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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例观后感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失职、渎职讲座听后感

失职、渎职讲座听后感上周,支队邀请**区检察院张科长来我支队进行失职、渎职专题讲座。通过张科长认真、生动的讲解,使我对失职、渎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看到自已工作中可能导致失职、渎职的漏洞,促使我对待工作更加认真、仔细、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其中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篇二:学习身边渎职实例心得

从身边事列谈行政作为的重要性 近期在大队学习了两个发生在广西高速路政乱作为的案例,发现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严重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

渎职案例观后感

多的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能躲则躲,能推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的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却漠不关心,视而不见。这里面有思想作风问题,也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甚或是不能作为。二是行政乱作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混乱,公安司法部门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大众利益,处理不力,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明文规定严禁乱收费,乱执法,一些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上面追查时轻描淡写,做表面文章。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名,关心照顾亲戚朋友和个人利益为实,将国有固定资产廉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4、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潜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发展经济为名将群众的呼吁置之度外。如: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开招标为幌子,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人”,致使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5、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事务,缺乏主动性,有利争,无利推,以至许多矛盾和问题要等到上级部门出面过问,才能应付解决。甚至在一些矛盾问题上,采取无原则的保护主义,隐瞒包庇,导致问题复杂化和矛盾激化。

6、一些经济职能部门手持经济大权,无视国家整体利益,不从实际出发,不依整体规划和缓急程度,在项目申报审定、经费划拨上作文章,收受贿赂,贪污腐化。

以上种种可看出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实际工作中。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的后果是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党和国家形象的同时,直接威胁着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之基。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会愈演愈烈,就会纵容敷衍了事、推诿卸责、官僚主义,助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政腐败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往往是害了国家,害了人民,最终也害了自己。不作为与乱作为使相关职能部门的环环关卡“集体失灵”,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遭遇 “肠梗阻”,在基层贯彻执行时“落空”。 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失职行为,使社会失去应有的规范;在其位“乱”谋其政,是一种渎职行为。它不仅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政不力,还会损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篇三: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

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5年3—4月,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网格内长期存在使用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仿冒、加工食用盐窝点。2014年12月,经群众举报,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制假原料23.45吨、假冒食用碘盐2.94吨。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该窝点长期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负有工作失职、巡查排查不力的责任,致使大量假冒食盐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2015年2—3月,郑州市纪委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相关单位分别给予郑州市盐业局办公室主任兼盐政处处长杨建荣行政警告处分,盐政处副处长张春印、郭运宏记过处分;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牧建军、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李笑娜、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张豫行政警告处分;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孙瑜,社会公共管理办公室主任郭晓燕、效能督查科科长贾一博行政警告处分;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支部书记曹贵田党内警告处分、三级网格长徐瑞峰记过处分。

4、镇平县环保局对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违法排污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长期违规排放污气、污水,造成空气污染和部分区域地下水污染等问题。2014年以来,镇平县环保局在监

督管理过程中,虽下达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和三次整改通知,但没有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限产限排治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月,镇平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县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恒宇党内警告处分,党委委员孔令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中晓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吴克、张安超、张晓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查处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2010年至2012年对夏莹莹个体诊所进行了三次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孟津县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的夏莹莹应移交公安机关而未移交,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12月,孟津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卫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亚萍党内警告处分,对县卫生监督中心主任丁增强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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