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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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7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新《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篇二: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 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 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 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 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延续到任期满为止。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八、企业制订、修改或废除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九、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等社会劳动竞赛活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十一、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十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篇三:2016年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报送表

(数字化管理信息采集表)

说明:表格一式两份,报市总工会、 镇(街道、头门港新区)总工会各一份

填报人:年月日

集 体 合 同(范本)

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和本企业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单位劳动和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动员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四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低于临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6%。职工的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加。职工工资每年集

体协商一次,并签订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附件一)。

第八条 企业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生产特点需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须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后执行。因生产经营和特殊原因,需要职工加班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按《劳动法》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并签订专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附件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附件三)。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及各类补贴。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培训。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工亡事故,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监、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工亡待遇。职工非因工患病、伤残、死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按年度制订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企业奖励、处分职工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企业、职工三方代表组成,调解委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企业行政和工会汇报。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签字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在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审核意见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

第十七条 签约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60天,协商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本合同一式五份(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公司集体合同范本),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市总工会、市劳动部门、镇(街道)总工会各执一份。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工资协商协议。

第二条 企业按照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以及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因素,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2016年度本公司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

2、2016年度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比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不低于XX%。

3、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间,当月对职工工资结算后于次月25日前进行发放。如遇企业资金暂时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必须与工会协商可适当推迟支付时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职工奖金以及其他福利相关事项????????。

5、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一)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超常增长,企业有一方提出,双方协商确定增长幅度;(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效益下滑或严重亏损,职工工资无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