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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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1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

邮政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在特别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特别条款约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特别条款。

1.2 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需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自助方式放款无需填写),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3.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3.2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第16.1.2条的一种方式浮动,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16.1.2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3.2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7.1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7.1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7.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3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

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3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8.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7.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借款人有义务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20.1条。

最高额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下列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务最高余额见本合同第20.2条。

(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借款。

(2)特别条款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照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8.1.2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篇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

(贷3006)V.200808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本合同中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以如下“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 押 物 清 单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乙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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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甲方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即¥元(大写:人民币 ,担保抵押权人的如下债权:

(一)债务人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即年月年 之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的借款本金。

(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问

抵押权的存续期问从额度有效起始日期至所有额度借款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 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甲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乙方担保 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情况除外。

抵押权存续期间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

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 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乙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代为保管。

乙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甲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甲方 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 相关费用,乙方应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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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 (三)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本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乙方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乙方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乙方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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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月日 乙方(签字):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年月日

本人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乙方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乙方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乙方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月

篇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小贷1103)

(小贷1103)V.201111 合同编号:

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小贷1103)V. 201111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 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

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条 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360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利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月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 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 +1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1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

第六条 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

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 (月/季)起,乙方按 (月/季)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 (月份/季度)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季度)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年月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元。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每 (月/季)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个 (月/季)按 (月/季)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

第八条 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季计息、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季计息是指以季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季利率=年利率/4,借款人在一个季的任何一天偿还当季利息,均按90天计算利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季)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月/季数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 每月/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间月/季数(1?月/季利率)-1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季)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期计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间月/季数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每月/季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季数(1?月/季利率)-1

第九条 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1000 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B、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期限调整

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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