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列表页

员工离职商业秘密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7  分类: 离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企业商业秘密附案例

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附案例)

法治声音2015-04-30 11:07:35秘密 信息 公司阅读(580)评论(0)

大家好,我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鑫律师。很荣幸来到IPOCLUB和大家交流商业秘密及其保护的相关问题。 今天我讲座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几个问题展开。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范围

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

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怎样保护?

企业可以做什么?

律师可以为企业做什么。

我先试着举一个例子,让大家对商业秘密侵权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最近互联网+的概念非常火,提到互联网,不得不提到大数据。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大数据时代》这边书,这本书的翻译者周涛,据说是中国最年轻的教授,27岁被电子科技大学聘为特聘教授。这本书的作者维克托教授是牛津大学的互联网方向的教授,同时也是哈佛耶鲁这些名校的客座教授。这个案例与他有关。

《大数据时代》这本书的出版社叫北京湛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近两年策划出版了一大批畅销书,我也买过他们出版的一本书《资本之王》。在这个案子中北京湛庐公司是原告。

北京湛庐公司去年以侵害他们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他们公司一个离职的员工赵某。认为她将在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新入职公司的运营。

湛庐公司认为,被告赵某将《大数据时代》一书的作者维克托教授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合同等信息,用于新公司凯洛奇公司运营,导致公司失去维克托教授的代理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赵某和凯洛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维克托教授等人的名称、地址、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合同等信息。并提出了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案子的起因是这样的,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签署协议,约定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一年内,湛庐公司作为维克托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负责在中国为其安排演讲、访问和相关的活动。双方之间的利润分配为:维克托的商业演讲费用不低于12000美元,无上限。湛庐公司抽取20%的佣金。湛庐公司安排赵某作为维克托教授的洽谈联系人,并在其出版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夹带“湛庐演讲局”的宣传单,注明“中国演讲洽谈赵某”及办公电话和邮箱。

2014年3月14日,赵某从湛庐公司辞职。

2014年3月27日,赵某入职凯洛格公司。

2014年4月15日,赵某通过凯洛格公司的邮箱向湛庐公司某员工转发了一封邮件,附件是维克托和凯洛格公司拟签订的代理合同样本。拟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

2014年5月27日,维克托教授正式签署授权信,授权凯洛格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之后代理其签订演讲协议。

湛庐公司发现赵某“撬”客户以后(即赵某离职后,在维克托教授与湛庐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前,单独与维克托联系洽谈,并且让新公司获得维克托的代理权),立即启动了法律程序,起诉赵某及凯洛格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大家如果是法官会怎么认定?一、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的交易内容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维克托教授与凯洛格公司签约,小赵肯定起了主要的作用,小赵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最后法官认为,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的交易内容,包括交易的习惯、意向、价格、客户需求等,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知悉的,如继续保持与维克托之间的交易、继续掌握其交易习惯、意向、需求等,显然可以使湛庐公司保持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上述信息系商业秘密。

但是,湛庐公司主张赵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赵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事实。湛庐公司未举证证明凯洛格公司和赵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了原本属于湛庐公司的客户。故诉求的侵犯商业秘密主张不成立,法院没有支持。

这个案子,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法院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1.1 商业秘密的定义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中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权利人把该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贸易联系、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非公知性

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实用性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在这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往往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零星的、散逸的知识、经验或者处于纯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或范畴,不具有实用价值因而不构成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员工离职商业秘密案例)。但实用性要求并不要求某项商业秘密已在实际中应用,而只要求其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三)保密性

保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当有义务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秘密性的判断应当以合理性为标准。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对权利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合法的条件下不至于被泄露就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

1.3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经营信息在表现特征上同技术信息一样,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要素。比如在产销策略中所包含的成本核算、销售渠道、广告方案、价格方案等要素,都可以单独作为商业秘密存在。

1.4 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

(一)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就其单个设备(或文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过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就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公司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二)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种改进也可能成为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注意:客户名单不能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来依据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其秘密点是客户的名称、地址或者是交易习惯等具体的“信息点”,并举证证明该等信息点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四)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都会构成具体的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可以成为一项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

(五)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可能会构成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这些重要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拥有或保持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这些信息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不良后果。

(六)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当事人可能会在经济交往中对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比如在双方商业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中有可能包含了未透露的商业秘密。

(八)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我给大家举几个列子。

例子一:贵公司是一家智能家居的创业企业,设计了一个智能家居产品,与手机连接后,可以实时的动态监控家庭的情况,并且还能遥控部分家电。目前正在四处找投资。我是一家PEVC投资公司,双方接触以后,对这个产

品比较感兴趣。给你说准备投资,然后呢,以需要了解更多信息为由,要求提供更多的创意说明等信息。为了获得投资,你们根据对方要求提供了。结果,对方没有投资,不久,你们发现对方改头换面你们的创意的基础上设计了产品推向了市场。问:侵犯商业秘密吗?

例子二:我们是竞争对手的企业。假设老干妈吧,老干妈的配方和工艺流程,是他的商业秘密。老干妈公司的技术骨干员工在老干妈干了几年,了解了这个工艺流程,辣椒怎么放,油放多少。然后,竞争对手给他许以高薪引诱他跳槽了。他没有带什么书面的技术资料过去。就是通过记忆的方法,记住了工艺流程,去竞争对手的企业上班了。创立了老干爹品牌与老干妈竞争。问,员工侵犯了商业秘密吗。

案例三:创意。某连锁酒店计费方式不按天计费,而是按小时计费,并且还设计出了小时充值卡,就是说你可以充时间。这个创意被员工或者被同行知道后,大规模的模仿了。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遗憾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分为四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这条主要是限制员工的)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后三种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所以,主张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我们需要:

第一: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二:对方使用了你的商业秘密;

第三,对方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了保密约定。

根据目前查找到的案例来看,因职工跳槽、离职泄露原企业信息而引发纠纷的占到八成以上,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支持的多,支持的少。当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被告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判决原告败诉。

目前的路径是,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原告去报案,让公安机关去侦查这个案件的事实。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情况,作为证据。这样法院一般会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主张侵犯商业秘密很难。唯有自我保护,把自己有价值的东西,做好保护和保密措施。 诉讼是最后的防线,但是这个防线有是如此的艰难。所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重要。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在企业的经营中非常重要。接下来,我们谈怎样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

三、怎样保护商业秘密?

2.1 企业可以做什么?

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有据可依。

转换保护方式。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2.2 律师可以为企业做什么?

2.2.1 对内:为客户建立商业秘密内部管理体系。

(一)协助客户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二)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三)指导客户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四)指导客户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五)指导客户建立反泄密机制

(六)指导客户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

(七) 指导客户购买雇员忠诚保险。

(八)帮助客户完成专有技术的审查。

2.2.2 对外:帮助企业对外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企业应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全称留痕,比如开会,签署会议记录。让对方签署保密承诺,承诺不得利用本次会议中涉及到的内容或创意。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有很多内容,限于时间有限,内容不好展开,今天就到这里,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和咨询我,希望和大家多交流。

篇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

【刑事处罚】2013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珠海赛纳公司出具《求情书》,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红、肖某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3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余某宏维持原判外,江西亿铂公司罚金减至2140万元;中山沃德公司罚金减至1420万元;罗某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民事赔偿】2012年4月6日,珠海赛纳公司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5月7日,珠海赛纳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00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年07月10日 原标题:“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 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二、法律分析

透过本案,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试图明了如下问题:

何谓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换言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如何保护其作为重要资产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四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行为、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应当以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进行判断。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前述四种,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后续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态。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具有上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述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确予以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前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权利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失。

(三)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界定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而具有竞争性,但不等于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同时,商业秘密虽为无形财产,却依附于有形载体而存在,

4

这种有形载体不仅包括图纸、视频资料,而且还包括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国家法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要维护员工合法权利,特别是自由择业权,因此,界定获取、占有、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就很有必要。

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前所述的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予以处罚;对以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则不作禁止。目前,法务界通说认为,以下情形可以界定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独立研发。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它对主体没有限制性,只要是独立的主体进行独立研发而获得的商业秘密,都具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换言之,先权利人不具有对抗后权利人的效力。出于对科研创新的鼓励,对劳动成果的尊敬,以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对独立研发获取的商业秘密,国家是承认其合法性的。

受让取得。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是允许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商业秘密。行为人也可以通过合营、合作允许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从而取得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反向工程必须以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为前提,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予、善意取得等方式,实施者不得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其行为当属非法。

疏忽泄露。法律对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作了较高的要求,包括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如果权利人因为自己的疏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让他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他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获得。

当前,人才流动频繁,不论是员工另起炉灶,还是竞争对手引进人才,掌握有原东家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存在如何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问题,故对商业秘密的获取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是很有必要的。

5

篇三:从案例看接触商业秘密的几类员工及涉密员工的管理

如何加强涉密员工的管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在企业内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研开发人员,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等都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也最容易发生泄密事件。针对上述涉密人员,企业可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等手段加强管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7)合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北刑终字第101号刑事民事裁定书

二、基本案情

鸿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从事鹅肥肝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002年4月,鸿雁公司与法国MIDI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法国MIDI公司转让用于养殖和填喂禽类的通风和隔热建筑物、用于屠宰、分割、加工肥禽类加工场所的建筑物的工艺技术,并为鸿雁公司培训养殖、填喂肥鹅和肥鸭以及该产品屠宰、分割、加工人员,转让费用折合人民币186万元,鸿雁公司为该项技术的培训花费人民币近50万元。

之后,鸿雁公司把朗德鹅养殖、预饲饲养、填肥肝操作、填饲配方和上料线路图等技术,以及填喂车间、加工车间,所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资料,包括公司一切涉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和方法性的信息和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各部门及公司职员予以严守,并制订了系列保密措施。鸿雁公司的“鹅肝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其产品亦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等荣誉。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

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负责全公司各生产环节的兽医技术工作。2003年10月,鸿雁公司与泰龙公司洽谈合作生产鹅肥肝事宜,但后双方因技术转让价格存在分歧未能签订合同。2004年2月,被告人李某私下与泰龙公司的子公司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某及其2名助手向清源公司提供种鹅反季生产技术、原料鹅的养殖及防病治病技术、填技术、最新取肝技术、鹅肝、块菌罐头等的试生产及以上各项技术的培训等,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9万元。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带去助手周甲(原鸿雁公司填饲工)、周乙及鸿雁公司的《朗德鹅的饲养和防疫技术规程》、《广西鹅肥肝产业化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作业指导书、分割肉作业及包装技术规范、工序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到清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之后即使用鸿雁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为清源公司生产鹅肥肝。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清源公司共支付被告人李某技术服务费18万元。

后鸿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提起公诉。鸿雁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加诉讼。

三、法院审理

合浦县人民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造成鸿雁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鸿雁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清源公司因使用被告人李某披露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故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参照该公司技术合作转让费人民币186万元及为引进技术所支出的培训费用人民币49万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35万元。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鸿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鸿雁公司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上诉人应聘到鸿雁公司前已具有鹅肥肝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业特长;原审未对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

方法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就认定其为商业秘密缺乏法律依据;清源公司没有使用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原审认定上诉人赔偿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为23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相同,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北海市中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该公司与法国MIDI进行技术合作后,对鹅肥肝项目投资进行产业化开发形成的,与公知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和信息有区别,具有实用性,已为鸿雁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确定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且经鸿雁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

上诉人李某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技术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在工作期间接触、获取了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没有与鸿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私下与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和使用鸿雁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清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李某上诉称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及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获知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作出适当量刑。李某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北海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四、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有哪几类人群处于泄露商业秘密的高危人群,企业又该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呢?

一般来说,在企业在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并且也处于泄密的高发人群包括以下六类人员:一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这类人是企业的决策层,因而也最容易在工作中或故意利用职权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科研开发人员,这类人因工作需要,往往能够了解到企业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保密信息,同时,他们也经常是企业商业秘密的开发者;三是市场计划、高级营销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客户资源、信息;四是处于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企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

业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部门的职员,往往公司很多重要的资料都在他们手中;五是总经理秘书等助理人员,由于长期在企业的高层身边负责记录、日程安排,整理、收发文件等,很多的商业秘密信息都会在他们手中经过;六是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不是最重要的人员,但在工作中也极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

而对于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并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保密手册》,向每个员工发放。

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企业可在涉密员工的工资中增加一项保密津贴,让员工了解到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所付出的代价。且在发生员工泄密事件时也更容易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等,并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员工的职务范围等情况,以避免在涉及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上发生不必要争议。

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企业通过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可进一步是员工了解保密的范围和准则以及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则对员工也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所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也能起到有效的证据作用。

离职员工进行管理。对即将离职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调查,重申其在离职后仍需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并要求其在办完离职手续,并在工作、属于企业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都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有必要时,可与员工签订《离职承诺书》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文摘自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湖南邵阳人。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湘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湘凌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18601900636。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

由于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在商业秘密领域比较有影响,并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多次接受《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性报社采访。以下为唐湘凌律师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观点的报道:

《知识产权报》第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业秘密,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知识产权报》文章《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关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做的工作,唐湘凌认为,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办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