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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奖酬金提取会计分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9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

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

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分配[2006]243号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四技”收入)和业余设计奖,对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调动科研设计人员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企业计提标准不规范、提取金额较大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渠道,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现就中央企业(含子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管理(试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有关政策规范计提的中央企业,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中将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要求,经国资委核定后,企业可申请将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以后年度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不再另行计提。

纳入工资总额的计提部分应向从事创新劳动的科研设计人员分配,提高科研设计人员的收入水平,并应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强化内部分配的激励功能。

二、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规范计提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仍需单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近三年(2003—2005年)的提取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一并计算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在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制订有关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审核后试行。

(一)对计提技术奖酬金的企业,技术奖酬金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技术奖酬金的计提基数为技术合同的净收入,计提比例不得超过技术合同净收入的25%。技术合同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收入扣除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成本费用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以及分摊的设备折旧费、辅助费用等间接费用。企业不得以技术合同额或技术合同的主营业务利润为基数提取技术奖酬金。将技术合同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收入不得计提技术奖酬金。

(二)对计提业余设计奖的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将计提的业余设计奖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并要明确区分设计收入与业余设计收入。业余设计收入直接扣除核定的定额指标后按剩余部分的20%计提业余设计奖。核定的业余设计奖定额指标为业余设计收入(产值),收入定额要大于本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总额、且人均收入定额要高于本企业上年人均人工成本。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不得计提业余设计奖。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是对科研设计人员的奖励和激励,不得将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固定性工资收入,也不得从工资总额中扣减科研设计人员的工资用于其他人员的分配。

(四)同一技术合同或同一技术给不同用户的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计提技术奖酬金。不得同时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三、加强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申报和清算制度

(一)企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人员范围、计提收入、扣除标准、科研设计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及2005年计提情况(包括认定的合同名称、参加人员、合同收入、扣除比例及计提金额等),在申报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和申报2006年工资总额计划时,报送国资委审核清算,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

(二)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通过“应付工资”账户下设置的“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计提的业余设计奖”明细科目核算,原则上当年没有余额,并按规定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人工成本统计表中填列。

(三)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监督检查,对多提多发的,将根据审核清算情况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没有计提的企业已纳入工资总额,不再计提。

(四)企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在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会计报表附注补充资料中披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篇二:技术交易奖酬金(咨询费)审批单

技术交易奖酬金(咨询费)审批单

单位: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注:本表一式四份,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涉税部门、开户行分别存查

技术交易奖酬金(咨询费)支付明细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涉税部门、开户行分别存查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 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技术合同奖酬金提取会计分录)(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 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负担;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及方法;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