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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诈骗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7  分类: 写信作文 手机版

篇一: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

个人信贷操作风险防控要点及案例解析

一、内部欺诈

1、隐瞒客户不良信用记录

?当信用记录为“查无此人信息”,且打印件上身份证号码与基本资料中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时;

?当个贷档案(正本)中信用报告为复印件时;

?当打印件、复印件上有明显人为修改痕迹时;

?当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信用报告不全时。

2、人为调高客户信用等级评分

?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与贷款申报材料不一致时;

?当评分指标证明材料收集不全时。

3、隐瞒重大风险

?当对调查报告表述存在异议时;

?当调查报告所举数据、证明材料等收集不完善、不充分时。

4、假名、冒名贷款

?当客户经理拒绝检查人员检查指定客户的贷款时,贷款资料中申请人前后签字明显不符时,建议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借款人的借款基本情况;

?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且材料瑕疵较多的借款人,建议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

5、抵押物不符合担保准入规定

?核对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

?核对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相关记载是否合规;

?核查抵押物所有权人年龄与其身份证件和户口是否相符,财产所有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二、外部欺诈

1、收入证明虚假

?应向借款人收入证明开具单位调查其职务、级别、收入等情况;

?借款人如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租赁收入、股本分红等)。

2、购房行为不真实

?实地调查了解房屋的位置、朝向、结构、销售等情况;

?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知悉借款人对房屋情况的了解程度,了解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销售合同的备案情况。

3、资金用途不真实

?实地查看生产经营情况,向交易对手查询,核实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核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直接将信贷资金划转入个人投资参股的法人类企业账户; ?发放贷款时严格核查借款人账户是否为资本投资账户。

4、汽车购销行为不真实

?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家庭财务情况;

?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商财务状况,防止其利用按揭贷款套取资金;

三、流程管理

1、基础资料未核实

?当复印件为传真件时,建议复查原件;

?当复印件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和客户经理签名时,建议复查原件;

?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为股东和其他自然人提供抵押时,当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时,建议向工商部门查询登记备案原件。

2、对共有权人的调查流于形式

?贷款调查面谈时,调查人员应同时约谈借款人和共有权人;

?贷款合同签约时,借款人和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订合同。

3、抵押登记不落实

?客户经理必须参与抵押登记过程,办理与取回抵押登记手续须由不同的银行工作人员执行,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第三方代为办理;

?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立的,必须首先核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已经抵押,并按照相关要求办妥抵押手续;

?对存量贷款权证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整改,及时跟踪楼盘产权证办理情况,落实抵押登记。

4、贷款催收不及时

?按月进行当月逾期贷款警示和次月到期贷款提示;

?强化贷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典型案例解析

?1、2001年× ×分行营业部开始为甲公司开发的龙祥小区办理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截止2005年共办理住房及商用房按揭贷款× ×笔。经查实,虚假按揭贷款为× ×笔。其中: × ×户为空房按揭;

× ×户为一房两卖;

× ×户为冒名贷款;

× ×户为商铺假按揭。

案例分析

?甲公司动员职工进行虚假按揭。

?以收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利用产权部门工作疏漏,办理无真实交易的虚假按揭。 ?对已全款售出的房屋进行虚假按揭。

案例启示

?未进行楼盘准入审批和资金监管

?贷前调查严重失职

?审查审批流于形式

?贷后管理不到位

?2、2006年3月20日,某银行发生一起汽车消费贷款诈骗案件,涉及贷款N笔,造成N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骗贷大案。案件涉及该市机动车交易中心、银行、车管部门、保险公司等机构和人员。经查,支行负责人与该地区机动车交易中心负责人陈某等人内外勾结,陈某以汽车交易中介的身份为银行推荐客户、代为客户上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收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陈某利用不知情人员的名义,骗取借款人身份证,编造虚假汽车资料,在该支行办理无真实汽车交易行为的汽车消费贷款,伪造车辆上牌和抵押手续,疯狂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案例分析

?贷款调查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

?未能坚持独立审查,贷款审查不严;

?贷后管理形同虚设,对虚假按揭风险熟视无睹。

案例启示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制定个贷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严格对经销商准入管理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加强对正常个人贷款的监测

?3、曹某以他拥有的一栋房产作抵押,向某银行分理处提出申请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并提供了房产证、土地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收入证明。该分理处受理了申请,两名信贷人员确认此房屋存在后,曹某备齐房产估价证明、贷款担保人同意担保证明等,并与贷款担保人一同在该分理处签订同意抵押担保文件。手续齐全后,该分理处上报支行进行审批,并将借款合同经公证部门公正。但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期间,由于路途较远,分理处同意由曹某自行办理抵押手续。后曹某将办好抵押的“他项权证”交于分理处,分理处就办理了其房屋装修贷款。后期发现问题后,经查证,证实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证都系伪造,贷款被骗。

案例分析

?调查环节违规行为:1、面谈过程中未按规定约见借款人、财产所有人和共有人,并未核对以上人员身份证件;2、未尽职调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的情况;3、未充分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对房产所有权及装修合同未进行实地核查;4、客户经理未核实房地产权证的抵押状况和权属情况。

?签订合同环节,客户经理未按制度要求查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签字人确为借款人,且所签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

?落实贷款发放环节中,客户经理未按要求与抵押人一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按要求执行办理与取回登记手续须由不同的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规定。

?贷后管理环节中未按要求核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案例启示

?必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是银行风险的免疫力。

?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个贷风险。

篇二: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QQ:653780652,13608699253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onglawyer)

1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

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2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

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3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

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 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 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5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 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篇三: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臵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

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

银行信贷诈骗案例

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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