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集体合同 > 列表页

区域集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4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XXX社区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年月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地址: 上级主管: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201□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期:201□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201□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 第四章 工作时间 ---------------------------------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休息休假 --------------------------------- 劳动安全与卫生-------------------------- 保险福利 ---------------------------------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职业技能培训 --------------------------- 规章制度与奖惩 ----------------------- 劳动争议处理 ---------------------------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 集体合同期限------------------------ 附则 ---------------------------------

北京市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区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公司为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度

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工会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试用期

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职工申请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好交接手续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时,应与工会进行平等集体协商,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条 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公司应将职工就餐时间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必须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十一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篇二: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XXX区域性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职工方)乙方(企业方) 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个数:

已建工会数: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甲方协商代表人数: 人

代表产生方式:选举

首席代表姓名:

首席代表职务:(必须填工会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总人数: 会员人数:(小于等于职工总人数) 乙方协商代表人数: 人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或委托) 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区域内(含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业园区等,以下略)职工一方与企业方(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

第三条 区域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在区域内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利益。区域工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任首席代表。 区域企业协商代表由全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产生,代表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利益。(根据企业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域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经营/注册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

第五条 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区域内企业支持工会工作,按本企业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拨交工会经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及时建立工会组织。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职工自担任基层企业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区域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与年终奖或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货币收入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

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重庆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十五条 区域工会组织协商代表每年及时向企业组织协商代表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当积极配合。工资协商专项协议草案须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不少于1小时;连续工作4小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安排职工工间休息时间(10—15分钟)。

第十九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组织或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须事先提出加班计划和理由,与工会组织和计划加班职工协商后执行。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本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有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资300%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需要职工个人缴费的,由企业代扣代缴:

(一)本地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

篇三: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集体合同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区域(行业)业主代表(简称企业方)与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对区域(行业)内所有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内企业自行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联合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区域(行业)业主代表每年应与职工代表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就当年的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奖金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进行协商,签订本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按时足

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第六条 职工平均工资应根据企业效益和政府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力争逐步增加,具体标准由工资集体合同确定。

第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征求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意见,报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实行前应将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告知全体员工。

第九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事前征求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意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给予补休。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的年休假、病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同时应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发放各种特殊津贴及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

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一次劳

区域集体合同

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有权参加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依法对工伤人员申请工伤等级认定,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签订安全生产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为职工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缴纳率达到100%。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有权对交缴基数、比例、账户、金额等进行民主监督,确保落实。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法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补充保险、困难职工补助等支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的标准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用于对职工的岗位、技能等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应向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各企业的支持下,合同期内为职工办以下几件实事: 。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在正式订立前 日交给职工本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职工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补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少于年。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订职工奖惩等规章制度,应公开并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时,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未建立企业工会的单位,要征求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意见。企业应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参加工会组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职工裁减方案、程序、办法、经济补偿标准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合同期限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天,双方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并向各企业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等情况时,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临时召开协商会,就集体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并按原程序通过和备案。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业主代表与工会联合会组成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分上、下半年对集体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的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