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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精彩文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7  分类: 企划文案 手机版

篇一:新广告法干货:文案别哭 广告这么写就不犯事儿

干货:文案别哭 广告这么写就不犯事儿

新《广告法》今天正式实施,违禁词成了文案们心中的痛。即使你是销售冠军,也不能写“全网销售第一”,即使你卖的是爸爸的爸爸的爸爸的爸爸的爸爸传下来的秘方,也不能写“祖传”;即使你把内衣做出了鲨鱼牌泳衣的质感,也不能写“极品”;即使淘宝无所不卖,也不可以是“万能”的!

新《广告法》违禁词:

篇二:新广告法内容要点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点整理

&要点一:广告要真实、合法,不能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不得贬低同行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广告法精彩文案

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要点二:广告不能以新闻报道形式,注意用词,具有广告的可辨识性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法律处罚: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三:投资理财类产品要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作保证性承诺,不能以受益者名义推荐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律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要点四: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开展广告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法律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要点五: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向其发送电子信息形式的广告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法律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篇三:新广告法案例

篇一:新广告法助手 :广告法校验工具

新广告法助手 :广告法校验工具

让你免触新广告法暗礁

新广告法助手开发背景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并由习近平主席颁发第二十二号主席令进行公布,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传媒圈、法律界及至各行各业的企业主,引发了一轮又一轮轩然大波与诸多争议。

《新广告法》推行以来,各类触犯新广告法的现实案例不一而足,各种职业打假人跃跃欲试以此生财,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还有“好到违反广告法,好到打死不让说”等各类支援文案狗的歪招与各种更换广告语词的调侃也层出不穷,插科打诨仿佛又一场全民网络g点;乃至“新广告法后美工猝死27人”等耸人听闻的消息不断,虽说只是玩笑,但也足以说明此次《新广告法》威力之强。

但如果放眼如今一片狼藉的广告局面,虚假广告充斥、肆意浮夸横行已经严重影响了如今广告行业的发展,《新广告法》的推出则势必是一件利好。

《新广告法》能够全面整顿广告市场乱象,塑造全新的广告市场生态,给消费者、给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新广告法》的目的不是消灭广告,《新广告法》是为了让消费者在看到广告时,联想起的不再是假大空,而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走心服务。

因此,《新广告法》带来的新变化,当然值得所有人审慎看待与细细思量。明通传媒集团旗下社会化媒体交易平台“云自媒”更是审时度势专门组建项目组,以积极的态度与高效率完成“新广告法助手”的开发,并于9月18日完成内测与上线,为的就是帮助广告人、企业主及传播相关人员在营销与传播过程当中熟稔新广告法条文,以免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触及新广告法暗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功能特色

1. 新广告法助手是对广告语及商业广告用途的文稿进行禁忌语词检索的智能应用工具。

2. 新广告法助手依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条文规定与内容准则。

3. 新广告法助手只对相关内容提出标识警示与避险建议,并不做出法律承诺。

4. 新广告法助手操作简便易懂,校验精准快捷,实时参考,避免违法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使用对象

广告人、传媒人、企业品牌管理者、法律工作者、普通消费者等等。

新广告法助手校验逻辑

新广告法助手采用浏览器端描红显示,服务端进行语义分析和智能匹配的b/s机制,通过全文搜检分析,对广告法禁忌用语及特定禁止内容进行校验,并对筛查出的相关语句或内容提出使用的标识警示与规范建议。

(作者:刘点意)

本文为云自媒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谢谢!篇二: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最新)

新广告法解读: 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

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

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

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3、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

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

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

解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不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

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

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

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新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篇三:新广告法

从今天起,新广告法正式施行。新法规上线后,开发商们可要长点儿心了,不该说的话千万别说,不该有的承诺别乱答应,万一像下面这样的宣传广告出街了,处罚可不再是过去不疼不痒的退一赔三之类的,最少20万起!

第一类:

据cbdxx分钟、地铁就在家门口、xx公园就在楼下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近郊楼盘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点评:这一类型的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占比非常大,一般利用周边的重要的交通枢纽、大型购物商场、重点中学或者地标来为项目增加溢价率,一般常用的手法是距××地方××分钟,××分钟车程,地铁就在家门口,这种开发商典型的噱头是乘公交、还是地铁,是开车,还是开飞机,走的哪条路线等,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根本不可靠。

几乎所有的郊区盘为了表示自己离市区近,都会拿个最近的参照物来表述,弄个区划图更是大言不惭,西郊的项目敢说离cbd只有15分钟路程,你是飞过去的吗?再有,“楼下就是xx,休闲散步好去处”,宣传自己的配套多好,真买房住进去就傻眼了,走到公园得20分钟,还散什么步。

第二类:

第一、唯一、国家级、最佳、最好??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楼盘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对于广告中的极限用语有着严格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标题、主图等,对于使用极限用语的项目,将处于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一旦遭遇客户投诉,并且维权成功,赔付金额也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点评:这样的广告是屡禁不止,为了找一个合适的卖点,开发商们也是绞尽脑汁使尽浑身解数,就是在苍蝇腿上拔汗毛,也要给项目找个唯一独特的理由,好让客户记得住。

有了“唯一”就一定好吗?然并卵,卖点既然需要费尽心机的去找,说明这个特点一般都不太明显,也不在购房者的主流评判标准之内,还不如踏踏实实的把房子盖好,远比搞那么多噱头更有用。

第三类:

xxxx元/平方米起

代表楼盘:几乎所有楼盘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涉及到价格的部分,再不会有“起”字出现,而是要明确标注“××元-××元/平方米”。

点评:很多人一定被这个“起”字坑过,在处理这类广告词时,商家一般都别出心裁,将“起”字打得很小,在购房者被这个价格打动去看盘,提出质疑时,售楼员才会说:“哦,我们是××元起的,这个是起步价格”。随着房地产试产的规范以及购房者意识的提高,现在这种营销手段已经逐渐淡出。

第四类:

每年升值××%,每年按照购房款××%返还收益

代表楼盘:很多商铺写字楼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不能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因为这种承诺开发商很难兑现,即便能兑现,这也已经背离了房产销售的宗旨,而更像是非法集资或变相投资。

点评:商铺写字楼不好卖,因为大家对投资回报前景不看好,开发商当然知道问题出在哪儿,就想出来这种办法来应对。但未来谁都不知道,承诺能否兑现更是难说,所以还是谨慎点儿好。

第五类:

得房率100%,超高赠送率

代表楼盘:高层刚需项目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

套内建筑面积,经常在开发商的宣传文案中,可以看到超高赠送率,可轻松拓展成三房、四房,百变空间,但开发商并没有明确标示赠送的面积的具体数值,随口一说而已。

点评:在户型宣传单页上也仅仅标示赠送面积的红框部分,而一般不会标注具体的数字。这也不是完全虚假,对很多对空间有需求的刚需客户是有一定的诱惑力的,但购买了之后,发现很多拓展空间只能在样板间实现。

第六类:

××重点小学学位房、购房即可入读xx学校。

新法规解读:新《广告法》,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也是为了杜绝或减少此类“坑爹”的情况再次发生。点评:北京的学区房卖几十万一平方,郑州的学区房也抢破头。近些年,因教育部门调整“学区”导致购房纠纷频发。有不少楼盘为了吸引客户,经常打出“15年一站式教育”“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虚虚实实的广告,但因其中多数宣传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心理产生极大落差,于是愤而维权。

以上案例仅仅是房地产市场的冰山一角,但新广告法的施行,让购房者更加有法可依,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促使那些无良开发商改进提升,杜绝房地产市场中那些杂音,最终实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而且,以后的房地产市场会更加规范,新广告法是个很好的契机,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让购房者买的舒心用的放心,也让开发商更加注重回归本质,盖老百姓买得起住得好的房子。篇四:《广告法》案例分析

欧典地板事件与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一、质量检测数据与广告活动的虚假、违法性问题

行政机关要对欧典地板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强制决定,抑或是其他性质的决定,都要求正确地认定事实,充分地说明理由,准确地适用法规范。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先对欧典地板事件中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作出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的结论宣告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处罚。这种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做法,是准确适用法规范的重要保证。

自2004年以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然而,此种鉴定结论与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并不是一回事儿。众人关注的是“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一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公司的标准;而该鉴定结论是以“国家标准”来判断的。以“国家标准”这一行业准入的底线,替代“百年品牌”或者“产品来自德国”品牌应有的标准,据此作出法规范的适用结论,必然导致对事件的定性错误。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很显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最为初始的一道防线,其真实、合法、有效,是确保后续广告真实、合法的先决条件,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是政府介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的第二道屏障。至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应当成为前述两道屏障的重要支撑。

在欧典地板事件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本身也许不存在问题,然而,其营业内容、经营范围等与广告内容不符,这是显而易见的,因而相关广告内容无疑是虚假的、违法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指的“有关商品质量内容”,不应是以“国家标准”为基准,而应当是“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所以,质检机构的“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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