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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案例介绍

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案例介绍:

2.3.1.1对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干涉

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最东部的索马里半岛。1991年1月,索马里西亚德政府被反政府组织推翻,国家随即陷入内战,军阀割据、国家分裂:同时干旱和饥荒使索马里变成灾区,大量难民外逃,大批居民死于战乱和饥饿。1992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33号决议,决定派兵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功并不顺利,社会秩序依然混乱,美国表示愿意承担联合国的维和行动。12月,安理会通过第794号决议,授权美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联合国名义派遣一支多国部队,即“联合国特遣部队”进驻索马里,以恢复索马里的“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但是,维和部队进入后,遭到当地强大的艾迪德武装的顽强抵抗,维和行动进展缓慢。1995年3月,联合国最后一批维和部队撤离索马里,宣告了联合国在索马里维和行动的失败。

2.3.1.2对卢旺达的人道主义干涉

卢旺达位于非洲大陆中部,其人口由三个部族组成:胡图族85%,图西人14%,特瓦人1%。其中,胡图族和图西族人的民族矛盾已经持续了几代人。 1994年6月,卢旺达图西族和胡图族之间爆发武装冲

突,种族屠杀很快蔓延到全国。三个月之内,仅有750万人口的卢旺达就有50多万人丧生,200多万人 逃亡。

1994年6月,法国宣布向卢旺达派遣一支人道主义干涉部队。当时的法国总理在解释出兵原因时道出了其派兵的真实目的:这样做是因为“它关系到一个法语国家,而且还有道义上的责任。”从1993年10月5日安理会决定部署到1996年3月8日最后一批联合国维和 士兵撤离卢旺达,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没有能阻止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也没能使逃到邻国的上百万难民返回家园。灾难发生后,美国和西方国家对此反应极为“冷漠”。国际社会正是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对卢旺达大屠杀的态度中,对冷战结束以来西方一直竭力兜售和标榜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实践的真实性、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2,3.1.3对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涉

同样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在另一些地区,西方大国的兴趣就要比去干涉一个非洲弱国要大的多。欧洲中部的巴尔千半岛上的前南斯拉夫地区,居住着塞尔维亚民族、克罗地亚民族、阿尔巴尼亚民族和穆斯林,冷战结束后,隐藏的民族矛盾开始暴露并逐渐恶化。

科索沃是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南部的一个省,面积一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20万,占总人口90%以上的阿族人长期以来一直要求独立,不愿被塞族 人的塞尔维亚政府统治。1989年,当时的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米洛舍维奇取消了科索沃的自治地位,由此引发混乱。塞族和阿族武装之间的矛盾激化,冲突不断。米洛舍维奇希望通过谈判来缓解危机。但是,};可族人坚持要求“独立”。西方大国对科索沃危机的介入也越来越深,其真正意图也更为明显,支持阿族独立,彻底分裂南联盟。

1998年9月23日,安理会通过第1199号决议,要求科索沃阿族和塞族各方停火,并谈判结束冲突。1999年初,欧安组织驻科索沃观察团团长沃尔克做出的“塞尔维亚警察屠杀阿族平民”的结论和南联盟驱逐沃尔克的决定导致了北约决定对南联盟动用武力。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于1999年3月24日单方面发动对南联盟的武装行动。

北约28个国家在78天的武装袭击中,派出1000多架飞机,出动3.8万多架次,

向仅有10万平方公里的南联盟上地上倾泻了数千枚导弹、两万多顿炸弹。

据南联盟官方2001年统计数字表明,北约轰炸开后有

35万非阿族居民被赶出家园,1000多居民被杀害。受害最深的是塞族民众,仅在2000年5月底到6月初的短短10天内,就有20多万名塞族居民被阿族极端分子杀害。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全然不顾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原则,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为名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发动残酷的空中打击,实则制造了一场令人类文明再次蒙羞的“人道主义灾难”,开创了区域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动用武力的先河。更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美国完整、系统地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和北约“战略新概念”等一套“新干涉主义”理论,宣称为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将可以不经联合国授权对任何主权国家进行干涉。

篇二: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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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 语 ????????????????????????????5 参 考 文 献 ??????????????????????????6

【摘 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 “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年,东帝汶经过全民公决,做出独立决议,与此同时,印尼出动大量军队和警察,干涉东帝汶独立,制造多起人道主义危机。

2、科索沃危机

科索沃危机具有单方干涉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干涉的双重性质。一开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随着局势的恶化,安理会先后宣布同时对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不久,随着局势进一步恶化,北约在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对南联盟实施了空中军事打击。正是这次干涉,使得国际社会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注和争论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

综合起来,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以下特点:

(1):由于没有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在实践中遭到国际社会有关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2):大多是由发达国家针对不发达国家进行,带有强权政治的烙印;

(3):干涉的目的性极为明显,即为了谋取国家利益,如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含有扩大在中东地区势力的根本目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比起萨达姆犯下的残暴罪行,伊拉克的石油更能引起美国的兴趣来。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1、 1977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决议,针对南非进行的种族隔离政策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将自1963年以来实行的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禁运。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其会员国采取行动。 2 、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由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为保护从伊拉克境内逃到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德难民,在伊拉克北部设立了安全区,安理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6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采取强制措施。

3、 联合国安理会在1992年12月3日通过794号决议,授权使用武力恢复索马里的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安理会专门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尽快为在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794号决议。对索马里的维和行动被公认为是人道主义干涉以失败告终的经典案例。

4、 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9月25日通过713号决议,认为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的情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对前南斯拉夫实行全面武器禁运,并于1992年5月通过757号决议,对前南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1993年通过836号决议,授权各成员国单独或通过区域组织在安全区内以及周围使用空中力量支持武装行动。

这种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是:

(1):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进行,有合法性授权;

(2):其目的大都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

(3):方式不限于武力,还包括制裁、禁运等经济措施;

(4):存在大国操纵的阴影;

(5):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全都是成功的,有些案例以失败告终。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1、不干涉原则的禁止

不干涉原则是指,作为主权国家,各国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的处理其内政和对外关系,他国负有对此不干涉的义务。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部事务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具有对内最高性,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任何国家无权介入他国事务,无权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建立在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基础上,违反了不干涉原则。

2、违反《联合国宪章》

冷战后,随着两极均势的失衡,在新干涉主义思想指导下,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泛滥的趋势。由于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在程序上未获得安理会授权,并且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因此缺乏程序上和理论上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在采取单方行动时,往往也较少征求安全理事会同意。

3、后果忧虑

在国际社会中,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是及其危险的,这将使国际关系在使用武力方面倒退回20世纪初,并且可引起美国式的世界警察行为。由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承认人道主义入侵合法化会造成某些大国总是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而实际滥用权利的危险,也就是说其干涉的本质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正如博萨所说:使用武力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非常严重的、最严重的侵犯。所以,即使从哪个层面来讲,也不应该承认国家有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4、国际社会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看起来神圣伟大,冠冕堂皇,然而却从来只对落后国家和地区使用过,另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自身屡屡出现的侵犯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现象,却缺乏必要的关注,这也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垢病。就超级大国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来看,消极的一面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到国际实践中,超级大国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对第三世界国家真正的人权和经济问题等则漠不关心,例如在美国的影响下,联合国对911事件反应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4年4月至7月中旬,在卢旺达每天经历的事件相当于三个911事件,这个国家的人口只相当于美国的三十六分之一,但是由于缺乏大国支持,联合国对此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反应如同冰川运动一般迟缓。正因如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大国利用并歪曲人权问题对别国内政进行干涉和制造混乱的理论武器或精神手段。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德国法学家魏智通,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建立在尊重《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基础上,即只有在安理会认定出现威胁和破坏和平的国际局势或侵略行为时,才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以保护其他国家公民不受严重的人权侵害。但正如前面所述,以联合国为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的具体实践中,同样笼罩着失败的阴影,其中存在以下几点难题。

1、联合国所起的作用有限

联合国本身不是世界政府,没有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利。由于国家间实力的不平衡,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其一是人道主义干涉从来就没有对发达国家使用过,其二是联合国本身的财政经费和力量资源都极为有限,其三是有些发达国家完全绕开联合国,进行单方干涉,对这一行为国际法却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比如,2003年美国绕过联合国单方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的事件,就使联合国安理会扮演了一个极其尴尬的角色。

2、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缺乏参与者的普遍性

如果要求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有合法性,就必须要求参与者的普遍性,这也是集体安全体制的客观要求,按照主权平等原则,当面临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只有各国本身具有利用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意愿,并承诺合作和遵守宪章规定,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如果集体安全体制没有各成员国的广泛积极参与,任由世界各国自行其是,就会产生混乱局面。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对抗美国的利益制衡,导致大国单方干涉愈演愈烈,人道主义干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大国间讨价还价的产物,多数成员国反而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缺乏参与者的普遍性,导致联合国存在效率不高的弊病。

3、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决策机制的先天缺陷

大国一致原则是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原则,但是五大国一致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大国

否决权也就是联合国安理会一票否决的投票机制下,一方面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过程中,根本无法通过对发达国家不利的决议案,而这些国家往往却是最足以威胁其他国家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常任理事国之间频繁相互使用否决权,阻碍了集体安全行为的达成。大国一致原则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为集体安全的达成设置了实质性的障碍,这种结构上的双层制保护大国的利益,表现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非民主思想。

4、《联合国宪章》的相对滞后性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体制建立在战后的废墟上,因此将禁止的矛头直接指向侵略以及国家之间的冲突,缺乏对战后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考虑,对于国家内部出现的暴力冲突,《联合国宪章》仅仅将其视为国内管辖事项,认为其不在国际关心之内。这样,在面对二战后国家内部大量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时,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显得束手无策。其实,随着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内战或者国内冲突、种族暴力都有可能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安理会的介入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联合国宪章》缺乏对维和行动的相关规定,这样,所有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干预措施就只能仅仅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而缺乏宪章的相应保障。

5、人道主义干涉后果的不确定性

联合国安理会下的集体安全体制的另一缺憾是,当联合国安理会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对该行动可能引起的道德问题缺乏关注,也缺乏对该行为所产生的道德后果进行承担的相应机构。在国际实践中,许多人道主义干涉最终偏离了公正和中立的航向,不仅没有挽救人道主义危机,反而给被干涉国带来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结 语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国际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合理价值。但无论是联合国的集体行动还是单方面的干涉,其真正目的都必须由联合国予以审查确定,以排除另有所谋而以人道主义为幌子的干涉行为。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上,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集体干涉是能够被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因其种种不合理性,是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都不能被合法化的。要保证人道主义干涉朝着理性和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寻求突破,以联合国各项职能和现有国际法为依托,明确合法与非法行为之分,制定行动的指导精神、具体原则和实施程序。

篇三:人道主义干涉

浅论人道主义干涉

摘要: “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本文从界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历史溯源入手,分析了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化的矛盾,论述了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并从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条件。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 国家主权; 人权国际化;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 d51文献

人道主义干涉案例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52-01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本文试从对国家主权和人权国际化的分析入手,结合有关国家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作一些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以及传统意义上“人道主义”的理论溯源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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