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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再签其他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6  分类: 离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一,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自动离职再签其他合同)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篇二:自动离职制度

自动离职制度

篇三:员工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

你已经连续旷工10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且因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据《员工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应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现公司限你于2015年4月14日前到公司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未按规定时间到公司,公司将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与你2014年1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对因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讨。

******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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