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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1  分类: 聘用合同 手机版

篇一: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7、全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控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 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市(地)、县(市、区)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高级比例的控制,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市(地)属事业单位,市(地)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县(市、区)属事业单位。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

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1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

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

篇二:2016黑龙江所属事业单位招聘6名工作人员报名及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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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企事业单位招聘网信息:2016黑龙江兰西县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6名工作人员公告,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日,详情请查看公告内容,更多招聘信息请关注黑龙江金融人微信公众平台:hljjrr

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招聘信(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黑龙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息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日。在兰西县电视台、兰西县政府网站(网址:)发布公告。 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的比例,达不到这一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报名时需本人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包括在学信网.cn上通过学历查询并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近期同版一寸免冠彩照5张。报名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报名时间:2017年1月3日早8:30至1月7日晚17:00时止。

3、报名地点:兰西县行政审批大厅

考试

黑龙江金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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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专业技术岗位笔试内容: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

管理岗位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本专业基础知识)。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 体检人选。成绩并列时,党员优先,再并列另行加试。

五、考核与体检

考核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 公示与聘用

对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核发,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3年内不允许调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黑龙江金融人

篇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监督体系,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国务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员。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人指对事业单位在进行人事管理活动中依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管理职能,行使管理权利的一种约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按章实施、有利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行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体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来单位的人事行政监督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具有宏观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实行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制的用人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监督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员工聘用、考核、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申斥、退休、继续教育等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员工聘后管理的情况;建立自主灵自觉自灵活的工资分配机制及执行情况;富余人员安置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第八条监督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及其他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

第九条备案监督。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等情况,应 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出台重大政策应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检查监督。人事行政部门和各级主管管理部门的人部门的人事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维护人事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群众监督。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员工大会、职工代表会,对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义,不断改进工作。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监督员制度。 第十二条舆论监督。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经验和问题,各类新闻媒介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报道。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仲裁监督。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仲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情况予以监督。

第四章 监督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可政府对事业单位的人事与监督。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人事厅对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人事执法的综合检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辖事业单位人事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对违反国家和我省事业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在权予经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