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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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到期双方借款合同是否可以展期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6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篇一: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 区(县) 街道(镇) 路(村) 弄 号室商品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 年零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11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12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到该年的12月31日止。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五条 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账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6.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6.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

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 保险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做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方、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私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章):年月日

乙方(私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篇二:【范本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

抵押贷款合作合同

( )农银抵合字( )第 号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 的 项目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业用房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贷款。具体购房人指与甲乙双方签订《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二条 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未使用的额度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三条 甲方为该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房价或评估价(两者取低者) %的贷款(其中营业用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

第四条 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

第五条 甲方应按照《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并负责一次性将贷款划到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售房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乙方承诺

6.1 所开发的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售房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挪做他用,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6.2 与该项目有关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甲方办理。

6.3 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统一办理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代收、代付业务。

6.4 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贷款项下商业用房的抵押登记或预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文件直接交甲方执管。

6.5 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并在甲方开立“回购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商业用房贷款余额的 %存入回购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负责代为偿还,授权甲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有关回购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发放贷款前,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贷款项目工程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问题,须以保险理赔款代借款人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理赔款不足以偿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发生保险责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代借款人清偿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

经甲方同意不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应在本协议“其他事项”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 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 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13.2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篇三: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额(大写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

1.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 2.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款用于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2.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3.2 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3 贷款人根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3.4 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 还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

贷款本息。

4.4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 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5.3 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年()抵字______________号]。

(3)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

篇二:二次抵押流程 (1)

四、二次抵押登记流程

(一)经办行已按审批要求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并取得房产他项权证;

(二)担保公司与抵押人、借款人、经办行达成二次抵押登记意向后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人提供的出具给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担保公司向经办行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银行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见附件6)

3、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附件4)

4、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5、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原件);

附件4:

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

权情况的函

(房屋登记机构):

抵押人以其坐落于福州市 区房地产作为我单位为债务人偿还拖欠 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抵押反担保。我单位已知悉该房地产已抵押给 银行作为上述同一笔贷款债务的担保,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利息、费用等其他债务以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经我单位与抵押人审慎协商确定,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抵押价值) 万元,现我单位接受抵押人以该房地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位抵押反担保。

顺位抵押权申请人: (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5:

抵押合同

编号:

甲方(抵押人):

姓名:

住址: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时填列):

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债务人)鉴于下列第 一 项原因,委托乙方向 银行 行 (下称“债权人”)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与乙方为此签订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并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甲乙方就此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申请银行贷款

二、申请银行信用证

三、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四、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五、申请银行开具保函

六、工程招投标

七、工程履约

八、/

第一条 主债务及主债务合同

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债务范围详见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详见本合同第

二条的规定)的约定。约定主债务的合同称为主债务合同。

主债务金额(或额度)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万元,主债务期限为 ,该约定的主债务金额和期限若与主债务合同约定不一致,最终以主债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担保合同

乙方为担保债务人的主债务,签署了如下第 一 项担保合同或保函或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统称担保合同):

一、与债权人签订编号: 的《 》;

二、向债权人出具了编号: / 《保函》;

三、其他担保合同: /。

第三条 抵押物

一、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的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如抵押物是在建工程的,抵押期间该在建工程的新建部分均属于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担保范围

一、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代偿款项,以及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乙方的担保费、保证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债务人对乙方的其他债务;

三、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债务。

第五条 多项担保

若乙方对债务人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则无论其他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还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乙方均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甲方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保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同意接受债权人和/或乙方的检查。

二、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提交给债权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甲方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若债权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险别、保险金额等办理抵押物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乙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

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保险人未在保险单上批注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二、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持抵押物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若债权人(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房屋他项权证到期双方借款合同是否可以展期)要求办理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若债权人未要求办理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债权人保管。否则,应由乙方保管。

四、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对于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否则,由乙方优先受偿。

五、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对于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否则,保险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期间,第三人损害抵押物,所获损害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由债权人优先受偿。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期间,需经债权人以及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方可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二、抵押期间,经债权人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

三、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或乙方为债务人代偿后,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向乙方提供担保。

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处分抵押物时,可以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乙方直接进行变卖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乙方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

五、乙方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代偿款项的复利、利息、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六、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被拆迁、征收、征用情形时,甲方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征用、征收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人以及乙方。甲方在与拆迁、征收、征用单位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之前应提供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其他担保或者由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甲方就抵押物所获补偿金、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以实物获得补偿的,

篇三: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11114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合作

第四条 贷款分类

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

(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 1 —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 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著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同时,开发商应保留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至少在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留存于本行。

第六条 对合作项目楼盘的要求

一、合作项目楼盘要求地理位臵好,具有较强的升值潜力和变现能力。

二、对于一手房要求开发手续齐全,具备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建筑质量监测合格证明等。

— 2 —

三、对于二手房还要求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楼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已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结构完好且不存在水、电、物业管理、建造质量、环保交通、城建等方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 贷款可由各支行推荐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同时,指定相关支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九条 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不低于月债务支出的2倍,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贷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拖欠,且近24月来累计不超过3次拖欠记录;

(四)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

(六)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 3 —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不少于20%的首付款比例;

2、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不少于30%的首付款比例;

3、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4、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5、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一手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若为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6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四)原则上不发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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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零售性的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个人商业用房、别墅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较大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岁,最长不超过65岁。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福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本行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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