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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科教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法参考书目

劳动法参考书目

国内部分:

1、曹燕著: 《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姜颖主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讲座——原理·制度·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黎建飞著:《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林嘉著:《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董保华,杨杰著:《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孙德强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7、王全兴著: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

8、董保华著:《十大热点时间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9、姜颖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主编

10、颜运秋、周晓明著:《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

11、董保华、董润青著:《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7

12、关怀劳动法教程主编

13、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14、周伟著:《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法律出版社,2006

15、蒋月著:《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16、郑尚元著:《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7、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8、王全兴、黄昆著:《中国劳动法(全国司法院校法学教材)(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9、胡彩霄著:《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0、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1、郭捷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2、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3、徐智华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4、周长征著:《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5、黎建飞:《劳动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著

26、关怀林嘉:《劳动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著

27、王益英著:《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8、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

29、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30、王益英主编:《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1、贾俊玲主编:《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发展趋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32、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3、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1

34、程延圆主编:《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5、林燕玲:《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36、周长征:《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制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7、董保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38、关怀主编:《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9、常凯:《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40、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41、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

42、孙德强:〈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3、郑桥:《劳资谈判》,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

44、程延圆:《集体谈判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5、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

46、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7、常凯、张德荣著:《工会法通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48、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劳动合同法专科教材)社,1995

49、常凯、乔健主编:《WTO:劳工权益保障》,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50、陈东琪著:《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51、陈恕祥、杨培雷著:《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52、陈云生著:《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结构》,人民出版社,1994

53、崔义、崔生祥主编:《民主管理通论》,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

54、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55、范战江主编:《劳动争议处理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56、冯彦君著:《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57、高书生著:《中国就业体制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58、顾海良主编:《世界劳动市场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59、顾肖荣、杨鹏飞著:《劳动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7

60、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1、郭军等著:《中国社会主义劳动经济学研究》,红旗出版社,1996

62、胡鞍钢等著:《扩大就业与挑战失业——中国就业政策评估(1949-2001)》,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63、黄剑青著:《劳动基准法详解》,台湾三民书局,1993

64、黄越钦著:《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

65、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6、姜颖、吴亚平主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

6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编《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研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6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组织编写:《2003-2004年:中国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69、李德齐著:《政府企业工会:劳动关系国际比较》,华文出版社,1998

70、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71、厉以宁、吴世泰著:《西方就业理论的演变》,华夏出版社,1988

72、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3、林燕玲著:《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2

74、刘开明著:《身体的价格——中国工伤索赔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

75、刘元文著:《相容与相悖—中国的职工民主参与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76、陆雄文著:《民主管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

77、钱伯海著:《社会劳动价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78、邱小平主编:《劳动关系》(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79、任扶善著:《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80、石美遐著:《市场中的劳资关系:德、美的集体谈判》,人民出版社,1993

81、石美遐著:《集体合同集体谈判》,法律出版社,1996

82、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

83、宋晓梧著:《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

84、宋晓梧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85、孙仲范、冯同庆、常凯主编:《新编工会学》,人民出版社,2001

86、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

87、王家宠著:《国际劳动公约概要》,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

88、王家宠、钱大东主编:《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89、王建新主编:《经济学家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

90、卫民、许继峰编著:《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空中大学,1999

91、吴敬琏著:《转轨中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92、夏积智主编:《中国劳动法若干重要理论与政策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

93、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94、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95、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

96、徐小洪著:《冲突与协调——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97、许建宇著:《劳动法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

98、余晖鸿主编:《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99、曾虹文主编《劳动监察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100、张其恒著:《世界劳动关系总览》,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8

101、张天开著:《各国劳资关系制度》,文化学院,1988

102、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103、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国际合作司、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国际劳工研究所编:《世界劳动》(第一集),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

105、周弘著:《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106、周天勇著:《劳动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07、朱柔若著:《社会变迁中的劳工问题》,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108、左祥琦著:《点击劳动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国外部分:

1、[法] 卡特琳·米尔著,郑秉文 译:《社会保障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1

2、[德]W.杜茨 著,张国文 译:《劳动法[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3

3、林晓云 著:《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

4、[日]马渡纯一郎 著 田思路 译:《劳动市场法的改革[法律与社会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 田思路 贾秀芬 著:《契约劳动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6、[美]罗伯特·A·高尔曼 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美]约翰Boo威廉姆森、弗雷德C·帕姆佩尔 著,赵陵、马胜杰等 译:《养老保险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

8、[英]凯瑟琳.巴纳德 著:《欧盟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9、罗结珍 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

10、[英]查尔斯.巴罗 约翰·达丁顿 著:《劳动法简明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11、[英] 艾利森.邦 马纳·撒夫 著:《劳动法基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12、[美]罗伯特 A 高尔曼《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马静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3、《劳动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甘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4、(国际劳工局)沃尔夫根 冯 李希霍芬:《劳动监察:监察职业指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15、[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6、[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7、[德]马克思著:《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

18、[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

19、[德]马克斯·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

20、[法]埃米尔·涂尔干著:《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1、[法]居伊·蒂利埃著:《劳动政策》,商务印书馆,1995

22、[法]路易·勃朗 著:《劳动组织》,商务印书馆,1962

23、[韩]金秀坤著:《韩国劳资关系》,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24、[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等著:《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

25、[美] 约瑟夫·熊彼特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

26、[美]C·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27、[美]G·J·施蒂格勒著:《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

28、[美]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七、八卷,产业经济:资本、劳动力和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2005

29、[美]Y· 巴泽尔著:《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0、[美]阿尔温·托夫勒著:《第三次浪潮》,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31、[美]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99

32、[美]戴维·加尔森著:《神话与现实――西欧国家工人参与管理概况》,工人出版社,1985

33、[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著:《劳工与雇主》,5版(英文影印版),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中文版,译名《劳工关系》,李丽林 李俊霞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4、[美]丹尼尔·史普博著:《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5、[美]道格拉斯·L·莱斯利著:《劳动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6、[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著:《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

37、[美]道格拉斯·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8、[美]弗兰克·梯利著:《伦理学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9、[美]哈里·布雷弗曼著:《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商务印书馆,1978

40、[美]加尔布雷思、[苏]缅希科夫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和平共处——从痛苦的过去到较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41、[美]加里.S.贝克尔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2、[美]加里·德斯勒著:《人力资源管理精要》(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3、[美]坎贝尔·R·麦克南等著:《当代劳动经济学》(第六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44、[美]康芒斯著:《制度经济学: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83

45、[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6、[美]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编:《美国劳工运动简史》,工人出版社,1980

47、[美]摩尔根著:《劳动经济学》,工人出版社,1984

48、[美]乔·B.史蒂文斯著:《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9、[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著:《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

50、[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51、[美]威廉·N·邓恩著:《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2、[美]文森特·帕里罗等著:《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

5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著:《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54、 [日]高桥等著:《日本劳务管理史——劳使关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55、[日]哈纳米等著:《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冲突的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56、[日]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7、[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58、[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59、[苏]亚历山大洛夫著:《苏维埃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4

60、[英] F.A.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61、[英]F.A.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62、[英]艾利森·邦、马纳·撒夫著:《劳动法基础》(第二版,英文影印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63、[英]巴顿著:《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商务印书馆,1990

篇二:劳动法教材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一、狭义上的劳动法

名解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单选 199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

简答 为什么这样的法律是狭义上的劳动法

第一、 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第二、 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 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法

名解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答 如何理解广义上的劳动法

第一、 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第二、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

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三、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简答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第一、 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

的重要内容

第二、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第三、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劳动法的渊源

名解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论述 我国劳动法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 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就其名称一般有“办法”“通知”“意见”等等) 第五、 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括)

第六、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 第七、 地方规章

第八、 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定)

第九、 国际惯例

第十、 法律解释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名解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一) 劳动关系的概念

名解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简答 如何理解劳动关系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特征

简答 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一、 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第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第三、 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持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多选 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如承揽关系中的制作人和定作人的关系;著作人和出版社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虽然与劳动有关,但这些关系不是直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没有过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三) 劳动关系的种类

多选 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 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

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第二、 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有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

第三、 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

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

第四、 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

系。

第五、 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简答 哪些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一) 列举式方法

第一、 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第二、 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第三、 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第四、 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第五、 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 区别式方法

第一、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第二、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第三、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和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单选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

二、 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多选 劳动立法的产生——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

单选 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单选 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四、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简答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第一、 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第二、 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第三、 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一、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述

多选 1883年至1889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简答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 工时立法

第二、 带薪年休假立法

第三、 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第四、 最低工资立法

第五、 社会保险法

第六、 劳动合同立法

第七、 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第八、 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变化

单选 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饿劳动法典》。

二、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简答 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进程

第一、 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第二、 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第三、 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第四、 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第五、 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第六、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一、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一)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单选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多选 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立法大纲》。

(二) 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单选 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三)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法

多选 1928年公布了《工会组织条例》,同年还公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1930年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该法所称的团体协约是指“谓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结缔之书面契约”。1929年公布了《工厂法》、1932年公布了《修正工厂法》,1932年公布了《工厂检查法》,1949年,南京政府又公布了限制工人运动的法令,如《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战乱时期紧急治罪法》。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一) 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共13章107条

简答 《劳动法》主要成就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 基本适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第二、 该法内容体系结构完整,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规范了解决争议

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 该法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

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

第四、 该法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了,突出

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多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词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过职业疾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 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简答 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基本上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

第一、 基本形成了完善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第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第三、 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

第四、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 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 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简答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

第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第二、 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第三、 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单选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单选 1880年瑞士政府曾经首次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了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

1906年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另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适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巴黎会议,成立了15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国际劳工问题,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基本原则的宣言。后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的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

单选 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简答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第二、 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

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单选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单选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需经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要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单选 至今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184个公约,190个建议书(至2001年)。

论述 《国际劳动宪章》中规定的9项原则

第一、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

第二、 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

第三、 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

第四、 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

第五、 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

第六、 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

第七、 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

第八、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等的待遇

第九、 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单选 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因此,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旧中国政府政府时期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并于1944年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自1983年,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时期的14个公约予以重新承认。

我国重新承认旧中国时期批准的14个公约P26

1983年以后中国恢复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至2002年,新批准的公约有P15-16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应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论述 劳动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第一、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括的。

第二、 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 第三、 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三、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第一、 两者的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

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第二、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

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第三、 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了一般性双方平

篇三:劳动法教材案例解析

第一章第一节

原告:陈维礼,男,35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军,四川德阳锦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省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维利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架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1999年7月23日,陈维礼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陈维礼和被告赖国发达成口头协议,由陈维礼为赖国发提供劳务,赖国发给付陈维礼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维利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国发承担民事责任。赖国发无证据证实此次事

故的发生与陈维礼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国发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维礼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维礼请求赖国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维利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国发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维礼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国发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维礼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维礼医疗费2643.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维礼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维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国发负担。 赖国发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维礼服从一审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国发雇佣被上诉人陈维礼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国发的利益而受伤,赖国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赖国发无证据证实陈维礼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国发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国发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国发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赖国发上诉称“陈维礼之父已收其对事故处理费1000元,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故上诉人不应再赔”,因陈维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的人行使。故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1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赖国发负担。

第一章第二节

? [律师评析]:

由于劳动法适用范围过窄,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常常导致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本案中老王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劳动合同法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另有规定的,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自我认知与职业选择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