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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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3  分类: 聘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是个妇孺皆知的常识性概念,虽然许多人也对此有许多模糊不清的认知,而大多数人对于雇佣合同却较为陌生。

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4)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

(5)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工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什么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雇佣合同与我们劳动者又有什么关系,发生雇佣合同纠纷怎么办?下面针对与我们日常习习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解析。

雇佣合同的概念:

雇佣合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属于“无名合同”,但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大概意思是,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产生人身损害是由雇主承担责任,常见的比如,在农村帮邻居盖房,秋收,企业临时用工,等等;用工者成为雇主;被雇用人称之为雇工。

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

要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劳动者和雇主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除了干好雇主指定的工作外,同时也可受雇于其他人,时间上也往往较短。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隶属于劳动单位,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单(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吗)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不得同时兼任几家

单位劳动者,时间上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

2、受国家的干预程度不同。对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国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方式方面有些法律条款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变通;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则较为自由。

3、发生意外法律赔偿责任不同。虽然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和雇主都有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动合法的劳动者已购买保险,因此实际上对劳动者和雇员有很大区别,比如,雇佣关系雇主往往承担能力也有限,发生事故很难完全做到雇主承担一切责任。

4、其他。发生纠纷的法律解决劳动合同双方则必须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而雇佣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1、雇佣关系 一般因某个特定事由或任务而产生,时间具有不特定性,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或偶然性。既可书面也可口头约定,完成任务雇主支付报酬,时间较短。

2、相对来说雇佣关系较为简单。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一般从双方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定时发放工资,是否有隶属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分析与判断。

有关劳动法律师提醒;在实践中由于雇佣关系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雇主一定要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最好购买临时商业保险,做到预防和减少各类风险发生。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

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劳务关系”与本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是一个概念呢,还是不加区别的等同于雇佣关系?这一点还不甚明确。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对此应当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

究,建议增加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保姆,家庭装修等情况既可能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本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可见立法中对这两者是没有加以区分的笼统作出规定。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国《劳动法》仅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预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以下是学理方面的区别:(仅供参考)

1、主体方面的差别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语气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也是用工主体,即私人个人也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但是,2002年6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2002〕108号)明确废除了上述复函。因此,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

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从主体来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般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包括以个人名义出现的自然人,而劳动者只能为自然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劳动合同中不能成为劳动者,只能是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它既可以是劳务提供者(雇工),也可以是劳务受领者(雇主)。所以,合同主体双方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劳务合同,不可能是劳动合同。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雇佣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民间雇佣劳动发生的劳务报酬、债务、损害赔偿等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

篇二: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不同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信法网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有什么区别

兼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企业应为不同情况职工建立保险、公积金的种类兼职劳务合同:在原单位有工作岗位,原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全险。现又在我单位做兼职工作,我单位可为该职工缴纳兼职工伤险。

劳动合同:在我单位的适龄员工,单位应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区别在于:1、劳动合同为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适龄正式职工签署的文本。其中明确了起止时间、岗位、待遇、工时及双方全部责任权利。甲乙双方均受劳动法保护。2、兼职劳务合同属于非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特殊时间段内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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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劳务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L-IS-2012:

劳务人员聘用合同

本合作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在杭州签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名词

1.服务平台: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供甲方客户使用的指定语音互动服务平台。

平台名称:ISpeak(以下简称为IS)语音软件ID: 7575 频道——花样年华

2.元宝:IS语音平台内虚拟游戏货币。1元人民币兑换1000元宝。

3.国家审批: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许可、出版物许可”,本条所述之国家审批内容随国家政

策改变而改变。

二、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语音、平台推广服务平台。

2. 乙方在甲方所提供之指定平台进行互联网在线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进行推广宣传,

并根据甲方需求进行配合。

3. 乙方授权甲方在IS语音平台相关的运营中进行使用其肖像权。

4. 甲方同意乙方可用在甲方指定平台内获得的元宝兑换相对应价值的人民币。乙方根据甲

方给予的指定帐号进行结算,第一个月指定账号收入元宝折合人民币低于500元的累计在次月一并结算。乙方结算的费用中不包括特殊礼物对应价值的元宝,同时,乙方帐号获得元宝后未经甲方许可不予转让出去,一旦在赠收明细中查询到元宝转让给其他账号记录该账号停止结算。

5. 本次语音合作具有排他性,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与任何同类平台进行合作,甲方同类公

司如:YY语音、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等语音、视频平台。同时,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允许为ISpeak软件中其他频道进行劳务服务,或在运营过程中引导甲方现有频道客户进入其他频道。

6. 在合约期内,甲方支付乙方经双方确认后的劳务收入,确认方式:

乙方使用指定账号在每月25号左右统一结算元宝数据并由双方核对。

7.乙方使用指定账号在 甲方指定平台的在线上麦活跃时间不低于60小时。

8.双方需要暂时或者永久变更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的增加、减少、中止

或终止、服务费率的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需要就变更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因通知不及时产生的后果对方不予承担。

三、结算方式:

1)劳务收入结算方法:

乙方当月劳务收入所得为当月基础劳务费 八佰 元,以及乙方通过指定帐户获得的元宝数

经过折算后的总收入的 80 %,为乙方的劳务所得。每天需保持2小时以上上麦时间。

2)劳务收入的结算周期为:

甲方应在次月日前根据乙方使用指定账户当月(自然月截至)帐号实际所获得的总元

宝数量,经过对账结算后结算给乙方。乙方当月账户内所获得元宝总数折合人民币不满 元的,仅结算最低保障劳务。若乙方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上线时间、多次不遵守甲方安排的时间表,或当月指定账户累计获得元宝数低于500000的,甲方酌情扣除基础劳务费。

3)如对账数据出现误差,双方数据误差在200元以内,以甲方数据为准;双方数据误差双方

在结算后查明情况,多退少补,如仍有异议,双方可进行协商处理。

4)乙方自行花费帐号元宝甲方不给予返还兑现。

5)劳务收入结算形式:现金或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6)乙方所获得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统一扣除

7)乙方获得特殊礼物交由甲方统一处理(市场价的5折 飞机250 皇宫500)

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代缴纳其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保密

1. 双方有义务对本次合作双方资料予以保密。

2. 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技术文件、软件、供销渠道、客户资

料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业务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3.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

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

4. 各方应对本合同条款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

5. 商业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效。

五、竟业条款

乙方在合同终止后 6 月内,不得在同类型语音平台(包含ISpeak平台其它频道)从事同类服务。合同在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由甲方主动提出中止本合同的,乙方不受竟业条款之约束。

六、声明与保证

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甲方具备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之合作的合法资格,通过或拥有国家规定的全部国家审

批;

1.2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1.3本合同对甲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

1.4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1.5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1乙方具备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之合作的合法资格。

2.2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规定及甲方公司章程以及《IS视频频道及用

户行为管理制度简章》(附件一),如出现纯乙方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及责任;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商标、标志以及公司名、频道名、频道名等字

样。

2.4本合同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

2.5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2.6乙方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声明及保证:

3.1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承担任何义务或发生对外行为,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3.2除本合同条款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力以任何形式对另一方设置义务或加以

约束。

4. 乙方了解,甲方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能需由其关联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理解并同意上述安排。乙方确认,只要甲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履行,无论该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均视为甲方已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乙方同意,如甲方的关联公司为协助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要乙方提供协助,乙方应当直接向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甲方的合同义务未能及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部承担。

8. 本合同期内,乙方承诺在“语音服务”中的所有权利及相关文件、数据等将全部归甲方

所有。乙方不能对该些文件以任何形式复制、使用、出售、泄漏等,若乙方侵害甲方权利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全部承担。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与终止

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期限为六个月。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连续两月指定账号元宝收入折合人民币低于 100 元时,本合同

自动终止。

3.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失效:

3.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终止合同后;

3.2当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不能补救其违约行为,守 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3.3当甲方缺少全部标的物合法权利时;

3.4当乙方缺少提供语音服务的权利时;

9.5任一方遭遇破产;

3.6任一方连续不能或不愿履行本合同达三十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

赔偿。

4.若甲乙双方任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在交

接完成并签订书面”合作终止合同”后,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己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期间,如因政策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必须终止或修改本合同时,双方应本着

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共同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规定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

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

适用的法律,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本合同引起的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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