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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公平交易权案例

案例分析题

??1、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一进这家超市的大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人服帘,上面赫然写着“谨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当天下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值班经理认为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市退货,并且向她赔礼道歉。??

问题:??

(1)本案中的这家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2)超市打出的“谨慎购买,格不退换”的告示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1)夏某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侵犯了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制订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当计量准确、数量充足;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销售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商家应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家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要求商家予以赔偿,体现了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依法求偿权

(2)告示牌无效。因为违反三包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该告示牌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起内容无效。

篇二: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3.15新闻发布会内容

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 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

[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 案例二: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

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

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 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

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但是,政府指定的销售网点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以保证下乡家电质量及完善售后服务。

案例四:南京盛福陶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2007年以来,当事人为排挤竞争对手,取得优先交易权,与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包工头及施工人员达成协议:由上述人员介绍客户到当事人的门店购买产品,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返还款。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支出“劳务费”63494元,获取销售业务111笔,销售额72544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704.2元,罚款87296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装修材料时一定要自己单独前往商家询价,货比三家。不要盲目相信装修公司及其人员的所谓专业推荐。

经营者应当通过正常的价格折扣、提高商品质量等正当方式获取业务,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财物等,诱使其向消费者优先推荐自己的商品,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案例五:江国华销售假酒案

[案情]2009年1月,当事人以单价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46瓶(以75元/瓶对外销售,售出77瓶),以单价1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24瓶,混入回收的名酒中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经对当事人经营地点及仓库存放的白酒等进行鉴定,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169瓶及其提袋110只,“天之蓝”酒25瓶,“梦之蓝”酒4瓶,“贵州茅台”酒13瓶,“五粮液”酒10瓶、“五粮春”酒5瓶均属假酒。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高淳县局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酒226瓶、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提袋110只,并处罚款35050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应到大型商场、大超市和正规专营店购买名烟名酒,避免在街边小型烟酒店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高档烟酒类产品。购买时还应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并在发票上记录下所购酒类的批号或编号,以便日后维权。购买名酒前还需了解该酒的相关消费知识,以免购买到假冒产品。

案例六:南京市浦口区恒晖洁具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2007年底,当事人以65-85元/台的价格从浙江省嘉兴市锐翔电气厂购进标有“东芝电气”字样的多功能取暖器262台用于销售。经向“東芝 dongzhi”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株式会社东芝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及上述取暖器生产商使用该商标。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

上述取暖器51台。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区局于2009年6月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多功能取暖器211台,罚款30000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购买时务必认真辨别产品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防止被销售商利用近似商标等“障眼法”忽悠。另外,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前,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渠道向生产厂家了解一些识别产品真伪的方法,在购物付款后一定要让商家出具正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维权时把握主动权。

案例七:陈某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

[案情]200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购进800袋红星腐竹,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总进货款为28080元。经查实,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否齐全,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查看产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有条件还可以根据QS编号,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网查询,了解QS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购买到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如购买了无QS标志或与查询的QS信息不符的食品,请及时向所在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案例八:南京费晓瑾百货超市店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

[案情]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未有改正行为。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社会警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九:南京某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8年8月,当事人与南京西丁哥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1000元建立了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该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

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国内一流专家的技术支持,专业生产、销售特种润滑脂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公司生产设备先进,具有国际先进的润滑脂后处理设备均化器和先进的真空脱气装臵,年生产能力5000吨,同时拥有国内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手段”。实际情况是当事人只进行润滑脂的销售,不从事生产,没有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没有生产设备、不具有生产能力,也没有检测仪器。

当事人利用网络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江宁区局于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的繁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进行非法交易的工具。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网上售假等行为已成为目前工商监管工作的重点。

案例十:陈加芹非法组织直销员培训案

[案情]当事人系南京泰群日用品服务中心负责人,该服务中心主要销售某总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日用洗涤用品等。自2007年7月以来,当事人模仿直销企业经营方式,准备了产品性能宣传材料和直销员如何开展直销活动的培训材料,组织部分在其服务中心购买过商品的用户,进行直销员的培训,目的是通过他们联系更多客户购买商品,以提高服务中心商品的销量。至2009年3月案发,当事人已先后组织培训二百人次左右,并收取了培训人员伙食费和培训材料费。

当事人上述非法组织人员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社会警示]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应参加这类非法培训,以免受骗上当。

二00九年南京地区消费申(投)诉十大热点

(一)洗染服务纠纷多,衣物损毁的鉴定和赔偿标准缺乏。干洗行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具有市场风险性小、成本低、人员少,便于操作、收益较高的特点,因此在比较密集的居民区,总能见到干洗店的“身影”。近年来,小规模的洗染店增加迅速,其店面不大,甚至并无洗染设备,以“加盟”形式存在,导致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洗染服务申投诉在200(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公平交易权案例)8年较2007年上升108%的基础上,2009年较2008年又上升83.7%,呈持续增长的势头,全年共接收382件,位居2009年申(投)诉增幅第一位。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部

分经营者技术不过关或使用劣质干洗剂,导致送洗衣物串色、褪色、变形;二是干洗店管理不到位,导致衣物丢失、错取、磨损;三是干洗质量无鉴定标准,调解纠纷往往依据行业协会或者有经验的人员目测结果判定责任,难以使双方信服,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四是赔偿的具体标准缺乏,实践中往往以干洗费为基础计算赔偿额,很难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五是干洗单内容过于简单,未详尽干洗服务的必要内容,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电视直销申(投)诉大幅上升,直销“馅饼”成吸金陷阱。销售服务中关于电视直销的申(投)诉量2009年为221件,较2008年增长了6倍,申(投)诉量的激增反映出电视购物遭遇到“信任危机”。广告中“美伦美奂”的商品、“超强”的功能、“便捷”的三包和低廉的价格,使消费者以为捡到了“馅饼”,而付款后低劣的实物与毫无保障的售后,却是消费者最终踏入的陷阱。电视购物的经营者往往在外地,留下的联系线索仅为电话号码或虚假的地址,因此消费者的损失往往难以追回。当然,也有一部分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但是行业的现状,也给他们开拓市场增加了难度。如何给电视直销上一道“紧箍咒”,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黄金饰品断裂、钻石饰品松动投诉增多,消费者期盼珠宝饰品“三包”规则。2009年,涉及首饰的申(投)诉量为140件,同比上升50.5%,位居申(投)诉增幅第三位。老百姓钟爱“金玉满堂”的喜庆,认为黄金能带来好的运气,钻石是爱情永恒和事业成就的标志,因此黄金和钻石饰品被当做馈赠挚爱亲朋的上等礼品。消费者在对饰品材料纯度重视的同时,对其工艺制作也有着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反映首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黄金饰品断裂和钻石饰品松动,一条手链佩戴一周后断裂,钻戒佩戴几个月后钻石不知去向,这些问题由于首饰没有“三包”,导致消费者维权艰难,常常蒙受巨额损失。

(四)保健品推销花招迭出,“免费”诱饵蒙骗老年人。2009年,保健品申(投)诉为119件,同比上升43.4%。一些不法商家不仅夸大保健品功效,而且推销时常常打着“免费”的幌子迷惑消费者,例如:赠药但收服务费,以外地老龄委或医学会名义组织免费旅游,号称名医坐堂免费体检等。他们把目标对准老年人,利用老人渴求健康、渴求交流的心理,用一些看似免费的东西蒙骗老年人上当。一旦购买,又会推出,多买多打折、多买可抽奖等“优惠”,使消费者落入连环套,诱使他们不理性消费。这些商家大多没有固定的经常场所,利用租赁的会场开展活动,所以当消费者意识到受骗上当时,商家已经无影无踪了。

(五)宽带网速不够,网络接入后续服务质量不高。现代生活与互联网密切相关,似乎每一个现代人都有着另一个身份---网民,宽带带宽了人们的生活,是无须论证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用户对于宽带服务的申(投)诉也呈上升态势。2009年,接收互联网服务申(投) 诉591件,同比上升41.4%,居申(投)诉增幅第五位。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断网现象频繁;网速达不到约定值;部分企业对宽带业务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后续服务响应迟钝,故障排除不及时。如何规范宽带服务商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篇三:消费者权益及案例分析.doc

消费者权益及案例分析

(这类案例选择性的印在本子或着镜子上,每个上面印一篇案例即

可,你自己选择)

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现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知道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更应该懂得怎样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落实,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的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等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给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园至中午,游园大巴驶入野兽区,不知什么原因,行驶在前方的大巴停车了,很久都没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大巴也只好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的排除故障的车没有出现,后边的大巴的一名司机下车前去协助,数分钟后他的行动被6只老虎发现了,老虎扑上司机,几分钟后动物园的版马车和驯养师才感到将老虎驱散,并将受伤的司机送往医院,司机最终因伤势严重死亡,动物园在游客进入游览区有如下规定:“在车驶

入游览区后,禁止停车,打开门窗,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

责任自负。”

分析: 动物园在游园指南,车入区等多处写有“禁止停车,擅自下车”等警示语,动物园虽然确已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动物园的游客实际上是享受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游客的人身安全应从进入动物园起直至出园时止。动物园方面不能以游客进园时已警告过而对实际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免责。但是,由于本案中司机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动物园因此

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2)知悉真情权

案例<二>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做明确说明,这是商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

场概不负责。”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其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生

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有商场现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与退

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3)维护尊严权,自主选择权

案例三

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使用约20分钟,中因为选中合适的化妆品想离开商场。为某品牌搞促销的王某极力劝说二人购买此商品,在二人要离开之际对二人硬拉硬扯,而且说话态度粗鲁,最终二人坚持不买。二人走到店门口时被一名营业员和一名保安住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要求检查二人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迫于无奈二人交出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保安进一步指出要对二人收身检查并对二人强行收身,仍未找到。二人愤然离开上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

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促销员王某虽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构成损失,但有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事项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张刘二人强行收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亲发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应依法承

担责任。

4)公平交易权

案例(四)

甲在商场购买电脑一台,使用三个月后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甲要求与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分析: 该商场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或接受服务是,有权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等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

案例5:老人购物遭伤害

【案情简介】2010年3月20日,十堰市张某向市消委投诉称:其68岁的父亲在某超市购物交款后离开,超市防损员怀疑老人带有未付款商品,追至超市门口台阶上,要求老人回到超市验票、核对物品。尽管老人反复解释自己没有带未付款商品,但也无济于事,吸引了围观者达数百人.导致老人情绪突然激动,不慎摔倒在台阶上,扭伤右脚,并引发高血压需住院治疗。面对治疗费用.超市保安置之不理,超市管理人员则称:“属保安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委受理投诉后.督促超市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超市向张某的父亲赔礼道歉,全额赔付老人的住院费,并一次性补偿住院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

【案例评析】超市方以怀疑商品被盗擅自搜查.违反了宪法、法律规定.其法律自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不当。应对其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6:返券促销陷阱多 消协提醒要注意

事件:近年来,南昌市商业零售业促销活动愈演愈烈,方式手法不断翻新。在各种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反映最突出的莫过于返券促销存在诸多陷阱。 2008年1月,南昌市民叶先生向南昌市消协投诉,反映百货大楼八一店搞促销存在陷阱:5折以下商品不参加任何促销活动(除现金券以外,其它券一概不收)。“当我来到标明了6折及8折的柜台前拿出返券消费时,却又被营业员告知该柜台不收此券。” 结果:经过南昌市消协调解,百货大楼八一店愿意兑现承诺。对此,南昌市消协发出消费提示:消费折扣隐含玄机,消费者在购物前应注

意。而且,消费者在购物后务必保管好票据以防纠纷发生

案例七:驾校未按期培训协调退还培训费

2009年“五一”期间,某高校4名潍坊籍学生约定暑假期间接受驾驶培训,并一起到高新区某驾校报名,每人缴纳培训费2800元。但该驾校却未在暑假安排实车训练,理由是车管部门没有安排该校学员驾训理论考试。4名学生利用暑假学车的计划落空,遂找到驾校,要求退还培训费,校方称已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拒绝退还。经高新区消协调解,4名大学生交纳的培训费全额退还。

案例八:赠品无法用获赔无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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