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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培训总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5  分类: 培训总结 手机版

篇一:第一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小结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章程制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期法律培训

xxxxxxx于2010年3月19日下午2:30—4:30在xx大厦10楼会议室举办了第一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知识培训。

宏伟达孵化器法律顾问李卫江律师,在法律座谈会上,为孵化器孵化企业做了一场“科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讲座。

李律师在培训中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公司活动的根本准则。然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简简单单地照抄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导致章程的可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如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表决权僵局及否决权僵局等),以致于出现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法律风险。

我们如何才能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来防范因章程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

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以上公司章程内容,李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解析:

一、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二、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如召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待于章程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另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变更,但也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规定高于法律规定条款(以有限公司为例)。

1、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赋予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的灵活性。鉴于此,不同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同时也应当将通知的主体、通知的程序、以及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2、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体。有的公司“人合”性强一点,有的公司“资合”性强一点,所以公司法就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交给了公司的股东,由股东自己协商。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还是按“股资”行使表决权权或是其他方式。

3、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处处显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甚至完全与以上三款相抵触,也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所以公司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也交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只要章程制定程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在章程中一一规定。

李律师最后提示:

1、公司章程制订的前提——合法;

2、公司章程制订的宗旨——可操作;

3、公司章程制订的过程——善用“但书”。

最后,在现场交流环节,各企业向李律师咨询公司章程制定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针对各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李律师给出了积极应对的建议,及时为企业解惑。

篇二:法律风险管理学习手册学习心得

法律风险管理学习手册学习心得

根据地公司的文件精神,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法律风险管理普法手册》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读本,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通过近期的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家人和客户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法律风险管理普法手册》等许多的法律法规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移动公司的员工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

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让客户满意,领导放心,社会认可。时刻以员工守则为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法律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在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

法律风险培训总结

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总之,移动公司的各项工作活动无论是从客户服务行为来看还是从法律行为来看,都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紧密相联。移动公司的员工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用员工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更好地行使作为移动员工的权利,才能更好的为公司多项事物规避风险。履行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了解到移动公司不仅仅是为客户提供通信服务这一简单的工作,还要涉及到各种工作,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必修的一门功课。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篇三:风险防范之学习心得

风险防范之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分行关于开展银行风险防范专项活动,结合自己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是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

风险防范是银行每时每刻都存在的话题,每个行员都必须深刻的认识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防范风险发生的方法。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不断增强。由于受到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势必会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尽快培育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是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合规经营是银行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

合规经营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本内在需求, 在银行员工中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意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要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倡导合规经营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通过分行的积极宣传和正面引导,我充分认识到开展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着重问题整改效果,强化制度执行力,坚决遏制违规现象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是作为保护员工职业生涯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克服被动合规心理。

其次是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通过认真分析违规行为的表现、产生的原因、危害性,以及如何根治和防止违规现象,总结出结论:“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执行力必须坚决果断,业务流程必须熟练掌握,风险防范必须牢记心中”,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防范案件风险之目的,才能把建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具体工作中要做到:(1)管理与操作的分离,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要办业务必须经过必需的业务流程;

(2)银行与客户分离,银行为方便客户,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但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

最后,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违章违纪为耻、弄虚作假可耻、损公肥私无耻”,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纪守法、严守制度、按章操作、合规经营,不出案件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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