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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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9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公司集体合同是什么

篇一: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人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项员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和专项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双方共同制定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基础。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可选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和员工自行拟定,但均应征得工会同意。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无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记录;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性质和生产特点,经报请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体安排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加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当月的标准工资计算。

第九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依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司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与公司工会或者公司分支机构工会协商;

(三)公司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标准,员工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时间安排按照员工累计工龄计算。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八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的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需要在年休假期间探亲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并按一定标准报销途中交通费。

第十一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员工满二十五周岁,女员工满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二天婚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给予五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批准,可以给予五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公司给予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男员工的配偶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给予三天的看护假,遇有难产的,公司给予七天的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给予不少于十天的看护假。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统一安排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并安排女员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资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

第二十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篇二: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 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 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 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 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延续到任期满为止。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八、企业制订、修改或废除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九、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等社会劳动竞赛活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十一、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十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篇三:公司集体合同

xxxx公司

集 体 合

xxxx公司

xxxx公司工会

二○一○年一月一日

同 甲方: 乙方:xxxx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企业与工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须共同遵守,对公司及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在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会要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参与、支持企业的各项改革和加强管理举措,组织职工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树立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增效

献计献策。

第五条 工会引导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执行国家、上级工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工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爱国、爱厂、爱岗,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工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动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引导职工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树立敬业精神,立足本职,努力完成本职岗位任务,提倡奉献精神,做好文明职工,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二章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第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签订、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有悖于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的用人制度。职工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在辞退、开除职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因此而提起仲裁、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按照国家政策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应及时安排职工补休。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无法安排补休的,原则上按照《劳动法》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需职工赔偿的,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轮休、调休等有效措施,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两不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可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决定,职工应服从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国家、企业财产安全、职工安全与健康,必须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3、生产、基建、制造和设备大修任务有特殊期限,必须按时完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十七条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休假时间及假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护措施,及时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教育。工会有责任教育和参与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及各单位依照规定对危

篇二: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公司集体合同)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篇三:2015年企业集体合同

XX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用工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在制定、修改和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工会有义务协同公司开展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业务技能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依法可以在劳动合同外与员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保密条款、服务期、竞业禁止等内容。

第八条 工会负有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当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争执时,员工应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开展调解和处理,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依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和当地政府对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与工会就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依规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不断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市场化职位薪酬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常态化薪酬调整机制,将员工工

资增长与公司经营效益、行业薪酬增长水平相结合,合理制定员工年度工资增长计划,使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固定月工资应于每月固定发放日支付,若逢休息日、法定假期,则应按规定提前发放。绩效浮动奖金应根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组织绩效确定和发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业务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即: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条 员工的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病假、事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严格按下列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及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保障员工享受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每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保证工会的办公和开展活动,且负责提供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室外工作员工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女员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签订《女员工特殊保护集体合同》。

第八章 教育、培训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据实列支,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有计划

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一线员工倾斜;职工代表大会有责任对职工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的员工职业培训计划应规定员工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内容包含新录用人员培训、干部任职培训、转岗培训及专业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获得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各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处分员工,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切实履行,公司方和职工方应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全系统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及时签订新合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新合同生效日,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双方仍未签订新合同的,不再顺延。

第三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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