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集体合同 > 列表页

集体合同对企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5年企业集体合同

XX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用工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在制定、修改和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工会有义务协同公司开展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业务技能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依法可以在劳动合同外与员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保密条款、服务期、竞业禁止等内容。

第八条 工会负有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当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争执时,员工应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开展调解和处理,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依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和当地政府对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与工会就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依规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不断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市场化职位薪酬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常态化薪酬调整机制,将员工工

资增长与公司经营效益、行业薪酬增长水平相结合,合理制定员工年度工资增长计划,使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集体合同对企业)者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固定月工资应于每月固定发放日支付,若逢休息日、法定假期,则应按规定提前发放。绩效浮动奖金应根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组织绩效确定和发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业务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即: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条 员工的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病假、事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严格按下列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及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保障员工享受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每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保证工会的办公和开展活动,且负责提供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室外工作员工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签订《女员工特殊保护集体合同》。

第八章 教育、培训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据实列支,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有计划

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一线员工倾斜;职工代表大会有责任对职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的员工职业培训计划应规定员工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内容包含新录用人员培训、干部任职培训、转岗培训及专业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获得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各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处分员工,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切实履行,公司方和职工方应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系统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及时签订新合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新合同生效日,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双方仍未签订新合同的,不再顺延。

第三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

篇二: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黑龙江钢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李兆光

企业登记注册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是讷河市邮编:161300

企业实际经营地:讷河市讷五公路六公里处路南 邮编:161300

经济类型:有限公司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 乙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李兆光 首席协商代表:张伟国 首席代表职务:总经理 首席代表职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人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0452—3379066 联系方式:15946456888

齐齐哈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使用文本须知

1、 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主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 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

3、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讨论通过。

4、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知道

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 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 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 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者删改章节、条

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老公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定力专项集体合同。

8、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贵姓执行,没有规定的,通

过集体协商解决。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工会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一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定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厂务公开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在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工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适度预本合同不一致时,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15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很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经协商确定,2013年度职工平均水平不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15%(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 /计件单价)2、 /计件单价)3、 /计件单价)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岗位津贴发放标准200元/月 补贴名称满勤补贴发放标准100元/月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像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计量工资、多

劳多得。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80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0%);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00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0%)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么本单位在粉丝,粉皮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粉丝,粉皮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应当在30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黑港发(2011)13号《工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商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

篇三: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

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

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