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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时居住证租房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1  分类: 租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上,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对租用房屋进行充分了解后,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用途:甲方同意把座落于三宝郡庭幢室约( )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乙方所租房屋仅为使用。

二、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每月租金净元人民币(大写)。

四、付款方式:1、乙方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每月/年支付一次,每一次租金及押金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天支付;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双方交付房屋时,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备和设备状况,以甲乙双方在交房时签署的房屋交接单为准。3、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的费用:水价每吨、电价每度、水电费每月支付,华数机顶盒每月,物业费,宽带费,卫生费。

五、履约押金:乙方在签合同时缴纳履约押金,合同期满,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无息)。若乙方对房屋内卫生清洁,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等造成损害的(前述物品的正常损耗除外),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不足的在向乙方赔偿。

六、甲方义务:

1、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流动人口无准生证怀孕、生育的要及时与社区计划生育干部联系。

2、出租房屋用于住宿的,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防盗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并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

3、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加固门窗设施,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并督促其改正。

4、应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公安机关。

七、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杭州市民守则。

2、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已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及时签注,移居时要申报注销;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3、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准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发现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损害公共和自身利益的,房屋内不准墙面乱贴、乱钉、损坏墙面,甲方要求出租人进行整改回复原样及赔偿损失。

4、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社区、物业组织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

5、配合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报告。严禁未经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6、严禁在承租房内制作假冒伪劣商品、赌博、卖淫嫖娼、销赃、吸毒、传播和贩卖淫

秽物品等违法活动;严禁在承租房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开设诊所非法行医。

7、做好消防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及时检查煤气、窗门、房门是否关闭和完好、安全有效。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生活垃圾按物业规定垃圾桶投放,不乱扔垃圾。

八、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间内,如该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部分发生故障,由甲方负责进行维修。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由于乙方人为故意造成该房屋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对该房屋立即进行修复,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九、房屋的返还、转租及续租: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终止当日搬离、腾空并交还该房屋。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将该房屋内清扫干净,并以正常使用后的现状向甲方交付该房屋。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该房屋部门或全部转租、分组、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如违反者,限制居住、停电、停水,终止合同。

4、承租期满,同等价格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遵守乙方义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采取停电、水等限制居住措施。

2、乙方在合同终止当日如未搬离、腾空,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限制居住措施;乙方搬走后房内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理。

3、甲方保证租赁房屋为自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物始终处于适宜适赁状态,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实现乙方租赁用途的,甲方除返还未使用租金、押金等费用外,须承担乙方及实际使用人搬家费、一个月租金作为寻找替代房屋过渡费。

十一、免责约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规定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特别约定: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以及承租人的访客,在租赁房屋内或租赁房公共区域发生意外、因刑事侵害导致人身损害、如牵涉民事赔偿、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但前述事件系由甲方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系由第三方侵害造成的,依法由第三方承担。

十三、其它:本合同壹式贰份,自双方签字并支付定金或首笔租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二:杭州公租房申请操作手册

2013年杭州公租房申请操作手册(江干区)

一、政策法规: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

3.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

4.《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3号)文件

二、 网站查询: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http://

三、受理部门:

需要到工商注册地即江干区住建局(钱潮路12号,体育中心东侧看台附房)

四、咨询电话: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租房中心:87709591

江干区住建局电话:87654172;

五、申请人员分为2类: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类、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

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7)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

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2类、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3类、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资料:

可以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选择场景式服务来了解自己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类、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1.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

原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

3.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有效户籍证明或在市区居住

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址”填写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地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时,应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4.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在职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 申请人本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

填写所在单位全称,提供社险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由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7.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8. 申请人近3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原件

9. 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开具的1

年以上完税证明原件。

10. 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住房资助能力具结书。

11. 所在用人单位的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由单位指定经办人集中提供。

12. 本市持证低困家庭,提供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13. 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类、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入杭户籍5年以上证明复印件。

4.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原件。

5.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

6. 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7

杭州临时居住证租房合同

. 本市持证低困家庭,提供市区民政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

件。

9. 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七、申请流程:

1、基本流程:

——单位收集个人材料

——住建局领取申请表格

——单位公示7天

——提交申请

——单位(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单位(街道社区)交件(2013年12月31日止

——区级初审

——市级审核公示(公示期7天)

——定期进行分类摇号

——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

——公开选房

——办理配租入住

2、 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

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

2) 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外的相关材料可在“杭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3) 单位(街道社区)交件。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将申请

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所在区住建局;

4) 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不少于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

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每期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发布。

5) 领取《受理单》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

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

6) 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

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

7)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级经租

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市级审

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经租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9) 一般以一个季度为一次进行申请,10月申请要到明年3月份选房;

篇三: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浙江日报讯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受理对象主要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主要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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