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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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烃销售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6  分类: 销售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模板

脱硫用石灰石粉购销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 签约时间:2015年1月15日

一、 产品名称:石灰石粉 签约地点:厦门

二、 数量及交货期限:

1、 具体以买方现场通知为准)。

2、 数 量:约适当增减。卖方接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送货到厂。未接通知送货者,拒绝收货。若合同到期后,因买方生产用量变化未使用完约定数量,以实际交货量为准。

3、 双方约定在卖方完成第二条第2款总量的前提下,买方有权追加卖方的供货计划数量,追加数量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完成增加的供应量。

三、

备注:①以上验收批次质量指标按日历周加权平均计算,检测结果保留2位小数点,首批次(车)取样全分析,并单独结算。若卖方每周供货有三车(含)以上不合格,则不合格量单独结算。且整批判为不合格,但整批量减去不合格量后依检测周平均报告结算。②若卖方送货达到拒收标准并退货处理时,由卖方承担相应退货费用350元/车,用于补偿买方检测化验等相关费用。

四、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 运输方式:自卸槽车,槽车需符合买方要求:带自卸泵,自备标准ND100接口。

输送:卖方车载自卸泵输送,买方提供压缩空气配合,买方石灰石储罐高31米。

2、 交货地点:买方所在地工厂指定储罐(福建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开发区腾龙路1号)。

3、收货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五、 数量、质量交接验收:

1、 对卖方发运到厂的石灰石粉,由买方电子磅秤进行数量验收并以此作为重量结算依据。卖方送货槽车总重(货物加槽车自重)控制在80吨(含)以下。

2、 双方同意由买方对到厂石灰石粉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卖方认同买方的检测结果。卖方供货时,每车必须配送一份卖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需加盖卖方印章)。

3、 买方取样采用随机取样,若所取样品目视判定含水、纯度或颗粒度不合格,将给予退货处理;如卖方不同意目视判定,可由买方化验处理,但槽车必须在买方厂内等待化验结果;化验结果不合格,经买方授权代表核准后退货,合格则卸入储槽。

4、 若是新签约供应商,首次交货第一车时,买方取样化验并单独结算,且槽车必须在买方厂内等待化

验结果。若卖方供货质量无法满足合同指标,则进行退货处理,且下次送货视同为首批次供货。

5、 买方每天收货均抽样,每周做一个混合样,出一份检测报告;若卖方每周供货抽测有三车(含)以

上不合格,则整批判为不合格,并可每车单独抽样检测。若检测卖方供货不合格时,下批(车)次送货按首批次送货处理,槽车必须在买方厂内等待化验结果,经买方同意后才可卸货(单独化验结算)。卖方在收到买方质量异常通知单后,若一周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买方检测数据,买方不再保存留样。颗粒直径的检测方法为振动干筛,检测数据保留贰位小数点有效。卖方有权对买方的采样过程进行监督,并可留存样。

6、 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若买卖双方检测误差较大,且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七天内书面提

出,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对买方留存样进行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检测费由卖方支付。若第三方检测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达三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供货,直至卖方整改合格方可送货,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赔偿。

7、 分批交货。卖方应备有一定量的石灰石库存,以保证应急供货,同时需全力配合我司供货需求。验

收质量指标按日历周加权平均,验收标准依第三条约定。

8、 特别说明:卖方承诺可保证最大供货量不少于300吨/天。若卖方无法满足,影响买方正常用量,则

买方有权扣留卖方部分履约保证金或未付货款,作为紧急采购差价补偿。因此造成买方相关损失由卖方赔偿。

六、 价格及付款方式:

1、 送货到买方工厂指定储槽价格。

一票结算:石灰石粉含税单价:RMB***元/吨(大写人民币***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价格在本合同期内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2、 按月结算(月底为结算日)。卖方于每月10日前向需方提供审核无误的上月货款(1日至30日或31

日)结算清单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于当月25日前向供方支付上月应付货款。若供方未能在每月10号前递交相关发票及清单给需方,需方不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遇节假日顺延)。

3、 对于品质奖罚及退货处理,参考本合同第三条“质量验收标准”相关条款。

4、 货款支付:由卖方提供相应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支付货款至卖方。

七、 履约保证金:

1、 卖方在签约前需提供

2、 买方于合同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卖方没有违反合约条件下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如

合同期内卖方有被依约扣款,在本合同未付货款不足以满足扣款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在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卖方应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

3、 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违约解除合同, 买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卖方还应另行赔偿买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

八、 违约责任:

1、 若卖方向买方供应的石灰石粉与合同指标不符,或卖方未按买方通知按时足量供货,买方有调整供

货数量以及增补供应商的权利;或不经卖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买方损失,卖方需负违约责任(买方可从卖方履约保证金内及未付货款中扣除)。

2、 如买方遇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买方有权在不可抗力发生24小时内通知卖方停止发运。若卖方

继续发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3、 违反本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合同各方协商决定终止合同的

除外。

4、 若因卖方原因出现产品不合格但买方根据需要(如料仓缺货但生产急需等情形)使用时,卖方应对

不合格品影响到买方正常生产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 买方应在当月28日前向卖方传真次月的供货计划,卖方收到计划函后24小时内盖章回传确认备查;

买方计划如有变化(含追加和减少)应提前72小时电告卖方。若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不经催告而向其他厂商订货,所发生的金额及买方由此所受的损失一概由卖方承担。

6、 卖方应付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未付的卖方款项中扣除。

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芳烃销售合同)克服的特点。当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对其履行义务达到妨碍或不合理的艰难程度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任何超出双方可控制的状况,譬如,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水灾、地震、颱风、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全面军事动员、暴乱、征用、占领、禁运、限制使用能源及政府行为(但不包括合同一方的行为招致的行政处罚),由于本条款提及的任何一种状况所造成的缺陷及推迟交货。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及时通

知对方,详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3天内将当地政府主管机关或当地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书送达对方。如果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未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在这种状况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负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若不可抗力状况持续超过3个月,或有充分的理由预期不可抗力状况将持续超过3个月,双方都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十、 其它:

1、 买卖方双方需积极协调发货、接货事宜,卖方应配合买方工厂生产,保质保量供应,送货前通知买

方(买方电话为0596-6311274,邮箱:dqhuang@xltl.com.cn , 以便接卸,对未及时通知所造成无法接卸等后果由卖方承担。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邮箱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买卖双方应分别保证在销售、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各自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破损、丢失、遗漏等由卖方承担。

3、 卖方应充分了解买方相关规章制度,车辆进厂需遵守买方相关规定,卖方人员在买方厂区内必须遵

守买方管理规定,对违反买方规章制度的卖方人员,买方有权依照规章制度收取卖方违约金。若造成买方设备或设施损坏,卖方应负责赔偿。

4、 卖方安排的运货槽车需满足买方安全运货及输送要求,若因卖方货物品质(包括但不限于如颗粒太

粗、太细,含水超标等)或汽车输送泵故障等原因无法输送,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5、 特别事项:卖方承诺免费供应1吨消石灰并送货到买方工厂指定地点,同时提供产品化验全分析资

料。货到买方工厂由买方安排卸货。

消石灰质量指标:Ca(OH)2的含量≥:90%;细度: 200~400(目);白度:95%;颜色/外观:白色粉末,包装为25kg防水袋包装。

十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四份,卖方壹份,均为机器打印,手工更改无效。

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履行完责任义务后终止。未尽事宜,所做出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多份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

十三、廉洁责任:

1、 买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理由向卖方索要财物,买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

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2、 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与买方业务有关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3、 卖方若有任何行贿行为,买方有权终止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并拒付货款,买方不补偿卖方任何经济

损失。

4、 卖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买方管理人员行贿,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

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5、 卖方遭受买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买方领导及有关部门举报,买方应及时

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卖方通报。

买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卖方:

(签章)(签章)

单位地址: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开发区腾龙路1号 单位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350623717866709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开户银行:

账号:40-379001040019078账号:

电话:0596-6311274电话:

传真:0596-6311277传真:

篇二:石油醚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产品销售合同

卖方: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买方: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石油醚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执行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馏程35℃-140℃,硫含量小于5PPM,研究法辛烷值大于65,密度(20℃)小于0.68g/cm,苯含量小于0.5%,烯烃小于5%,芳烃小于10%,胶质小于1.0mg/100ml,博士通过,铜片腐蚀1A,氯离子小于10ppm,不允许含有甲缩醛、N-甲基苯胺、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锰、铁、硅、铅、镍、氧化硅、机械杂质、水分及中石化外采指标中其他所有禁用物质(包含且不限于二烯烃、醇类、酯类、醚类、苯胺类等物质)。

三、卖方质量保证:卖方按合同第二条标准供货,卖方对质量负全部责任。 四、交货时间: 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7日。 五、交货地点:

六、提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买方到卖方指定库区自提。 七、质量验收:

1、在货权转移地取样,经双方签字后卖方封样、留样,并交买方留存。卖方未留样的,以买方提供的留样为准,并以所留样品化验结果为复检依据。

2、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双方共同认可的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卖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计量方式:

1、以卖方厂区地磅数为准,买卖双方以此为最后结算依据。

3

合同编号:

九、结算方式:

1、买方预付十万元人民币给卖方作为定金,卖方发货,货到买方化验合格后卸车,卸车后按照剩余货款的90%支付给卖方。卖方于3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买方付清全部余款。电汇结算。

2、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计量的数量为依据结算,最终以实际结算量乘以单价结算货款。合同结束时,卖方向买方开具足额石油醚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需要提供以下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公章):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一般纳税人资格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⑥开户银行许可证。

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油品过磅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或储罐时,产品的所有权、风险由买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发生

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

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三:1250商务合同

散装石化液体货物装卸保管作业合同

合同编号: YZGH20121026

甲 方:仪征国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乙 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指甲方向乙方租赁储罐,乙方委托甲方保管货物及支付仓储装卸保管作业费用,以及甲方代乙方交纳乙方货物在甲方所处港口的其他作业、装卸等费用的合同。

第三条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散装液体货物的仓储保管作业等情况如下:

1、货物名称:混合芳烃

2、仓储方式:月包罐

3、罐号:1250立方碳钢罐

4、质量标准:(指乙方所仓储物料的质量条款描述):最终以到港双方封样样品检测结果为准。(物料品名需与实际储存物料一致,如因物料名称和实际物料不相吻合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若出现质量纠纷问题可请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双方封样样品为准。)

第四条 货物装卸

1、船舶的接港与装卸

(1)船舶到达甲方码头前3天,乙方或乙方代理人须向甲方提供船舶资料,以便甲方安排港口及仓储作业计划,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2)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应办理港口、海关、检验等货物作业所需的各项手续,并送交甲方。如因手续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所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车辆的装卸

车辆运输货物,乙方要提前1~3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装卸作业。

3、货物开始接卸前,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甲方所提供的储罐进行仓储前的验收;

(2)向甲方提供保管技术资料,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乙方货物的保管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物理、化学性质、环保、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理化及技术资料。

4、乙方货物在入罐之前自行控制货物质量(需进行取样化验),确认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卸货。

5、货物装卸时间从船舶停靠甲方码头时起计算仓储费。

第五条 货物的计量

船舶运输:

1、 乙方存入甲方的货物总数量的确定以甲方岸罐计量数为准,岸罐计量数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商检机构测定为准,作为发货和计费的依据。

2、乙方无商检机构测定的,以甲方测定的岸罐计量数为准。

3、车辆运输:车辆运输进、发货数量以甲方地磅数为准,甲方地磅数量与乙方地磅数量差异较大时,乙方有权请有资质第三方检测。

第六条 货物的保管

1、本合同货物的保管期限自货物进罐之日起计算。

2、为了使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货物,乙方应在发货前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乙方货物的检验报告;

(2)货物的质量标准、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3、对货物在保管期限内需要添加其它化学物质才能控制该货物质量的,乙方应及时提供该

4、甲方需提供能满足乙方货物物化性的储罐。如因储罐材质(内涂材料)问题造成乙方货物的污染、变质,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须负责赔偿乙方。

5、甲方应做好乙方货物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并负完全责任,因此而产生的事故或受罚,乙方一概不予承担。

6、物料损耗:甲方保管货物时,损耗每月按千分之 伍 计算;因货物质量要求乙方需倒罐,倒罐损耗按倒罐数量的千分之 贰 计算;氮气吹扫每次按 贰 吨损耗计算,超出部分按实际损耗数量计算。

7、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定期对储罐、泵等设备进行正常的维修保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验。

(2)甲方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按乙方指示放货。如甲方未接到乙方书面发货通知而自行发货,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为了合理安排生产,甲方需及时安排、调度乙方运输工具。

(4)甲方需为乙方各项合理的监督工作(计量、采样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参与共同计量工作。

(5)存储期满,乙方若不再续约存储,乙方必须将罐底清理完毕后交于甲方。因乙方未能清理储罐的,乙方将承担清罐费用。

(6)甲方对存储设备内货物的管理责任,以货物通过接货入罐的输转设施法兰与甲方输转设施的接连点时为始点,以货物通过甲方输转设施与发货出罐的输转设施法兰的接点为终点。

(7)存储期间,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存储货物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责任。

(8)根据入罐数量,货物发完后,罐内剩余部分仍归乙方所有。

8、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保管技术资料,运用现有设备和保管技术,妥善、谨慎地实施保管作业,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变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例外:

(1)乙方该批次货物仓储时间超过90天未动的;

(2)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减少、污染或变质的;

(3)因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原因引起货物质量指标变化的;

(4)货物在进罐保管前即有潜在缺陷的;

(5)因乙方未提供保管技术资料或提供的保管技术资料有误的;

(6)因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污染或变质的。

(7)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货物的交付

1、乙方在提运货物前,必须同时提供下列商务单证:

(1)船舶代理公司签发的小提单,小提单上所列货主单位必须是乙方,若非乙方,则乙方必须提供小提单所列货主单位出具给乙方的货权转移证明;

(2)外贸货物必须有海关放行单;

(3)乙方的提货单凭证样张。

2、甲方凭乙方的正式提货单凭证发运货物,此提货单凭证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与样张一致;

(2)签发单位与船代小提单上所列货主单位一致;

(3)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字;

(4)必须是原件,如提货凭证为传真件,事后需补齐原件,以备甲方留档。

(5)乙方提单必须与乙方的提货单凭证样张一致,甲方核对传真号,印鉴及发货方式(凭车号或介绍信)。

(6)此单甲方接收传真机号为 0514-83299269,乙方发出传真机号为 ,货权确认人: ,电话: 。对传真机号不符的传真件,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为

3、 持有乙方有效提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乙方提货人。乙方提货人提货时应出具本单位的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证提货车船的清洁、适装,符合交通、公安部门的规定,备齐各种证件。如因乙方提货人违反规定,造成不能提货或延迟提货,发生安全、质量问题的,甲方不予负责。

4、乙方提货人在甲方出具的物料发放凭单上签字后,视为货物交接完毕。货物交接完毕,则表示甲方已履行完该笔货物的港口装卸保管作业责任,此后不再对该货物负责。

5、 乙方对派往甲方的货主代表,应提供书面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和委托权限。货主代表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安全发运货物。

6、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清洁适装、符合安全要求的桶,以备甲方顶料、清扫余料。顶料与罐、管内清扫余料计入发货总量。

7、为了保证罐区的安全,对所有的现场桶装料,乙方应按甲方的书面通知按时提运出库,逾期未运的,甲方可以自行处理。

8、本合同项下货物如需出口,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

9、乙方货物如需用船装运出港,须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如乙方船舶靠泊时,甲方码头有外轮停靠,外轮优先靠泊作业。

第八条 码头装卸仓储保管作业费用如下:(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仓储保管作业费:

甲方向乙方收取月租罐费伍万元,租用时间为四个月,货物入库量不超过3800吨,超出数量以外的按每吨三十元计算。仓储费按月结算,储存期不足四个月按照四个月收取。

2、乙方因货物质量要求需甲方配合倒罐,倒罐费用每吨单价为(大写) 肆 元。

3、如乙方发生蒸汽费、灌桶费、氮封费、堆场费、制冷费等,应另行计算收费。

4、如乙方需添加其他物料时的费用收取按每桶单价(大写) 拾 元。

5、如乙方需车辆装卸,每车单笔过磅费单价(大写) 拾 元。

6、如乙方需卸压力罐车每车收取叁佰元(含氮气费)。

甲方代收仓储作业费之外的码头费:

外贸货物

1、外贸卸船费每吨(大写)拾陆 元 。

2、装船费每吨(大写)陆 元。

3、货港费为闪点28℃以下货物每吨陆点陆元,一般液体叁点叁元。

4、外贸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零点伍元。

内贸货物

1、内贸卸船费每吨(大写) 拾陆 元 。

2、装船每吨(大写)陆 元。

3、货物港务费进出每吨各零点伍元。

第九条 费用的结算方式:

1、以上包罐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第一周工作日内先行支付本季度仓储费及码头 装卸等费用。

2、甲方在发票开出45天乙方未付款的,按每天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孽息。当储罐内所存货物的市场价值相当于4倍乙方尚未结清的港口装卸保管作业费用等时,甲方有权要求提前结清,如乙方不能及时结清,甲方有权停止发货,待乙方付清所欠款项再发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当本合同货物的货权发生转移时,所发生的港口装卸保管作业费用等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货物在保管期限内发生质量或数量异议的,双方应妥善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共同分析事故原因。确属甲方保管不善及操作不当引起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

拖延时间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则由拖延方承担全部责任。

2、货物离开罐区后甲方即无保管责任,发生的任何质量、数量等问题均不承担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港口设备、罐区设备或其它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4、因乙方货物未按时到港,造成甲方作业量落空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等天气、国家交通航道管制等造成损失的除外。

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结清港口装卸保管作业等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相应价值的乙方货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结清尚欠的港口装卸保管作业等费用,否则甲方可以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作为港口装卸保管作业等费用、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的清偿。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对执行本合同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仓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乙方作为本合同货物人的确定,以船舶代理公司签发的小提单上所列货主单位为准。因乙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发生异议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乙方对租储罐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如需就合同内容变更,应协商后于本合同终止30日前以书面形式确立。

4、乙方存储在甲方储罐内的货物由乙方投保,甲方也必须对乙方公司存储货物投保。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在5天内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万元。

3、如货物需提前进罐,本合同即刻自动生效,有效期壹年。

正常生效期为2012年 月 日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仪征中行化纤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489758222152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二○一二年 十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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