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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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合同的作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8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集体合同的作用

篇一: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

简述集体合同的作用

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篇三: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目前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有多种,《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界定集体合同为“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第四条界定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笔者认为,《劳动法》第33条虽未直接给出集体合同的定义,但已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的界定应按此给出定义,而上述两个定义都有一定的缺陷。集体合同应界定为,企业工会代表或经法定程序推选的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并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当时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在中国60年代、70年代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集体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没有自主权。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在中国进入wto后,

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 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建国以后,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基本上成为唯一的形式,集体合同无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 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把集体合同的签订当作维权的手段。在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行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合同的职能。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这是以后所有劳动法都没有的东西。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工会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被列为工会的首位权利。改革开放以后,工会十一大确定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1992年《工会法》第六条对维护职能规定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集体合同的权利在1992年《工会法》中得到确认,但没有放到重要的位置,这是集体合同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当然2001年的《工会法》第六条重新明确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

(四)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左右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很重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当然劳资双方无集体谈判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看待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如何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正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政府不可能包办代替劳资双方,在劳资双方关系的中也不可缺少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是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防范劳资冲突,并在劳资争议出现之后对其予以解决的“基本武器”。劳动争议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其范围、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正面临着劳资冲突的严峻考验,也是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实践证明,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内部凝聚力就强,改革发展就顺利;凡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得好的地区,职工上访就少,社会就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就好。

具体而言,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

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尽管目前中央和各地方关于集体合同规定不断出台,集体合同的签订比例越来越高,但各方面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仍然的认识不足,签订集体合同主要还流于形式,仅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单纯强调签订比例。很多地方的企业甚至连劳动合同制度都没有建立,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更高层次的集体合同?很多新建的企业没有工会,职工一盘散沙,何以推选代表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职工不信任,谈何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国有企业工会干部没有积极性,自认为是摆设,迫于行政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这种变异的集体合同有何意义?很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又没有建立行业工会,在这种情况下谈何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关于集体合同既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又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如何协调?在法律上如何适用也存在问题。解决的途径

笔者认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不同于西方国家是劳资关系严重冲突的产物,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中国特色,即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集体合同的建立,因此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我们执政党的性质来看,

我们应该有信心也有能力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避免西方国家因劳资冲突而给经济造成的损害。

对此,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 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作用,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

我国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劳动法律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并包括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的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劳动法》还不是劳动法典,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制定出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体的劳动法典可能性不大。我国目前的《劳动法》总共有107条,却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三章,大量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了杠架和依据。就集体合同制度而言,我国《劳动法》中只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显然,试图仅靠这四条规定来保障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因此,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广泛推行创造了基本条件。时至今日,《集体合同规定》仍是我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很多方面。

1、从性质上看,《集体合同规定》虽然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它不属于法的范畴,法律地位是很低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不相适应。

2、从效力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不但低于宪法和法律,而且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是很低的。它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只能在确认它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参照它来判断集体合同双方的是非曲直。3、从内容上看,《集体合同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它不能直接创制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能对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化,凡是法律还没有规定到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先行规定。由于这种限制的存在,同时由于我国《劳动法》仅仅是用“寥寥几笔”勾勒出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规定》不可能承担起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任。例如,由于《劳动法》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提及,《集体合同规定》也就不敢走得太远,对于法律责任同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原先的《工会法》由于缺乏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了“软法”,好象是一个没有骨头的人,很难站起来,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缺了法律责任,情形如何不言而喻。

4、我国劳动部的法定职权是主管全国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其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必须受其行政职权的限制、制约。因此,劳动部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时,只能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但是,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合同制度,它涉及许多问题,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集体合同规定》大部分内容规定的也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密切相关的问题。

5、《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因此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正因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才“分庭抗礼”,发布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分析,从集体合同制度对立法的依赖性、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局限性等各个方面来看,我国都必须制定《集体合同法》,制定单行的《集体合同法》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对此,工会组织应有所作为。

第二,应加强新成立企业的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建立。集体合同的主体虽然不是工会组织,但工会组织在协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是法定的代理人。虽然《劳动法》也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这只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就目前我国职工的整体素质而言,没有工会的主导,签订集体合同无疑于

篇二:劳动关系学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学参考答案(2013/10/19 自考)

一、单选

BCBBA ADCBB ABBCC DACCB

二、多选

2 1、BCD , 22、CE, 23、ABCE ,24、CD ,25、ACDE

三、名词解释

1、合作---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待,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2、雇主---雇主也称用人单位,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 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3、工会性---是指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四、简答

1、雇员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a员工持股计划,

b质量圈,

c共同磋商,

d 工人董事

e工作理事会,

f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简述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所具有的主要功能

答: a、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

b、解决纠纷

c、确定基本劳动标准

d、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e、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3、我国关于集体协议的含义及集体协议的意义

答:集体协议的含义: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的意义:1、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2、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3、集体协议制度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目标之一。 4、集体协议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 5、集体协议制度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4、三方协商机制具有“权力平等”的特点,这里“权力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权力平等”的含义是: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他方之上,无权单独发号司令,指使、命令另一方。三方机制中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

5、简述劳动争议的特征

答: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雇主和雇员。 2、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的。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之内。 3、劳动争议内容和形式的特定性。 4、不同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程序处理。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五、论述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述在我国集体谈判进程中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一)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确定协商代表。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 (三)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四)策略。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 。

(五)技巧。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2、试述政府在三方协议中的作用 各国政府普遍认为,在三方协商处理劳资关系的格局中,必须解决好政府、雇主和工会三者的相互关系、责任及作用问题。就劳资双方而言,都希望以自己的力量影响政府,因此,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关键。从市场经济国家三方协商机制的实践看,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作用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三方协商主要是在事关国家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劳资关系的内容上共同讨论,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在三方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和组织者身份。政府的组织作用具体包括: (l)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条件标准和劳动保护措施、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收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

(2)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等。 (3)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人等方式,进行协调,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4)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二)平衡作用

三方协商机制的确立和正常运行,不仅有赖于各方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保持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在三方协商格局中,真正形成利益冲突和对立的是劳资双方,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一开始是劳方处于绝对劣势,但随着工会力量的不断壮大,特别是法律确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后,工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资方面对的不再是单个的劳动者,而是一群劳动者,即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团体,因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

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三)监督作用

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以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人了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在许多国家,劳资双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要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确认,方能生效。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确认来监督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确保劳资双方协商内容的公平、合理、合法、完备和可行。政府确认的方式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劳资双方协议或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更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政府劳动部门都对劳资协商结果进行监督,而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控制。监督既包括日常对劳资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劳资双方对履行协议争议的处理和对违反协议一方的处罚。

(四)服务作用

从产业革命至今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运行机制和三方协商的格局,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比较规范的体系,劳资双方的协商方式也发展成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基本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主要的作用将成为一种服务关系,即政府要为劳资关系的协调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政府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l)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2)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3)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4)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篇三:《劳动法学》简答题汇编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一、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二、从职业分类上可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四、从工人运动角度可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五、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4、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一、列举式方法。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P30

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6、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

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7、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8、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其表现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

9、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

一、结社权;二、集体谈判权;三、罢工权;四、参与权。

12、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 完成劳动任务;二、提高职业技能;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两者产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14、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5、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简述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8、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一、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二、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19、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失业登记;2、职业指导;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5、失业保障;6、生产自救。

21、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3、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4、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 二、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 三、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至少享有16小时、平

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一、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 二、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

三、 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1、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2、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3、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1、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2、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3、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我国政府制定了对职工的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

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

惩罚制度规定了处罚条件、处罚的种类。 34、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

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5、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四、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6、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7、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作用: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8、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1、职业关联性。2、普遍性。3、功利性。4、集体性。5、效益性。

39、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0、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特点: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 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作用: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

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1、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

42、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43、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惟一性。 44、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形式:1、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2、报刊等传媒监督。3、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1、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2、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45、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6、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7、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

相同点:

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 3、都依法进行; 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

1、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

1、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

2、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5、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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