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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事故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国内苯胺事故案例

国内苯胺事故案例

1、吉林石化双苯厂苯胺爆炸事故

中石油吉林工厂爆炸事故:

事件经过:

11月13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地处吉林省吉林市的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60多人受伤。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被分别送到吉化的两所医院进行救治,受伤较轻的人员已经在诊治后陆续回家。现在尚有30多人在医院接受救治,两名重伤者手术后暂无生命危险。

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消防队员以最快的速度铺设了4条水带,为移动水炮供水,然而喷水灭火不到5分钟,第二次爆炸突然发生,爆炸产生的巨大气流把厂内下水井的井盖炸飞。现场的消防队员立即将险情进行通报,与此同时,吉林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果断启动了化工火灾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一次性调动了8个公安消防支队的300多名消防官兵,赶赴火场,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爆炸现场的明火已于14日凌晨4点左右被扑灭,从14日早上7时开始,被疏散人群已陆续回到自己的家里,开始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责任处理:

吉林市政府11月14日晚证实,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现场找到5具遇难者遗体。医护人员正在对住院接受救治的受伤人员进行身体复查。造成这些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爆炸瞬间产生的冲击波荡起爆炸物碎

苯胺事故案例

片、玻璃等物品,击伤和划伤这些人的脸部等位置。

12月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召开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股份公司董事长陈耕说,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他还在大会上通报了爆炸事故引发的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和事故处理情况。

爆炸事故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同时,水污染事件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也损害了中国石油的整体形象。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积

篇二:山西苯胺泄露事件

2013年山西苯胺泄漏迟报事件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市潞城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经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发现泄漏后,有关方面同时关闭管道入口出口,并关闭了企业排污口下游的一个干涸水库,截留了30吨的苯胺,另有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

1月5日下午,山西省委宣传部称山西省政府接到此次泄漏报告,报告称泄漏苯胺可能随河水流出省外。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省级应急处置小组,启动了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要求长治市和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源头,清理污染物,加强对污染物的全面检测,防止有新的污染物向下游扩散,积极做好与兄弟省市的沟通、协助、预警工作,共同处理好这起泄漏事故。

1月6日,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说,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以来,长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浊漳河河道中打了三个焦炭坝,对水质污染物进行活性炭吸附清理,设置了5个监测点,每两个小时上报一次监测数据,同时沿着河流深入河北境内80公里进行水质监测。

长治市通报称,泄漏在山西境内辐射流域约80公里,波及约2万人。泄漏事件导致河北邯郸因此发生停水和居民抢购瓶装水,河南安阳境内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民众质疑为何事发5天才通报事故,长治市有关负责人表示是按规定报告的,长治市新闻办主任称,“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当地宣布对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撤职处理。

国务院2007年就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现场责任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限度,作出了严格规定。监察部等七部门2007年还联合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

2012年3月山西通过《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新京报》发文称,一起影响如此恶劣、范围如此之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发5天之后,才上报给山西省环保部门,才让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这如果还不算迟报,实在有违常识。邯郸方面虽然不好说长治“迟报”,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确实有点晚”。 1月7日,山西官方首次明确回应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山西省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在12月31日发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向公众道歉。

事发50天后,2月20日下午,山西省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山西长治苯胺泄露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调查认为,这是一起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对此负有责任。

调查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金属软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破裂,造成泄漏。此次事故及事件共涉及责任人员38名,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山西省委决定,提名张保不再担任长治市市长。给予天脊公司副总经理王彦灵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撤销长治市环保局局长申旭峰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免去长治市安监局局长杨富进职务,记大过处分。给予长治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潘贤掌记过处分。

新华社记者发文称,长治市这起苯胺泄漏事故发生五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尽管当地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封堵、拦截措施,但仍有约8.7吨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长约80公里河道受到影响,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引起当地不少市民抢水储水。

人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党委政府就能及时调集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减轻事故损失。由于瞒报、迟报,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可能因为瞒报、迟报而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总结: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市潞城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在山西境内辐射流域约80公里,波及约2万人,导致河北邯郸因此发生停水和居民抢购瓶装水,河南安阳境内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事故发生5天后,长治市才上报到省政府,媒体和民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认为,长治市政府在事发5天才通报事故,存在迟报嫌疑,导致事态严重性扩大,但长治市新闻办主任否认迟报事件。

1月5日下午,山西省委宣传部称山西省政府接到此次泄漏报告,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省级应急处置小组,启动了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月6日,山西省长治市市长称,苯胺泄漏以来,长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1月7日,山西官方首次明确回应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山西省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在12月31日发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向公众道歉。

事发50天后,2月20日下午,山西省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山西长治苯胺泄露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且山西省委对长治市相关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给予了惩罚。

案例分析:

1、 值得肯定的地方:

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后,一方面,长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团采取了一定措施,止住了泄漏,并对污染的河水进行过滤净化,保持对该市以及下游的水质监测。另一方面,山西省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省级应急处置小组,共同处理泄漏事故,并向公众道歉,到最后对相关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给予了惩罚,体现他们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2、 做的不足的地方

第一,政府反应速度慢,在事故发生5天后,山西长治市政府才将事故上报省政府;7天后,山西官方才首次明确回应泄漏事故,导致事故影响更加严重和恶劣,引起下游地区民众的恐慌。此外,当时的新闻办主任否认迟报事件,存在想要逃避责任的嫌疑。

第二,事故发生50天后,官方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处理结果。这一再拖延让危机愈演愈烈,山西省政府的官方形象也不断跌入低谷。

第三: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主动与媒体联络沟通,没有通过媒体公布泄漏消息与污染进展。对于媒体的猜测报道也没有予以澄清,更加剧了公众的猜测与恐惧,导致长治市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建议:

1、 在苯胺泄漏后,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尽快查明原因并加以处理。并提醒下游县市注意防

范,把危害减到最小。

2、 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迅速把泄漏与污染最新消息通过媒体发送出去,以保障民众的

知情权。

3、 企业和政府应诚恳道歉,尽可能的出面安抚受到苯胺泄漏事故影响的居民的情绪,主动

向受污染地区的居民派发饮用水、检测空气与水质,做好善后工作,并注意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篇三:安全教育事故案例

安全教育事故案例

辽宁鞍山铸钢厂喷爆事故

2012年2月20日23时30分,央企鞍钢旗下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发生喷爆事故。截至21日下午,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在2月23日的通报中公布了初步分析后的事故原因:由于型腔内部或底部残余水分过高,钢水进入型腔后,残余水分受热,短时间内迅速膨胀,造成砂型型腔喷爆。

宝钢集团梅山钢铁厂煤气泄漏事故

2012年2月23日,上海宝钢集团梅山钢铁股份公司煤气中毒事故又有3名危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23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位于南京雨花台区的宝钢集团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导致转炉煤气倒灌进煤气柜,造成柜内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大修施工的13名作业人员煤气中毒,其中3人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赵县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

2012年2月28日上午9点20

公司一号车间发生爆炸。有关方面已经临时成立现场抢险救援小组,在工厂实施救援。该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

上海宝钢铁水包倾翻事故

2012年12月17日上午,宝钢股份发生一起铁水包倾翻事故,当天9时23分,在宝钢股份炼钢厂内,一台行车在吊运铁水包过程中,铁水包倾翻。导致2人当场死亡,在事发点附近进行其他作业的1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判断为,行车L形卡板失效,导致销轴轴向位移,造成单侧板钩整体脱落,所吊铁水包倾翻。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露事故

2012年12月30日12时30分,位于山西省潞城市的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罐区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污染物流入浊漳河,影响下游河北邯郸用水。当班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和检测,导致进料管道上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围堰内。也未按规定定时巡检,没有及时发现苯胺泄漏。

泄漏发生后,造成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为天脊股份公司方元公司成品罐区与围堰外相通的雨水阀未完全关闭,导致部分苯胺通过雨水阀流入排洪渠,并进入浊漳河,致使浊漳河水及下游污染。

江西新余钢铁转炉发生爆炸

2013年4月1日11时22分,江西新余钢铁集团公司2号100吨转炉发生爆炸,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32人受伤。2号转炉的作用是把铁水转化为钢水,在溅渣护炉以后,处理氧枪结瘤过程中,发生放炮现象,引起的炉内高温红渣溅出,造成冲击波,将挡火门和主控室全部损毁。 受伤员工多为脑外伤、骨折、软组织挫伤、热力烫伤。

甘肃宁县特大车祸已经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2013年2月2号宁县客车坠落起火事故已导致18人死亡,32人受伤,另有4人返回家中休养。 经初步调查,肇事车辆为河北省衡水市运输公司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乘客为宁县、合水县和庆城县在胜芳镇务工返乡人员。事故当场造成34人受伤,其中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疑为超载及驾驶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所致。

福建漳龙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已致11死35伤

2013年3月23日11时25分福建漳州南靖县漳龙高速和溪出口路段,一辆大挂车因刹车失灵,先后撞上前方一辆小轿车、一辆卧铺大巴和一辆水泥货车。

17时1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此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8人伤势较重。 被撞的卧铺大巴上载着45人,其中小孩3人,从贵州习水开往福建晋江,被撞得几乎散架,仅剩下一副底盘还是完整的,多名乘客还在睡梦中就被夺去了生命。

熔炼厂3号转炉出现部分渣液溢出的事故

2013年4月1日上午9点50分左右,由于1#变压器断路器跳闸断电,从而使正在倒渣的3号转炉失电而无法返回,造成了3号转炉出现部分渣液溢出的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电瓶例行检查的工作方法和处置失当,放电接线时直接将直流供电回路的各回路开关短时间断开,且未按电气周例会上工作安排和要求的作业程序和方案执行。而采用直接断开关和回路来连接放电电炉线,致使各直流负载短时间失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熔炼厂电气人员对本次电瓶放电工作重视不够,未将例会上确定的放电程序和方案传达到每位现场工作人员,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熔炼厂在进行放电的工作时,并未通知机电部相关人员到场把关,放电方案在现场进行修改后也未与相关人员商议便实施放电工作。

4、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反映断路器状态的电接点数量不够,在应急柴油机起动的重要回路上,使用了其扩展继电器回路的接点,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次要原因。 选矿厂15吨尾矿抓斗起重机撞落止挡钢构事故

2013年4月8日上午10点,选矿厂尾矿库15吨抓斗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撞落止挡钢构,导致钢构从18米高空坠落,起重机缓冲器严重变形,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基础施工不到位引发的事故。 直接原因

起重机当班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使用中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在行车过程中未能把握好速度,达到行程终点前未能提前减挡降速。 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存在缺陷,选矿厂尾矿库在4月6日出现两辆起重机相撞事故,不仅未按公司要求上报,自身也没能在事故中吸取教训,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未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导致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度不完善,对强制性要求没有落实到位,存在生产作业的随意性。设备点检不到位,在日常设备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及时的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如此项止挡钢构焊接不全的现象没能及时发现,提前处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3、二十一冶钢结构施工不到位,止挡钢构底部未能满焊,验收把关不严,造成止挡钢构被起重机大车撞击后拉裂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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