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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已支付利息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9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项目主要有:

(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

(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

(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

(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

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篇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的,是否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

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借款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7号)文件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们认为,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所以,贵公

企业借款合同已支付利息

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单位向上级部门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做年度纳税调整,因上级单位已做收入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以前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新条例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

(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

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问:我公司2007年1月向其他单位(非关联)借款3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利率9%,我公司2007年末支付利息36万元,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收据。在汇算清缴时,我们认为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故未作纳税调整。08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对公司进行了处罚。支付的利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接受贷款方在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情况下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集团公司下的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借给B公司,银行向A公司收取利息,A公司向B公司收取利息,请问: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做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向我公司上一级集团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集团公司没有给我公司出具正规票据,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否在所得税前抵扣,请问所谓合法票据是怎样的才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 十、

篇三: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由于金融机构对放贷一直持谨慎态度,因此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于是,有的企业就会向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

1.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一般都要签订借款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2.营业税。很多人认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义务,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可知,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按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向取得利息的个人索取发票。这样,地税机关在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开具发票时,自然会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9日停止征收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借款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4.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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