该陷阱的迷惑性在于按常规的抵押物审查方法难于发现抵押物是否出租,法律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使发现也未必能识别其中所蕴藏的风险,抵押登记机关对此项内容通常也不予审查。

出租的房产用于抵押的风险性在于,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即使抵押权实现,金融机构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定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原房屋产权人)与第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无论是银行还是其

他的受让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赁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如果此时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明显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贷款也就很难谈得上保障性。

四、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

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串通建筑公司出具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材料。对于该种欺诈情形,极为容易被贷款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因为有抵押物变卖款项“优先受偿权”,人们通常认为房产抵押了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认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屋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最关键的是,拖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抵押风险之所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作抵押

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化肥厂欲购买一套化肥生产设备,因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提出贷款须提供担保,化肥厂提出用厂房作抵押担保,双方遂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化肥厂以其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4年。后来,化肥厂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以清偿化肥厂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并从卖得价金中清偿抵押人的债务。本案是房产抵押纠纷案,抵押标的物是房产,抵押权的实现不论用何种方式,处理抵押物——房产时,都涉及到房屋的地基——土地,即折价或变卖房产必然会附带将土地折价或变卖土地。而本案中化肥厂的房产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按照我

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不以能转让。这就会使法院和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若不转让土地,房产无法折价或变卖;若转让土地,又违反法律。

在处理本案时,有人提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在不转移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抵押物。具体地说,就是在该土地所在的向阳村的范围内变卖或拍卖该房产。若该村的企业或个人买受该房产,则不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问题。出卖所得的价金,优先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第二种方案,在国家将抵押人占用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情况下,将该地块连同其上的建筑物整体出让,然后将出让所得中属于抵押物的那一部分价金付给抵押权人。第三种方案,如果该化肥厂已具备破产原因,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该厂进行整体拍卖,然后由清算组及有关当事人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如果由向阳村购买,则可不办理土地手续)。这样,在破产分配中,银行可以从抵押物的价金中优先受偿;如未获全部清偿,其余部分的债权还可以加入普通债权的清偿分配。

上述三种方案中,第一种方案倒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这一方案要取决于村内企业和个人的买卖力,还取决于人们对执行抵押的理解与合作程度。因此,在该村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不大。第二种方案,涉及到办理征地审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等一系列手续。第三种方案的前提是化肥厂具备破产条件,但从本案案情中并不知道化肥厂是否具备破产条件,如果不具备,则该方案就无从谈起。

此外,还有以在建房产工程作为抵押的、已经抵押的房产再次抵押的担保纠纷。

篇三:风险案例分析案例一

风险案例分析案例一:

某公司实施伊朗大坝项目的成功案例我国某公司在承包伊朗某大坝项目时,风险管理比较到位,成功地完成了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下面对该项目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简单分析:合同管理:该公司深知合同的签订、管理的重要性,专门成立了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在合同签订前,该公司认真研究并吃透了合同,针对原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据理力争,获得了有利的修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则坚决按照合同办事,因此,项目进行得非常顺利,这也为后来的成功索赔提供了条件。

融资方案:为了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该公司委托国内的专业银行做保值处理,避免由于利率波动带来风险。因为是出口信贷工程承包项目,该公司要求业主出资部分和还款均以美元支付,这既为我国创造了外汇收入,又有效地避免了汇率风险。

工程保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该公司通过在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有效避免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风险,并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合同额的6%作为不可预见费。

进度管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是人、财、物三方面因素。对于物的管理,首先是选择最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设备的效率;其次是对设备采用强制性的保养、维修,从而使得整个项目的设备完好率超过了90%,保证了工程进度。由于项目承包单位是成建制的单位,不存在内耗,因此对于人的管理难度相对小;同时项目部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员工特别是当地员工都进行了严格的培训,这也大大保证了工程的进度。

设备投入:项目部为了保证项目的进度,向项目投入了近两亿元人民币的各类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其中包括挖掘机14台、推土机12台、45t自卸汽车35台、25t自卸汽车10台、装卸机7台、钻机5台和振动碾6台等。现场进驻各类技术干部、工长和熟练工人约200人,雇佣伊朗当地劳务550人。

成本管理:对于成本管理,项目部也是牢牢抓住人、财、物这三个方面。在人的管理方面,中方牢牢控制施工主线和关键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施工力量,尽量减少中国人员。通过与当地分包商合作,减少中方投入约1200万—1500万美元。在资金管理方面,项目部每天清算一次收入支出,以便对成本以及现金流进行有效掌控。在物的管理方面,如前所述,选择最合理的设备配置,加强有效保养、维修和培训,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了设备成本。项目部还特别重视物流工作,并聘用专门的物流人员,做到设备材料一到港就可以得到清关,并能很快应用在工程中,从而降低了设备材料仓储费用。

质量管理:该项目合同采用FIDIC的EPC范本合同,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主要依照该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框架下的施工程序操作和施工。项目部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制,将施工质量与效益直接挂钩,奖罚分明,有效地保证了施工质量。

HSE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代表着中国公司的形象,因此该项目部格外重视,并自始至终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同时为了保证中方人员的安全,项目部还为中方人员购买了人身保险。

沟通管理: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统一领导和监管,协调好合作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该公司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由总公司、海外部、分包商和设计单位的领导组成,这也大大增强了该公司内部的沟通与交流。而对于当地雇员,则是先对其进行培训,使其能很快融入到项目中,同时也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以促进中伊双方人员之间的和谐。

人员管理:项目上中方人员主要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各作业队主要工长和特殊技工。项目经理部实行聘任制,按项目的施工需要随进随出,实行动态管理。进入项目的国内人员必须经项目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潜力,实行低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的分配制度。项目上,机械设备操作手、电工、焊工、修理工、杂工等普通工种则在当地聘用,由当地代理成批提供劳务,或项目部直接聘用管理。项目经理部对旗下的四个生产单位即施工队实行目标考核、独立核算,各队分配和各队产值、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挂钩,奖勤罚懒,拉开差距,鼓励职工多劳多得,总部及后勤人员的效益工资和工作目标及各队的完成情况挂钩。

分包商管理:该项目由该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某工程局为主进行施工,该工程局从投标阶段开始,即随同并配合总公司的编标,考察现场,参与同业主的合同谈判和施工控制网布置,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对于项目了解比较深入。该工程局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技术和管理实力比较雄厚,完全有能力并认真负责地完成了受委托的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同时该公司还从系统内抽调土石坝施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现场督导,并从总部派出从事海外工程多年的人员负责项目的商务工作。其合作设计院是国家甲级勘测设计研究单位,具有很强的设计技术能力和丰富的设计经验。分包商也是通过该项目领导小组进行协调管理。

案例二:

某联合体承建非洲公路项目的失败案例我国某工程联合体(某央企十某省公司)在承建非洲某公路项目时,由于风险管理不当,造成工程严重拖期,亏损严重,同时也影响了中国承包商的声誉。该项目业主是该非洲国政府工程和能源部,出资方为非洲开发银行和该国政府,项目监理是英国监理公司。

在项目实施的四年多时间里,中方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尽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于2005年7月到期后,实物工程量只完成了35%。2005年8月,顷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不顾中方的反对,单方面启动了延期罚款,金额每天高达5000美元。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中方承包商在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和经商处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外交活动。2006年2月,业主致函我方承包商同意延长3年工期,不再进行工期罚款,条件是中方必须出具由当地银行开具的约1145万美元的无条件履约保函。由于保函金额过大,又无任何合同依据,且业主未对涉及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做出回复,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护我方利益,中方不同意出具该保函,而用中国银行出具的400万美元的保函来代替。但是,由于政府对该项目的干预往往得不到项目业主的认可,2006年3月,业主在监理工程师和律师的怂恿下,不顾政府高层的调解,无视中方对继续实施本合同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以中方不能提供所要求的1145万美元履约保函的名义,致函终止了与中方公司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中方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并委托律师,争取安全、妥善、有秩序地处理好善后事宜,力争把损失降至最低,但最终结果目前尚难预料。

该项目的风险主要有:外部风险:项目所在地土地全部为私有,土地征用程序及纠纷问题极其复杂,地主阻工的事件经常发生,当地工会组织活动活跃;当地天气条件恶劣,可施工日很少,一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可施工日;该国政府对环保有特殊规定,任何取土采沙场和采石场的使用都必须事先进行相关环保评估并最终获得批准方可使用,而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极低,这些都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承包商自身风险:在陌生的环境特别是当地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中方的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等不能适应于该项目的实施。

在项目实施之前,尽管中方公司从投标到中标的过程还算顺利,但是其间蕴藏了很大的风险。业主委托一家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的英国监理公司起草该合同。该监理公司根据非常熟悉当地情况,将合同中几乎所有可能存在的对业主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承包商,包括雨季计算公式、料场情况、征地情况。中方公司在招投标前期做的工作不够充分,对招标文件的熟悉和研究不够深入,现场考察也未能做好,对项目风险的认识不足,低估了项目的难度和复杂性,对可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风险并未做出有效的预测和预防,造成了投标失误,给项目的最终失败埋下了隐患。

随着项目的实施,该承包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项目的进展,但由于前期的风险识别和分析不足以及一些客观原因,这一系列措施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由于合同条款先天就对中方承包商极其不利,造成了中方索赔工作成效甚微。

另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中方内部管理不善,野蛮使用设备,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现场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项目的需要,现场的组织管理沿用国内模式,不适合该国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质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一切都造成项目进度仍然严重滞后,成本大大超支,工程质量也不如意。

该项目由某央企工程公司和省工程公司双方五五出资参与合作,项目组主要由该省公司人员组成。项目初期,设备、人员配置不到位,部分设备选型错误,中方人员低估了项目的复杂性和难度,当项目出现问题时又过于强调客观理由。现场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项目的需要,现场的组织管理沿用国内模式。在一个以道路施工为主的工程项目中,道路工程师却严重不足甚至缺位,所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在项目实施的四年间,中方竟三次调换办事处总经理和现场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后期,由于项目举步维艰,加上业主启动了惩罚程序,这对原本亏损巨大的该项目雪上加霜,项目组织也未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军心。由于看不到希望,现场中外职工情绪不稳,人心涣散,许多职工纷纷要求回国,当地劳工纷纷辞职,这对项目也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由上可见,尽管该项目有许多不利的客观因素,但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承包商的失误,而这些失误主要还是源于前期工作不够充分,特别是风险识别、分析管理过程不够科学。尽管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价格因素极为重要而且由市场决定,但可以说,承包商风险管理(及随之的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亏。

三鹿集团败于管理失控

风险类型:运营风险

代表企业:三鹿集团

背景材料: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包括巴氏杀菌奶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奶两种,巴氏奶指的是采用国际流行的“巴氏”杀菌方法,将原奶中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杀死并同时最大限度保留营养成分的新鲜牛奶,相对目前市场上所普遍销售的UHT奶而言,巴氏奶具有更新鲜、营养价值更高的优点,因此“新鲜”成为巴氏杀菌奶的最大优势,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巴氏奶在液态奶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了90%,目前我国的比例为30%左右。

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处理情况。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2008年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2008年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至此,经中国品牌资产评价中心评定,价值高达149.07亿元的三鹿品牌资产灰飞烟灭。 反思三鹿毒奶粉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造成三鹿悲剧的,三聚氰胺只是个导火索,而事件背后的运营风险管理失控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醉心于规模扩张, 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对于乳业而言,要实现产能的扩张,就要实现奶源的控制。为了不丧失奶源的控制,三鹿在有些时候接受了质量低下的原奶。据了解,三鹿集团在石家庄收奶时对原奶要求比其他企业低。

对于奶源质量的要求,乳制品行业一般认为巴氏奶和酸奶对奶源质量要求较高,UHT奶次之,奶粉对奶源质量要求较低,冰激淋等产品更次之。因此,三鹿集团祸起奶粉,也就不足为奇。

另外,三鹿集团大打价格战以提高销售额,以挤压没有话语权的产业链前端环节利润。尽管三鹿的销售额从2005年的74.53亿元激增到2007年的103亿元,但是三鹿从未将公司与上游环节进行有效的利益捆绑,因此,上游企业要想保住利润,就必然会牺牲奶源质量。

河北省一位退休高层领导如此评价田文华:“随着企业的快速扩张,田文华头脑开始发热,出事就出在管理上。”

企业快速增长, 管理存在巨大风险

作为与人们生活饮食息息相关的乳制品企业,本应加强奶源建设,充分保证原奶质量,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三鹿仍将大部分资源聚焦到了保证原奶供应上。

三鹿集团“奶牛+农户”饲养管理模式在执行中存在重大风险。乳业在原奶及原料的采购上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是牧场模式(集中饲养百头以上奶牛统一采奶运送)、奶牛养殖小区模式(由小区业主提供场地,奶农在小区内各自喂养自己的奶牛,由小区统一采奶配送)、挤奶厅模式(由奶农各自散养奶牛,到挤奶厅统一采奶运送)、交叉模式(是前面三种方式交叉)。三鹿的散户奶源

比例占到一半,且形式多样,要实现对数百个奶站在原奶生产、收购、运输环节实时监控已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依靠最后一关的严格检查,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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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但如此一来,反而滋生了层出不穷的作弊手段。

但是三鹿集团的反舞弊监管不力。企业负责奶源收购的工作人员往往被奶站“搞”定了,这样就形成了行业“潜规则”。不合格的奶制品就在商业腐败中流向市场。

另外,三鹿集团对贴牌生产的合作企业监控不严,产品质量风险巨大。贴牌生产,能迅速带来规模的扩张,可也给三鹿产品质量控制带来了风险。至少在个别贴牌企业的管理上,三鹿的管理并不严格。

危机处理不当导致风险失控

2007年底,三鹿已经先后接到农村偏远地区反映,称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婴儿出现尿液中有颗粒现象。到2008年6月中旬,又收到婴幼儿患肾结石去医院治疗的信息。于是三鹿于7月24日将16个样品委托河北出入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并在8月1日得到了令人胆寒的结果。

与此同时,三鹿并没有对奶粉问题进行公开,而其原奶事业部、销售部、传媒部各自分工,试图通过奶源检查、产品调换、加大品牌广告投放和宣传软文,将“三鹿”、“肾结石”的关联封杀于无形。

2008年7月29日,三鹿集团向各地代理商发送了《婴幼儿尿结晶和肾结石问题的解释》,要求各终端以天气过热、饮水过多、脂肪摄取过多、蛋白质过量等理由安抚消费者。

而对于经销商,三鹿集团也同样采取了糊弄的手法,对经销商隐瞒事实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从2008年7月10日到8月底的几轮回收过程中,三鹿集团从未向经销商公开产品质量问题,而是以更换包装和新标识进行促销为理由,导致经销商响应者寥寥。正是召回的迟缓与隐瞒真相耽搁了大量时间。大规模调货引起了部分经销商对产品质量的极大怀疑,可销售代表拍着胸脯说,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在2008年8月18日,一份标注为“重要、精确、紧急”传达给经销商的《通知》中,三鹿严令各地终端货架与仓库在8月23日前将产品调换完毕,但仍未说明换货原因。调货效果依然不佳,毒奶粉仍在流通。

而三鹿集团的外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在2008年8月2日得知情况后,要求三鹿在最短时间内召回市场上销售的受污染奶粉,并立即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三鹿以秘密方式缓慢从市场上换货的方式引起了恒天然的极大不满。恒天然将此事上报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克拉克于9月8日绕过河北省政府直接将消息通知中国中央政府。

另外,三鹿集团缺乏足够的协调应对危机的能力。在危机发生后,面对外界的质疑和媒体的一再质问,仍不将真实情况公布,引发了媒体的继续深挖曝光和曝光后消费者对其不可恢复的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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