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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生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6  分类: 研究报告 手机版

篇一:法理学论文

社会改革中“合理”与“合法”的冲突与

解决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摘 要:法律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因情感、私欲和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来评判是非纷争,更不因激情来演绎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动的理性。法律之学系正义之学,法律奉社会正义为其终极目标,无论在其中浸淫多年还是初步涉猎,或多或少沾染正义理念,并内化为自己思考与行为的规范,这似乎不足为奇。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上的改变。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关键词:改革转型 合理 合法 冲突与绝对的完美 协调改善

一、法理学中的合理性

理性是指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时,有自信与勇气地遇事不慌且能够全面了解和总结并尽快的分析后恰当的使用多种方案中其中的一种方案去操作或处理,达到事件需要的效果。理性是基于正常的思维结果的行为。反之就是非理性。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

法律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因情感、私欲和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来评判是非纷争,更不因激情来演绎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动的理性。法律之学系正义之学,法律奉社会正义为其终极目标,无论在其中浸淫多年还是初步涉猎,或多或少沾染正义理念,并内化为自己思考与行为的规范,这似乎不足为奇。理性的含义和种类在中世纪,理性这个术语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们在遇见真理尤其是道德真理的时候认识这种真理的能力,而不是一种依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洛克认为:“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论证据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于确立养育道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1而为了参考文献1《理性主义的种类》邓正来选编译

反对这种明确承认许多文明制度不是人刻意设计的产物的传统自然法理论,培根、霍布斯,特别是笛卡尔的新理性主义宣称道,所有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也应当是有意识理性能够可以创造的产物。在笛卡尔看来,这种理性就是几何学精神,亦即一种依据少数几个显见且毋庸置疑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尔达致真理的心智能力。在上文中,哈耶克很明显的将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种“有限的”理性,这种理性告诉我们,理性只是指导我们行动的诸要素之一,我们仅仅只是在部分事务上受到理性的指导。哈耶克指出:“??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既总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正因为如此,人的理性在社会活动中就永远的出于一种“理性不及”的状态中。

二、法理学中的合法性

在英文中合法性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 但事实上由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这词是由“Legitimacy”翻译而来,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中文“合法”一词在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合法性”并非指“合法”的程度,而是对法律或者政府机构权威性的来源的讨论。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有些专制国家政权同样宣称具有民主的合法性。而实际上他们的价值观与自由民主的观念背道而驰,这引起了很多对民主涵义的争论。共产主义国家通常宣称其具有民主的合法性,并将此合法性归因于共产主义国家领导的人民革命和以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代表了人民。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支持者同样宣称他们代表了多数民意比自由民主主义更可信。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上的改变。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当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统治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都是在狭义地使用合法性概念。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这种以承认为指标的社会学研究,对我们理解中国当前社团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1

“理”与“法”,在百姓们的眼里,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它们二者都应是一致的,好似质与形的关系。从哲学的角度上说:理是法的内质,法是理的外形。在法律进化过程中,人们法理念进化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们认为法本身是抽象的正义,它为法律的进化设定了永恒的既定标准。为什么法律的进化一定是趋向正义,而不是非正义呢?因为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有如真是科学的价值,善是道德的价值,美是艺术的价值,是人理性追求之终极所在。因而正义之法如地球引力,规定了法律进化的方向。法之所以有如此引力,或者说推动法律进化的动力,则是人们不断进化的法理念。法理念是人们所能认知(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法理学研究生论文)的有限正义,是法的抽象正义在现实中之投影,法律应犹如据此投影所画之图形,故能符合法之价值要求,成为合法之律。同时,法理念之进化,犹如法的抽象正义在变迁的现实中的投影的不断变化,则据此投影所画之图形——法律,也必随此法理念的进化而进化。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立法者”所要“表述的法律”就是指人们的法理念而言。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参考文献1 百度百科

上的改变。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三、中国法治发展进程、问题、及完善

在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十四大、十五大,有关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日渐完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以政治报告的形式宣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价值和人本精神。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这是中国民主法治和人权发展的里程碑。遵循十六大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执政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继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予以落实并提供保障。十七大报告特别将“以人为本”置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位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并在新修改的党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在十多年以前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广泛传播,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原则;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正在国家行政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取得初步成效;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尊重保障人权,不仅是一种政治观念,而且越来越普遍地落实到各种制度、程序和规范之中??十多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外相对先进的立法中总结、学习知识和经验。

罗马时期的法与立法通常意义上的罗马法,指的是古罗马发达的私法。在罗马法中,法的渊源极其丰富。其包括成文法、长官的谕令、皇帝的诏令、元老会的决议和享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等。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方面,后

篇二:法理学论文

论公正、严格、文明执法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中的最高标准,也是社会发展对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保卫经济建设的执法工作。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逐步建立,对公安民警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何切实提高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

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意义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严重刑事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各种犯罪活动有增无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公安任务的顺利完成。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现阶段公安队伍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民警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粗糙、执法违法等情况,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人民造成伤害的公安职务犯罪也是时有所闻。公安队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一些公安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不免有张冠李戴。这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侦查办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行消化,降格处理、变相处理,以罚代法。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有的公安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各行其是。立案、侦

查、拘捕、起诉、审讯等各个办案环节不能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及时办案、及时送审、及时报批、及时结案。个别部门受名利和利益的驱动,对有利有名好办的案件,有“油水”的案件和事争着办;对疑难案件和难办的事推着不管。而且插手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的催粮催款、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或擅自替代工商、税务等部门越权办案,利用职权替他人追款讨债、插手经济纠纷。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是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少数民警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个别公安民警凭借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接受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有的更不惜一切向执法对象敲诈钱财,搞吃、拿、卡、要,或向企业、单位索取“劳务费”“辛苦费”等报酬。利用手中的权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办 “关系案”,搞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化这一套。对待前来报案、办事、求助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推诿,更不要说是热情报务了,把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净,处处表现出“冷、硬、横、推”。

三、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一个利于执法的大环境。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从小培育孩子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百年树人的重要一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通过普法提高人民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执法,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严格、公正、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法律旨上意思,党和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坚定不移地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权威,人人懂法,事事用法,处处以法律为镜,鞭策自己的行为,从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一个整体大气候、大环境。

第二、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

安立法从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

第三、加强自身素质、完善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的精神。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精通法律,并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四、加大监督力度,推行警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职能作用,明确各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要多进行现场督察,法制、监察、人事部门等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钟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

因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执法活动才能更加严格、更加公正、更加文明,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神圣职责,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篇三:法理学论文

当代法治

悠悠千年文化,彼此生生不息。时至今日,社会已逐渐走入法治。千年的铺垫,百年的论证,依法治国正在深入人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依法治国,通过法律即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民权利的行使,使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依法行使其权利,使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今天我们更可以从多个角度全面,深入理解它。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之时,皇帝具有无上的权力,享有的权利更是远超常者。同时,皇帝下属的各级官员拥有与自己等级相适应的权力。如此,形成了一个权力金字塔。最上面的人最少却拥有着最大的权力,最基层的人民最多,拥有着最少的权利。这时,高度集中的权利就开始检验,统治者的道德修养。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今天的历史会有桀,纣,桓,灵,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反观法治,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

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对于人治与法治,亚里士多德曾从人性的角度这样论证过:法治代表理性地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地因素,即使最好地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地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地理性地体现;法治与民主共和政制地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地品德。当今社会先进的法律体系,无一不是利用法律分解权力,利用权力制约权力。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中国进入法制社会亦非朝夕之事,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1975,1978,1982年的宪法,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法律这个上层建筑一方面由经济基础决定,另一方面适当的法律又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2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3经济基础的变更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并决定着其变革的方向。法律对于经济的作用则表现为:1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2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

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最根本部分,是公有制。他规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为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之后,自然就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只中国,其他国家也是如此。我们看美国崛起的200年就相当于看美国宪法制定,实施,改进的过程。美国法律对于权力的分散做的很好。他很严格的分开权力,使得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我们会看到美国政府关门,但是美国政府关门,则更加体现了美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它很巧妙地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从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这就进一步促使了美国的进步,是他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由此我们反观中国,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央集权深入人心。专制制度深深铭刻在了这里的每一寸土地。我们建立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集中,在经济发展以后出现了很多问题,各种滥用职权的事情屡禁不止。就像张君当年对文强上说的 “你有一天也会和我一样”在此有必要再重申一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我们建立民主专政制度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现在已经有些权力滥用上海人民的现象了,我们要进行改革,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也处理好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上层建筑必然或迟或早也要发生改变;经济基础还决定上层建筑的变

化发展的方向。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们就需要与之配套的上层建筑。最近出台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法律就有明确的改革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等一系列的措施都是在进行法制改革。 中国要推动法治建设出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更应该进行大范围,有深度的普法。美国的法治更加健全,不知是因为相对完善的法律,更是法律已是深入人心,深入骨髓。举例来讲世纪大审判的时候,CNN统计数字表明,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最后裁决。美国人口总数在1999年时约为2.7亿,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在美国人心中的地位。如此,美国法律发达也就理所当然了,这也就更加提醒如今的我们,普法的重要性。

辛普森杀妻案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影响,除了他深刻的种族隔离背景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集中体现了西方法律世界中

“程序优于权利”这一重要法律原则。今天,当我们的社会仍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艰难跋涉时,再次回顾这一经典案例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当今的许多不法执法都可以归类为程序列于权力。英国普通法上一句古老的法谚:程序优于权力。程序优于权利是西方一句非常有名的法律格言,为了能更深入的理解这句话的内含,我们便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说明,在回顾与反思辛普森杀妻案之前,简略的介绍一下程序优于权力。即: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在法律面前,每个诉讼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司法审判的唯一依据是对即有法律条文的绝对遵守,审判结果则是对根据即有法律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其他任何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正义的原则全部被排除在外,程序是法律世界中固定的、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美国宪政历程》法律出版社·P428)这句话最能体现美国司法体系中制度优于权利这句话的内涵。实际上,程序优于权利的核心是用来约束政府的,是用来约束权利部门的,为了防止“苛政猛于虎”。而当今中国社会,在权力集中的时候,极其容易出现该问题,我们要深刻自省,避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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