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劳动合同 > 列表页

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探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浅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浅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曾辉发布时间:2014-04-03 14:03:01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下违法单方解除合同。[2]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26、27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1、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也称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也称非过失性解雇、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辞退,是指由于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双方的劳动合同目的己经无法实现,虽然劳动者并没有过失,但是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在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4]《劳动合同法》第41条详细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情形以及限制:(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立法技术存在漏洞。在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条的规定来看,是将第42条第三项的情形排除在外,也将第41条规定的情形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就是在试用期内,如果重大变化刚好是发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重大变化发生在正式期内则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同种情况发生在正式期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双方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反而不能依据该项来解除合同,显得于理不合、本末倒置。

2、考核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限制过于模糊,与客观实际不相称。劳动者符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主观性很强。

3、解雇程序严重缺失,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工会作用难以彰显。(1)过失解除缺乏程序性立法。我国劳动法对于过失性解雇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无需预先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没有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申辩机会。(2)无过失性解除中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对于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解除权,现行法规定了30天的预告期。这显然过于机械,对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同一适用,不利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4、没有规定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六种事由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虽有所增加,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规定雇主不得解除雇员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不仅无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极大地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前文存在的问题,依解除事由的不同可以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完善。

(一)对于过失性解除

1、在立法技术上,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模式的优点。对于常见的劳动者过错性行为进行列举,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授权性概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判断劳动者的过错性行为是否达到了过错性辞退的条件。[5]

篇二:浅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

目 录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I

引言 ............................................................. 1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基本理论 ................................... 2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 3

1.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 3

2.有些规定没有兼顾到用人单位的利益 ......................... 3

3.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得不偿失 ................... 4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 4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存在欠缺 ............... 4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4

3.对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标准随意 ................... 5

三、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具体建议 ............................... 5

(一)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 5

1.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 5

2.确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告知期限 ............................... 6

(二)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 6

1.完善法定程序 ............................................. 6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 7

3.加强对用人单位随意修改录用条件的立法纠正 ................. 8

四、结论 ......................................................... 8

参考文献 ......................................................... 9

致 谢 ........................................................... 11

浅析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臵,还能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应借鉴先进的保护原则、协调模式和我国现行立法三种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去合理性的探讨。本文试图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切入点,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单方面终止进行简要的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具体建议

I

II

Analysis of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system Abstract:Labor contract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e labor law, unilaterally dissolve the labor and employment contract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mprove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unilaterally terminate right system not only helps to achieve substantial justice, protect worker 'freedom, promote the Labour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till can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employment contracts, to the effective to perform labor contract, guarantee labor relations harmony and stability. Our country should adopt the advanced protection principle and coordination model, and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ree kind of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unilaterally terminate labor contract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our country "labor contract law"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rief analysis unilaterally terminate, according to the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poses some opinions of his ow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s:Labor act with unilateral;Termination; Specific suggestions III

篇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合法有效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推进劳动 关系走向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诸多的劳动争议。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围绕劳 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显著增加,深入剖析该现状的 原因,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 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大多数条款比较原则、抽象,某 些规定还不尽合理,不利于司法实践。本文在立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及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从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理论入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劳动合同单方 解除的有关概念、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探讨)、解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较 为详细的阐述;最后文章结合实践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提出了 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劳动者若干问题 立法建议1

目录

引言??????????????????????????1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定位?????????????2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2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意义???????????????3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4

四、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程序?????????????5 第二部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6

一、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6

二、劳动者一般解除权的立法比较?????????????8

三、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9

四、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0 第三部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13

一、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3

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5

三、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制度???????????????17

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制度的立法比较??????????19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2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若干问题?????????21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26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29

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32

五、工会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权问题??????????342

第五部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不足及完善??????37

一、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完善的可行性???????37

二、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完善的具体思路???????38 结论??????????????????????????43 注释??????????????????????????44 参考文献??????????????????????????49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即 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 化,以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普遍, 而由此带来的有关劳动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 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即将实施的《劳 动合同法》第四章专章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出规定,足见我国劳 动立法对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但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 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尚待 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若干 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定位,劳动者及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分析比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若干问题及完善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意在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 解除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尽绵薄之力。2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定位

研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首先需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劳 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内涵、分类及程序,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 解除在理论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为以后部分进行深入分析奠定基础。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为有名合同,是劳动关系

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合同“乃为特殊之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

[1]

劳动合同“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 约”。

[2]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 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3]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

动合同整个动态过程的一个环节,虽然不是必然环节,却影响甚大”。

[4]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 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 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对于契约有附从性,从 而在契约为无效时,解除权亦不得成立”。

[5]

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

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3 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 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 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 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 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 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 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 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 束。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意义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 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 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 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严肃的事情。因此我国劳动立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 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 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 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 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 解除权,对于劳动者,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 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4 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平等条件 下开展公平竞争。

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 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 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不当,就会 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6]

所以劳动立法重点

规范单方解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用较大比率的条文阐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由此可见其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方式较多,按分类方式不同,主要有协议解除 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

[7]

笔者

主要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进行分类。(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 可划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 辞退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 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 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 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 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 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 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5 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性条 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 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 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 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 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 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有过错,就应当赔偿劳 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 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 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 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预告通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 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 相应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 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 见。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 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 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但劳动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 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6

第二部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分析比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做出较为明确的 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 解除权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 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 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 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

[8]

这两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也可称为劳动者无因解除,

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 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 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 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 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立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 项基本权利,是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该规定的 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者自主的权利。 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 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7 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 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理流动,以满足不同用 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 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第一,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 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 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 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宗旨和价值 取向。第二,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 置。劳动力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 动力资源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效能和作用。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求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 劳动立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目标来规范。如果立法赋予劳动者享有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由,就会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不断调整劳动力资 源的组合方式,不断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更有利于生产力 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善。第三,规定了预告通知程序,从程序上限制 劳动者单方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滥用,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 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方面考虑了劳动合同双方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