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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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1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

一、概念

1.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5.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

合同中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

(2)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七个方面的本年度量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即可以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结果

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动工会的组建工作

2.有利于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

3.有利于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厂和管理水平和提高

5.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6.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带动工会全面工作

四、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协商代表、内容、原则

1.主体: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职工。

2.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5人;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行政指派;职工方代表,由职工通过推选产生;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3.内容:《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15项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略)。

注意把握:简、繁和细化量化问题(内容要符合实际,条款要充实具体)。

4.必须遵行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要合法;二是在订立程序上要合法,即双方在合同的起草、协商、审议、签字、报送、公布等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在内容上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参与协商谈判的工会与企业行政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要本着平等、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谈判。工会主席要理直气壮。

(3)协商一致原则:即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持不同意见的内容都不能写进集体合同。

(4)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5)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原则: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强制方式或过激行为强迫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意见僵持时有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五、怎样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程序)

第一,准备阶段:

1.提出建议;

提出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和职工的权利,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当积极提出建议。企业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拒绝的,上级工会层层出面要求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工会可提请劳动部门责令整改。

2.成立领导小组、工作班子;

3.组成起草小组;

4.确定内容;

5.广泛宣传。

第二,协商阶段。

1.双方确定参加协商谈判的人数;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

2.协商谈判,对有关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第三,起草阶段。

1.起草草案;

2.交职代会讨论、修改、几上几下、反复;

3.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签字阶段。

应举行必要的签字仪式,签字仪式必须是公开的行为,其程序:

1.主席作有关说明;

2.宣读合同文本;

3.签字(坚持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双方签字人讲话;

5.请上级有关领导讲话。

第五,送审阶段。

1.十日内由企业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书报送劳动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

篇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当代发达国家劳权保障的重要劳动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劳权保障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认真研究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建构科学有效的劳权维护机制,推动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

第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和劳动关系状况所决定的。为规范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规则,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体现公平、公正,以维持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是实现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劳权的实质是人权,尊重平等协商的权利,其实就是尊重人权。从微观上看,在一个企业中,劳动者的政治地位是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权利的实现而得以体现的。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要求看,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党的价值观 的基本体现,也是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内容

之一。平等协商作为劳动者实现 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方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不能把它仅仅视为劳动者实现眼前经济利益 的一种手段。

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条件与原则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特征,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一是劳动关系主体逐渐明晰。集体协商是劳动权益的协商。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 必须是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相互矛盾的利益群体。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主 体性更鲜明,这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利益基础。二是劳动关系运行 市场化。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条件为中心的交涉和契约。自1986年我国劳动制 度改革以来,劳动契约制逐渐发展,就业、工资、福利等劳动问题逐步纳入市场调节的 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调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和国际惯例。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 件。在理论上,党和政府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逐步深化,为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各项 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思想基础;在实践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极力推进法制 建设,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职代会条例》、《工会法》、《公司法》、 《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国际劳 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国际性公约给予相当的重视,推动了国内的劳动法立法。 目前,一些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酝酿当中,无疑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必要的民主条件。平 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

是一种民主制度。产权多元化成为产权制 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利益关系多元化,进而导致企业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民主化。党内 民主生活的加强,政府管理权的不断下放和弱化,社会公众和群团组织参政议政意识的 增强,为经济民主进而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民主氛围。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主体独立的原则。即平等协商的双方必须是各自身份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之 间没有依附关系,这是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随着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化,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的确立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已经 客观存在,但实际上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身份,并未得到业主、社会甚至 一些政府官员的承认。据调查,相当多的经营者和业主都否认劳动者或工会与企业协商 解决劳动问题的资格,这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动法律不断健全、劳动者权利 意识逐渐觉醒、工运同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第二,合法的原则。即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规范要求。内容合法, 是指协商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是指协商的提出、合同的起草、讨论、争议处理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主体合法,是指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等等。从我国现阶段实行这一制度的 实际情况看,违背法律规范的现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如:经营者违背劳方的意志,单方 指定劳方的协商代表;违背劳动法律条款规定,随意降低劳动标准;侵犯工会的权利, 不给劳方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强制工会接受资方提出的条件;违反协商程序规定, 或只协商而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不经过协商;无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肆意践 踏劳方意志,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等。此外,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起的集体 争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重

视的程度不够,法院也极少受理此类案件,这是导致集体合 同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相互合作的原则。协商双方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对方的主体权利,即体现权利 对等。权利对等是主体独立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权利对等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 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指使或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单方的意见。所谓合作,是说协 商的双方争取自己利益或体现单方意志时,必须建立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基础上。劳资两利应是双方共同的价值取向。因为市场的激烈竞争,客观上要求 企业与劳动者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但体现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利益分配方面 。

三、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应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树立尊重人权观念的问题。劳权的本质是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核心内容。按照国际劳工立法的一般理论和政策,人权可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社会 权等。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充分认识人权的核心即劳权的客观性。劳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劳权作为政治和法定的权利,出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权 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劳权成为社会问题,主要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济结 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涉及劳权 的问题日益突出起来。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就是要牢牢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的思想观念。通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关于加强劳动法律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刚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都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作了较明确的规 定,但尚缺乏硬性的制约。事实上,许多非公企业的业主拒不执行这一法律规定,职工 和工会均无力与之抗衡,这是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履约率

低下的症 结所在。二是尽快颁布实施《集体合同法》。现在,除少数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相 对薄弱外,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强了集体合同立法。集体合同法既要明确规定平等协商的 合法资格和权利,也应明确禁止劳资双方进行任何违反对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三是强 化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劳动执法队伍,健全劳动执法制度,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劳 动等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监督,依法裁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劳动法庭。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争议案件大都通过调解和仲裁的途径 解决,而提交到法院处理的甚少。法院也较少处理此类案件或缺乏经验,因此,此类案 件起诉到法院,处理程序、时间等都不甚理想。如果在法院专门设立劳动法庭,必将大 大加强对劳动案件的处理力度,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保证。

第三,关于加强组织建设问题。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强有力的工会运动,是保证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重要组织保障。受经济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 国工会组建率和入会率低下,削弱了工会组织在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 所以,积极开展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是工会面临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与工会组织相 对应的还有平等协商主体组织的另一方即资方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在西方国家,劳方组织是工会,资方利益的代表组织是雇主组织,即雇主协会。双方组织健全且主体独立,平等协商的机制才能逐步发育成熟。

篇三: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

内容提要: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法律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进行了评析。澄清了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

关键词: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工会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

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

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

一。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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