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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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4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

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

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六: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篇二:【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Beijing Yixian Law Firm

【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

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Beijing Yixian Law Firm

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老张是大禹服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老张每周需要上三个夜班。最近老张身体不太好,血压有点偏高,老张眼看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底就要到期了,所以非常担心,公司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十月份的时候,大禹服装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并通知老张,公司的工会已经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这下老张一颗悬着的心落地了,自己终于不再担心公司会辞退他了。令老张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十二月份,公司的人事部门通知老张,由于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十二月底到期,考虑到老张的身体原因,公司决定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这下老张糊涂了,明明十月份工会代表老张在内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为何公司又以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呢?老张认为公司行为欺骗了他,因此跑到公司人事部门去评理,后来在公司人事部门的耐心解说下,老张才解开了心中谜团。那么集体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点是二者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不同点是前者是通过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后者是指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一般是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

一、更加具体,多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

4、产生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同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5、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替代,有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双重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

本案中,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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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所有职工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而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因此大禹服装有限公司有权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有关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义贤律师提醒: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各个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而一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两者不可互相替代。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本单位是否需要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必须要与职工签订一般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各项标准不但不能低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而且还不能低于本企业所在地区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

义贤律师友好提示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免费法律热线400-008-5151)。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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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 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 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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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5、《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依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书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附件包括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和依据的说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审查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其职权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私营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区或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县级市不能确定管辖权限的,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6、《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

(三) 休息休假;

(四) 保险福利;

(五) 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 合同期限;

(七)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 履行集体合同发行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篇三:2011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大全(附专业点评)

盘点2011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劳动法律体系越来越规范,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这都对企业的用工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通过建立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避免或者降低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HR管理人员具备较专业的劳动法律知识。希望通过2011年比较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HR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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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事员工维权潮蔓延, 称“要改嫁先赔钱”

【案例回放】11月4日,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宣布,百事将其在中国的装瓶厂持有的权益资产全部出让给康师傅饮品控股,换取康师傅饮品控股在中国的控股公司———康师傅饮品9.5%的权益,相当于百事间接持有康师傅饮品的母公司康师傅饮品控股5%的权益。

11月14日,百事可乐位于重庆、成都、南昌、福州、长沙的五家瓶装厂员工开始停工维权。当日上午,五家工厂的员工集体递交15~16日请假的假条。有员工称,百事将中国区经营权出让给康师傅,侵害了员工权益。

成都百事员工提出以下要求:首先,并购前解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百事公司须一次性支付每位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的违约经济赔付金;其次,百事公司向所有员工一次性支付不低于8000元/月(按工龄计算)的遣散费;第三,并购后对愿与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两年不变”的承诺应包括不得低于当前的薪资福利,不得低于当前的工作职务及行使的权利、工作地点不变,两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须无条件续签等。

11月15日,百事大中华区集团事务总监樊志敏表示,百事公司正与员工积极沟通:“百事是一家负责任的雇主。我们与康师傅的联盟倡议有待政府批准。若获批准,灌装厂系统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百事公司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的承继模式中,股权收购不同于合并分立。由于股权收购中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发生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有的劳动合同不会受任何影响,目标企业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依据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是法律授予工会的权利,也是启动协商、签约的重要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康师傅控股和百事中国联盟不能侵犯员工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2、诺基亚西门子裁员,员工企业年金或不保

【案例回放】8月的裁员风波尚未结束,诺西此次全球1.7万裁员再次引起舆论关注。除质疑诺西的“歧视性裁员”,被裁员工重点关注的企业年金问题依然“迷雾重重”。

此前有被裁员工表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都有企业年金,截至被裁,这些员工的企业年金绝大多数在10万~20万元。

诺西收购摩托罗拉相关资产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企业年金部分有相关约定,除对补充养老福利账户余额予以注明外,还表示“根据摩托罗拉相关福利政策,支付条件得以满足后,诺西届时将向员工支付上述款项”。

但几位被裁员工表示,收购完成后,诺西尚无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士负责企业年金事宜,“不知这笔钱现在究竟在何处,更不用说几十年后退休时怎么领取。”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的企业年金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可由企业统一代为扣缴,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两个缴费比例之间各自独立使用,不合并计算。

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按年金方案中明确的条款一般可分为已归属个人和未归属个人两部分,应按其归属类别分别记入个人账户的相应字段。企业调整个人账户记账额时应遵循“无过错归属”的原则,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但是,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的企业年金不可能支付给本人。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提前提取资金。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诺基亚西门子被裁员工离职后,新就职企业建有企业年金计划的,则其个人账户可转入新的年金计划。问题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离职后,如失业或新就职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如何处理?应由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按计划

内保留账(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集体合同争议案例)户进行处理,账户管理人将其账户保留在诺基亚西门子原计划中继续参与投资,其账户状态为保留状态。

3、深圳黛丽斯主管骂员工,引发400余人停工

【案例回放】在引发集体停工的一起事件中,全球最大的女性胸围、内衣制造企业———香港黛丽斯集团属下的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一名女主管居然叫员工“去跳楼,去死吧!”400多名员工决定采取集体停工的方式抗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李女士于2008年8月入职深圳黛丽斯。公司每月只发给她500元工资,其余的全部靠完成厂里下达的任务赚取计件工资。

深圳黛丽斯一直发500元工资,已违反深圳劳动部门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自今年2月起,该公司连低于法定标准的500元工资都取消了,全部改为计件工资制,员工每天必须完成公司规定的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由此逼得她们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勉强完成任务。即使如此,公司还克扣她们的加班费。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深圳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员工加班费?

【法律解析】计件工资制,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无论计时还是计件工作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一般认为,当员工完成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才可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但企业的劳动定额应当合理。《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当80%以上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劳动定额,才是合理的。劳动仲裁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企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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