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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何时修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4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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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3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

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

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此也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按照常委会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广东、福建、北京、安徽等地深入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召开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完善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部分中央企业调研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在京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座谈,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实际情况。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分别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明确了这次修法的原则和重点:一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二是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三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四是规范劳务派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按照上述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并经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 “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二)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三)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四)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以及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求,草案对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五)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草案规定,本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于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办理许可或者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对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作出妥善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篇三:劳动法需不需要修改

劳动法需不需要修改

两会期间,财政部长楼继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方面和雇员方面,保护的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楼部长(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劳动合同法何时修改)也曾经在两次的学术活动中,以学术的角度讲过《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认为劳动法过度保护了员工的利益,而致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也使得一些外资企业从华撤资。

类似观点近年来并不少见,不少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到了该修订的时候。

对此,我持有不同观点。我认为现阶段之所以出现了劳动法袒护劳动者的观点,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生存变难,而提高企业利润的一个办法是降低劳动劳动成本,因此出现大批企业家拥护修订《劳动合同法》。记者在采访企业家和劳动者时得到了完全不同的观点。

企业家代表认为部分条款给人钻空子。“不管什么企业、哪个岗位,劳动者随时都可以离开,但企业要炒一个员工难度比较大,表现好的员工很难炒,表现不好也不好炒”。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结合自己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如是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清远市工商联主席、广东

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也表示,有些员工“喜欢来就来,说走就走,或者是其他企业给的工资高一点就马上走了,包括企业出了钱培训的员工”。

还有人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对于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此外,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最终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劳方认为若修法还应加强对劳动者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庆是湖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自称属于“农民工”群体。她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社保的情况是,正规公司都会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但是打零工的几乎没有企业缴纳社保。她认为,劳动合同法若要修改,还应当明确,农民工出来打工跟普通职工一样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雇佣农民工半年或1年以上,企业必须给农民工购买各种保险,“只要有工商登记的公司,都必须这么做”。

她还认为,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要求工资增长要跟上经济发展水平。现在物价高,工资一年涨几十块钱根本跟不上生活水平的变化,所以建议农民工工资逐年增长的比例要大一些。

对于能不能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来实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易凤娇告诉记者,她更希望国家为企业减负,比如加大对企业的减税力度。“企业发展好了,才能有条件给员工更好的待遇,我们工人的生活也会有改善。”她说。

专家指出,应该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姜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姜颖曾参与劳动合同法等多部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姜颖介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达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她说,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劳动法律对劳动者进行倾向性保护,不光在我国在世界许多国家也是这样的。姜颖教授还针对部分主张修订者的部分观点进行了解读,认为薪酬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削弱竞争力的说法 “站不住脚”。

我认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诘责劳动合同法,无非两个意思:一是说劳动合同法让灵活用工成为了泡影,即使劳工懒惰,雇主开除也不容易;二是导致工资“过快”上涨,企业用人成本不断攀升,低端产业难以为继。

若修订《劳动法》,减少企业履行职责,把政府拿走了,请劳动者帮助企业渡过此关,我们采取收回措施,不考虑地方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补贴问题,不考虑地方大型企业的压制问题,不考虑税务问题,然后以降低劳动成本来提高企业利润,是不合理的。

劳动者本身已逐渐成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成了许多劳苦大众的救命稻草,切记不可将劳动者推到政府的对立面,以牺牲工人阶级利益为代价去刺激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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