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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集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9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申请材料附表2

申请材料附表2

天津师范大学拟授MBA课程的本校教师情况汇总表

填表时间:2009年5月11日

篇二:和平区卫生局招聘派遣制卫生技术人员

和平区卫生局招聘派遣制卫生技术人员

为满足我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5名。

一、招聘数量和岗位

招聘派遣制卫生技术人员75名,从事和平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岗位数量及其它条件见《和平区卫生局公开招聘派遣制卫生技术人员计划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4、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执业医师证者笔试成绩可获加分。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0日— 10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2、报名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省人才市场东100米);

3、报名要求:报考者须持本人户口簿(户籍不限)、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局公开招聘派遣制卫生技术人员报名表》二份及4张一吋同底免冠彩照现场报名。

四、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科目:基础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满分100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者,笔试成绩加10分;具有执业医师证者,笔试成绩加5分(以最高条件加分,加分不兼得)。考试结束后,

由考试委员会集体确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笔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依照笔试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1:2比例进入面试(面试人员不足1:2的,按进入面试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总成绩=笔试成绩X40%+面试成绩X60%

五、体检和复审

1、体检。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按照招聘数量等额人数安排体检;

2、复审。体检合格,由用人单位组织报考资格复审。体检或复审环节出现空缺时,按分数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试用期

复审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每月工资2200元,其他学历或职称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

七、待遇、合同

1、试用期满,试用合格者,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三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管理模式。管理上实行委托派遣制。用人单位与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派遣协议》,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支持和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3、合同签订。试用合格的人员,由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临时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代缴“五险一金”,以及处理劳务纠纷等。

4、续聘续用。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对聘用的临时合同制(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和平区集体合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合同期满后,依据考核对表现较好且能够胜任工作的临时合同

制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本简章最终由沈阳和平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三:和平办学章程(草案)

和平小学学校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宜城市雷河镇和平村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农村普通小学,学制为六年,隶属于宜城市教体局和宜城市雷河镇。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学目标:办好优质教育,打造一流农村学校。

第四条 校风:团结、文明、求实、创新

教风:以人为本 能力为魂

学风:勤学、守纪、善思、会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工作量、定责。

(四)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制义务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团、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仓市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校园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教导处、德育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各职能处室主任对分管条线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中层领导均实行竞争上岗制、任期制,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协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学校建立共青团、少先队,保障团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在学校工作中主动参与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党支部和工会负责人。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国家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身心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其他职工的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为保障教师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会同上级职能部门提供以下条件: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等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五)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第六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招收年满六周岁儿童入学,按上级规定学区内儿童入学率为100%,教学班学额一般为45人左右。学制为六年,毕业时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提出申请(须具备相关的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学生,学校有义务在思想、学习、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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