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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案件多数出现在商标侵权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直接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等问题。有的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掺合在一起的情形,所以在碰到这类商标案件时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作为原告应选择好起诉的点,作为被告也要看清对方起诉的点,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目录

1.2.3.

1.什么样的商标案件属于商标侵权案件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商标案件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案件;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案件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商标案件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案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标案件都由哪些法院管辖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4、商标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5、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2、3、4、5,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3.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持续两年之久的商标案件iPad商标权纠纷,最终画上了句号。

2012年7月2

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调解协议,作为拥有iPad商标的对价,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在尘埃落定的商标案件背后,留给中外企业的,不仅仅是一场好看的闹剧,更多的则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警示。

苹果收场:6000万美元买来“一揽子协议”

通过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不过,苹果为此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

通过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不过,苹果为此商标案件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

7月5日,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确认,唯冠与苹果双方所签订的调解书涉及一揽子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内容,其中包括深圳唯冠放弃iPad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唯冠同时放弃了在iPad商标正式划入苹果名下之前苹果使用该商标的索赔权,协议同时要求唯冠撤回在全国百余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商标案件,这标志此前媒体报道的高达300亿元的天价工商罚款将失去执行的源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归属以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要件,即在正式的工商登记生效之前,苹果使用iPad商标都将有“侵权嫌疑”,也就是说,如果在调解协议上苹果只是购买iPad商标,而不谈及购买之前的权益问题,唯冠将仍然有获得商标侵权赔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商标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仍然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为侵权商品经营额的三倍,按照苹果在中国100亿元的销售额,苹果的工商罚款可高达300亿元人民币。苹果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同时要求唯冠撤回在全国百余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就是要杜绝这一工商处罚的后患。

可以说,商标案件通过上述一揽子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不过,苹果为此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有媒体表示,6000万美元,相当一个字母近1亿元人民币的代价。

傲慢的代价:从1000万美元到6000万美元

在这起商标案件中,苹果没有意识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作用。在短短两年内,苹果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多支付了5000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iPad案之所以两年难以收场,表面看来,是因为双方对于iPad商标的价值认同所存在的差异,而背后的根本原因却在于苹果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及执法能力的漠视。

商标案件从最早通过英国IP公司购买iPad商标所支付的3.5万英镑,到iPad中国商标争议初起时唯冠向苹果提出1000万美元的索赔,到最后苹果以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而收场,在短短两年内,苹果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多支付了5000万美元,即3亿元左右人民币的代价。

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向记者证实,“2010年1月,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商标案件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事实上,当时唯冠的要价只有1000万美元。”

“然而,苹果当时以经济实力世界第一的跨国公司的地位,声称自己能打赢这场官司,表示,?我们可以付你们在香港诉讼的律师费(几百万美元)结束这场商标案件?。”

在双方争议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9月17日苹果强行在中国市场推出了iPad产品。

篇二:商标侵权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1

商标侵权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一、案情概况

原告: (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由:美国宝洁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北京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 “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一九九二年,宝洁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在国际分类五类注册了“WHISPER”商标,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同年,宝洁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注册中英对应商标 “护舒宝/WHISPER”,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此外,宝洁公司还分别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及图形商标”和“WHISPER”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等商标。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hisper.com.cn”域名;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二万元人民币

被告国信公司辩道: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同年,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本公司申请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管理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本公司不同意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whisper.com.cn”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2、域名不是商标,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内。本公司是在网络上注册“whisper.com.cn”域名,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3、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没有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上述公约和法律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未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原告宝洁公司指责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能成立的;

4、本公司注册 “whisper.com.cn”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本公司从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有偿或无偿转让,域名未开通使用与恶意抢注并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本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开通使用,也谈不到“搭便车”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处:原告宝洁公司为“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WHISPER”、“WHISPER图形”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WHISPER”、“护舒宝 /WHISPER”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上述商标长期持续使用,法律状态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网络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在新技术上的表现,网络空间的行为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商标(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商标侵权案例)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再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所具有类似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域名如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在上述的特定条件下,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网络域名,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

“WHISPER” 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被告国网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是带有较高价值的驰名商标,且经查证,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

同的域名,并均未开通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是十分明显的,故被告国网公司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涉及几个新问题:

(一)关于网络域名的司法保护问题(有法可供调整)

对于解决网络中出现的问题,现行法律的规定尚有不完备的地方,还需尽快的完善立法,但决不能认为,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法律可供调整;法律的规范,是网络经济和信息传递的发展的有利保障。

既使该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另外对驰名商标,因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参照国内外一致认可的标准)

本案是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一是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直接判定;二是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也有由政府主管机构来认定。

我们国家一般是由国家商标局作出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作出这种认定的行政机关,但它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对驰名商标个案予以认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这样的判定,目前,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比较通行。况且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一个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而不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是参照国际上和我国一致认可的标准。

(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尊重事实,两法并用)

本案规范的是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依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予以特别的保护,在国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基于《巴黎公约》规定的精神及基于上述所阐述的对于域名识别功能的认定,本案将特定条件下的域名纳入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中,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商标专用权造成妨碍。对于被告注册“WHISPER”域名,应视为是一种待价而沽、非善意注册的行为。主要依据有:

(1)被告注册whisper.com.cn域名后,一直长期空置未予使用;

(2)被告至今为止,在中国互联网上共注册了数千个域名,其中约有两百个使用了世界知名商标;

(3)被告注册WHISPER等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规定;

(4)客观上,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造成了消费者误认的后果。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本案的判决还适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参照了WIPO制定的有关文件的精神。

四,后语可知宝洁公司与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争端尤为激烈,从以上案例的法官判决依据的法律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种案子时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胆略加分析可知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似乎有欠妥当。

在域名是否恶意抢注,抢占的认定标准这方面法律比较先进的是美国,为了顺应电子商的发展潮流,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克服传统方式解决域名争议的不足,回应司法界和商界对于既有域名法律制度框架改革的呼声,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案对“恶意”的认定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但是每个新兴事物都会有其发展的阶段,而规制其的法律也会随之发展,域名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为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对其的规制并不健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随着法学家对域名的研究一步步加深,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一定会越来越完善,应用于解决纷繁复杂的域名问题也将会更加得心应手。

篇三:商标侵权个案分析

2014年1月22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标有“JEEP”商标的各式上衣和裤子做工粗糙,业主无法提供正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样品后送往相关单位鉴定。

经“JEEP”品牌服装的授权企业广东利威制衣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售均为侵犯“JEEP”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经查,当事人高某于2013年12月底,从乌鲁木齐小西门以50元至135元的价格购进各式“JEEP”裤子、上衣等系列服装77件,并以一倍以上的价格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对高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及没收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例二:

2014年1月21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准南市场二楼某鞋店所销售的“NIKE(耐克)”和“CONVERSE(匡威)”鞋商标模糊、做工粗糙,业主赵某不能提供该商品的来源。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将样品邮寄上述商标品牌所有权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康沃斯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所售均系假冒商品。

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这些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傍名牌黄金首饰,惩!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4月22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克区幸福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王某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柜台及店面装饰上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字样及图形,但其使用的商品标价牌和质量保证单(销售凭证)上商品名称均标记为“香港中国黄金”,但王某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及相关授权手续。

经鉴定,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黄金首饰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克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珠宝首饰标志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的“中国黄金”注册商标标志近似,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误导了公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的黄金首饰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假冒混凝土添加剂,查!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9月27日,克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和什托洛盖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砼供应站的30吨左右混凝土添加剂使用市场上同类产品注册商标“BR”作为产品名称。

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标有“BR-3型防水剂”的产品包装袋进行抽样取证。后经“BR”商标持有人山西建华化工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R-3”型防水剂均为假冒产品,至该局查获时,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获得非法经营额为26265元。

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该案是我市工商系统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材料侵权行为案。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利益所趋,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手段来提升产品认知度、提高产品销量,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销售假“惠普”,责!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11月5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销售的“惠普”牌5种型号共计230只打

印机硒鼓外包装标识不清。为排除质疑,执法人员在抽取各种型号的样品后,委托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惠普公司授权该公司对“惠普”注册商标权进行保护)进行鉴定。

经鉴定,上述惠普硒鼓为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克区工商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因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4年3月27日,将该案件移交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查处。

经调查获知,该公司从一名推销员手中以每只40元至150元的低廉价格购进5种类型“惠普”硒鼓230只,并以数倍高价对外进行销售,获非法经营额高达131990元。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克区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惠普”牌打印机硒鼓,罚款人民币158388元。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惠普”牌打印机硒鼓是知名商品,其注册商标属惠普发展公司所有,“惠普”商标在国际、国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远低于正品价格的打印机硒鼓,在加价数倍后以正品价格销售,谋取暴利,其行为恶劣,违背了商业道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克拉玛依区工商局对该公司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侵犯名牌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4年2月19日,白碱滩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碱滩区中兴路匡某所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所售的80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的外包装日期模糊。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侵权鉴定。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泸州”、“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匡某于2012年11月初从乌鲁木齐市一家商行购进14件(共84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件(共6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5件(共30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6瓶/件),并分别加价后以45元/瓶均价销售,至查获时匡某共获非法经营额5400元。

白碱滩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匡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0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

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例二:

2013年1月24日,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在克区天山路28号(博达市场)王某经营的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标价为每瓶55元的18瓶干红葡萄酒品名为“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生产厂家为新疆汇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中所标明的生产厂家。

经调查获知,王某从乌鲁木齐购进10箱“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以每瓶5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商行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获得违法经营额3300元。

王某所购进的“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非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750ml)18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泸州”、“洋河”、“解百纳”酒均为国内驰名商标,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酒类市场,应严厉查处,以警示其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把关,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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