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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说明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8  分类: 说明书 手机版

篇一: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工艺

1蜂蜜系列工艺流程图 ★关键控制点(CCP)

2蜂蜜系列系列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说明

3蜂产品系列工艺流程图 ★关键控制点(CCP)

4蜂产品系列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说明

篇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

进口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

我司就报检号___________项下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确认如下:

1. 产品名称:采用相关标准的通用名称:

2. 产品类别:1-着色剂、2-防腐剂、3-甜味剂、4-乳化剂、5-营养强化剂、6-增味剂、7-被

膜剂、8-抗结剂、9-酸度调节剂、10-面粉处理剂、11-稳定剂和凝固剂、12-抗氧化剂、13-增稠剂、14-漂白剂、15-膨松剂、16-胶基果糖中基础剂物质、17-护色剂、18-水分保持剂、19-消泡剂、20-酶制剂、21-食品用香料、22-加工助剂、23-食用香精、24-乳化香精、25-咸味香精、26-营养强化剂、27-复配食品添加剂、28-其他; 3. 产品编码:产品CNS、INS或FEMA编码;

4. 产品使用标准:应填写如GB2760-2011或GB14880-2012等,并请注明所在表格位置或

页码;

5. 产品质量标准:应填写产品标准如辣椒红GB10783-2008;

6. 产品物理性状:包括颜色和存在形态,存在形态请填写:1-拌合性粉末状、2-微胶囊型

粉末状、3-油溶性液体状、4-水溶性液体状、5-浆膏状、6-其他。 二、产品成分说明

填表说明:

1. 成分名称:应按照含量由大道小排列的顺序逐一填写各单一鞥分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

称;

2. 食品添加剂中所使用的辅料可不填写成分别类、成分编码、成分使用标准、成分质量标

准、成分使用范围,在备注栏中标明“辅料”;

3. 成分类别:应按成分的功能区分,参照上表的产品类别代码; 4. 成分编码:成分CNS、INS或FEMA编码;

5. 成分使用标准:应填写如GB2760-2011或GB14880-2012等,并请注明所在表格位置或

页码;

6. 成分质量标准:应填写具体产品标准如辣椒红GB10783-2008’ 7. 成分使用范围:各成分使用范围应相同;

8. 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发挥产类类别主要功能或全部功能的成分; 9. 辅料应在备注栏中标注。

我司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符,我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公司公章): 日期:

篇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并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修订纳入此次修订工作范围。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GB2760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成了标准清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中“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确定了以对现行GB2760-2007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清理整合和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规范了标准名称,确定了标准的框架格式,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与GB2760-2007进行了整合修订,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添加剂规定和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本次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改,将标准名称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却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原则,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

(三)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1、参照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结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将共享ADI(MTDI 70)值的食品添加剂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磷酸三钾、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钠的使用规定进行了合并,上述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盐计。

2、将经过JECFA评价ADI值不需要限定,国内外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抗坏血酸钠列入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3、对GB2760中维生素E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公告中天然维生素E的使用规定,参考GSFA中维生素E的名称,合并修改为“维生素E(dl-α-生育酚,d-α-生育酚,混合生育酚浓缩物)”,以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出目前维生素E的实际使用情况。

4、为做好GB2760与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衔接,将GB2760中功能类别为“其他类”的酪蛋白钙肽(钙促进剂)、酪蛋白磷酸肽(钙促进剂)、乳铁蛋白(铁促进剂)使用规定从GB2760删除,在GB14880修订过程中列入GB14880。

5、对于一些液体饮料类别中的着色剂(如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黑豆红、焦糖色、菊花黄浸膏、叶黄素等)使用规定,增加了“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的备注,使相应的固体饮料能够按照标准规定使用这些添加剂。

6、对于一些果冻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在增加了“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使相应的果冻粉能够按照标准规定使用这些添加剂。

7、对于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主要在含油脂食品中的使用规定增加了“以油脂中的含量计”的备注,以更加准确的表达这些抗氧化剂的使用量规定。

8、根据JECFA对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的最新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国际、国外该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删除了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

9、将功能为“其他”、主要用于果蔬脱皮的食品添加剂月桂酸放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10、根据新颁布的乳制品国家标准关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中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纯乳中食品添加剂规定。

(四)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实施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企业反映的食品分类系统存在的问题,对部分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规定进行了修订:

1、根据新颁布的乳制品国家标准,将食品分类系统中“01.01乳及

调制乳”、“01.01.01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包括复原乳”、“01.01.02调制乳”、“01.01.02.01调味乳” 分别修改为“01.01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01.01.01巴氏杀菌乳”、“01.01.02灭菌乳”、“01.01.03调制乳”、“01.01.03.01调味乳”。

2、将食品分类系统中“04.05.02.01烘焙/炒制坚果与籽类”、“04.05.02.01.01带壳烘焙/炒制坚果与籽类” 、“04.05.02.01.02脱壳烘焙/炒制坚果与籽类”分别修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

改为“04.05.02.01熟制坚果与籽类”、“04.05.02.01.01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 、“04.05.02.01.02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因为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加工的工艺多样化,坚果与籽类制品的熟制加工工艺不仅限于烘焙和炒制。

3、对06.0粮食和粮食制品中部分类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1)保留食品类别“06.03.01小麦粉”,仅指小麦原粉。将“06.03.01.01自发粉”、“06.03.01.02饺子粉”、 “06.03.01.04其他专用粉小麦粉”归为小麦粉制品中“06.03.02.05自发粉”、“06.03.02.06饺子粉”、 “06.03.02.07其他专用粉小麦粉”。

(2)删除了食品类别“06.03.01.03 蛋糕预拌粉”。

(3)增加了食品分类“06.05.02.04粉圆”,将批准在“06.05.02淀粉制品(仅限粉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调整为该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4、鉴于食品分类系统中13.05.01孕产妇(乳母)配方食品目前没有明确的产品定义和范畴,孕产妇(乳母)用食品与其他人群用的相同类别的食品(如孕产妇(乳母)用奶粉与普通乳粉)在食品添加剂使

用方面没有差别,因此,删除了该食品类别及相应的食品添加剂规定,孕产妇(乳母)用的食品按照相应的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14.0饮料类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调整:

(1)将14.01.02“自然来源饮用水”修改为“饮用天然泉水和其他天然饮用水”;

(2)将14.02.03“果蔬汁(肉)饮料”修改为“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3)在14.03“蛋白饮料类”增加亚类14.03.03“复合蛋白饮料类”;

(4)在14.03.01“含乳饮料”增加亚类14.03.01.01“发酵型含乳饮料”、14.03.01.02“配制型含乳饮料”和14.03.01.03“乳酸菌饮料”,删除14.07“乳酸菌饮料”;

(5)将14.04.02.02“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及其他味饮料)”修改为“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

(6)将14.05.03“植物饮料(除果蔬汁以外)类”修改为“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五)对食用香料名单部分进行了核对整理,修正了部分香料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FEMA号。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