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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3  分类: 自查报告 手机版

篇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办金融许可证流程

办理金融许可证流程

一、准备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补报材料目录

2、《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年末财务报表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办法

二、将资料报给区金融办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区金融办将资料审核后上报给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设和资料后提交给省金融办

五、省金融办最终审核资料,做最终决定

六、通知领取金融许可证

篇三:存款业务自查报告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业务

自查工作情况汇报

省联社***办事处:

根据《***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自查的通知》(赣银监办发[2012]12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业务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联社于2012年8月1日至8月28日开展了银监会提出的关于对制度建设等“二十条”存款业务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为了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自查工作的

有序开展,县联社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核监察科,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班子成员带队下乡到各营业网点,自查工作全面开展。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督导和检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包片负责对各部门、各营业网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督导。

(二)制定了《***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检查工作实

施方案》(]**农信联社字[2012]**号),明确了此次活动的工作目标与要求,具体实施的时间与步骤。

二、工作的开展情况

按照市办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监事长带队,抽调财务

会计、业务拓展、风险合规、稽核监察等部门人员,成立检查工作小组,机关各科室、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包片网点的检查工作,对全县]**个营业网点逐一开展了检查。各营业网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了专人负责如实填报检查附表,及时形成自查报告,并对检查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同时,由各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包片网点带队深入基层网点督促指导。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梳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标本兼治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整改措施,确保风险点及时排除。本次存款业务检查主要是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排查:

1、制度建设:一是存取款业务制度。对于超过5万(含

5万)大额存取款现金进行预约登记制度,超过10万(含10万)大额支取现金业务上报联社计划信贷科审批,超过20万(含20万)大额支取现金业务上报联社计划信贷科及分管领导审批,并预留客户身份信息。对于办理开户必须提供本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件。各项存取业务均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了存取冒名业务风险。二是“四项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强制轮岗(休假)、干部交流、亲属回避、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测分析情况及对“九种人”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四项制度”规定逐一进行排查,截止]**月末,我社共有员工]**人,]**人待岗,在岗人员]**人,根据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达五年的网点(含分社)的主任和科室负责人必须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达三年的会计和信贷员必须交流,

对在同一网点工作满一年的柜员必须轮岗的原则,截止到报告日,共计对**人进行了干部交流,**人进行了轮岗,**人实施了强制休假,**名员工进行了亲属回避。

2、岗位设臵:我联社共有员工**人,**人待岗,在岗人员**人,其中正股级干部**人,副股级干部**人,委派会计**人,信贷员**人,柜员****人,科员**人。基层网点设有主任1人、委派会计1人、信贷员1-2人、柜员2-3人,岗位职责清晰,业务流程科学。根据不同业务能力和岗位要求,各基层网点柜员、信贷员岗位设定了一级权限2名,三级权限1名,主任和委派会计权限为四级,符合我县实际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要求,有效达到风险有效制约和控制。

3、存款考核与问责机制:联社制定了存款考核方案,按月对每个员工进行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在网点大厅内重要的醒目位臵挂有《***省农村信用社“二十条禁令”》和《七不准规定公示牌》等规章制度宣传牌,有效的做到了客户对网点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工作人员违规等经营现象发生,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坏农信社社会形象。

4、账户管理方面:按照“网点排查100%、账户排查100%、资金排查100%”的要求,对全县所有网点的单位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印鉴管理、对账管理、异常交易行为等方面开展全面合规检查。截至2012年8月底,在检查的**个网点中,有**个网点有对公存款账户。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账户资料不全、开户单位名称与开户许可证不符、印鉴卡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印章不同。针对上述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已责成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我网点严格实行实名制操作办理,并对有效身份证件实行联网核查,坚决杜绝假冒名等无效身份证件进行办理开户业务,防止虚假账户,损坏客户利益。

5、对账情况:针对银企对账问题,联社专门成立了对账中心,该中心人员不负责记账,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每月或每季发出对账单与客户对账,能做到对账、记账岗位分离,并能双人交叉对账。针对对公存款账户,我联社均免费为客户提供了短信签约服务,有效防范了资金风险的产生。

6、现金库房管理方面:各营业网点均设有库柜员一名,网点实行每月会计查库不得少于4次,网点负责人查库不得少于2次制度,其中月底网点负责人必查,月中抽查;每日主办会计要实行卡把两次,对柜员尾箱账实、账账要予以监督核对;按照各网点实际需求,对每个网点现金明确的限定额度,并监督及时上介,保障了网点正常运营和现金风险防范;对于柜员之间相互调剂现金,提出了各网点委派会计签字授权制度;库房坚持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定期更换密码等制度。

7、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建立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详细记录了每一张重要凭证的入库、出库、领取、销号、作废等记录,建立起百福卡等重要空白销号台帐,做到了重要空白凭证科学规范管理;并要求网点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2次

对库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保证网点的重要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在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上,不得允许柜员等员工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先预留网点公章等章印,切实防止重要空白凭证流出网点,导致点经济利益风险发生。

8、印、证分管制度等方面:由领导带队到各营业网点突击检查,各营业网点均能将各类业务用章及个人名章保管妥善,没有长期不用且未上缴封存的业务用章;不存在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同时保管相关业务单证的情况;印章名称与《金融许可证》名称相符;柜员、会计休假时办理了交接、登记手续。

9、大额款项支付管理方面:联社建立了5万以上(含)支取提起预约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对于大额存取,客户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才能予以办理,对于超过现金10万元或20万元以上转账需联社计划信贷科和分管领导审批。网点办理不同等额现金存取业务时,实行了不同权限级别操作制度, 5万以下,实行一级柜员权限、5万-20万实行三级柜员权限、20万以上实行四级权限管理制度,有效制约和防范现金等操作风险的发生。

10、特殊业务处理方面:他人或单位查询、扣划或冻结存款账户时,均要求经办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及司法机关和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查询、扣划、冻结通知书,并复印了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对于挂失当事人和代理人均以通过公安部门身份核查系统的核查;操作人员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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