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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疑难案例精选精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典型案例精析

典型案例精析,全面提高侦查监督能力

今年来,浚县检察院从所办理的案件中精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升办案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全面提升了侦查监督干警的各项业务素能。今年来该院共办结审查逮捕案件162件192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件5人,批捕与不捕准确率均达100%,无捕后不诉、判无罪案件,无不捕后判实体刑案件,无涉检有理访案件,“两项监督”案件有罪判决率均达100%。

精析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及适用法律能力。浚县院选取案件定性争议大,证据判断、取舍困难,适用法律政策模糊的典型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讨论。对案件的关键证据的判断、排除、采信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讨论,对罪名的四个要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逐条进行对比,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与案件的客观情况是否一致进行研判。在场的干警对案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不同观点之间进行有序辩论,最终进行综合分析,统一观念,共同提高,指导今后类似案件,提高了侦监检察官们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精析信访和群体性案件,提高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能力。每年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都能遇到有信访苗头或涉及被害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此类案件处理是否得

当,承办人释法说理、做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浚县院选取处置此类案件较好的案例进行分析,由承办人现身说法,传经送宝,供其他干警观摩、借鉴。他们总结出了做群众工作的四十字箴言: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消除顾虑、吐出真言,找准症结、释法说理,通俗易懂、化解矛盾,趁热打铁、息诉罢访。今年来,浚县院无涉检有理访案件,办理群体性案件13起,无一信访,主持刑事和解案件12起,有力的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精析追捕、立案监督案件,提高“两项监督”能力。从办理的追捕、立案监督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从线索的发现、程序的启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跟踪诉讼进程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供借鉴。拓宽追捕、立案监督渠道,规范启动程序,督促侦查机关快立、快侦,协调公诉部门与审判机关快诉、快判,全面提高了侦查监督与立案监督的能力。今年所追捕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办理的5起立案监督监督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精析精品文书、案件汇报效果,提高文书制作与案件汇报能力。对典型案件精析的过程,也是对案件文书制作、汇报案件能力进行提升的过程。每次精析案件后,均对此次提交的审查逮捕意见书等文书和当次的汇报情况进行点评。点评好的方面,对大家进行启发,引导大家在案件事实的总结

上全面到位,法理的阐述上中肯明晰,适用法律上准确无误;点评需改进的方面,引起大家的注意,如何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避免。汇报案件后让大家谈自己听汇报的感受,哪些汇报的清晰、明白,全面、到位;哪些汇报的不清楚、不条理,应做哪些改进,用何种方式汇报的更为清晰全面等均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最终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篇二: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刑 法经 典 案 例 精 选

一、刑法题

示例1: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示例2: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二、刑诉、民诉题:逐句摘录案情、依序分段回答

示例1: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示例2: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三、具体案例

1.【管辖】为独自继承父亲财产,王某从美国邮寄一盒涂有毒药的高级巧克力给中国国内的弟弟王甲。但寄出后又良心发现,打电话告诉中国国内的弟弟真相。调查表明,王某打电话时,巧克力已经到达中国。对于此案,中国法律有无权力管辖?

2.【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刘奔、赵楠同年同月同日生,都是1989年4月10日,两人也因此成为好朋友。王飞是赵楠的表弟,是1991年2月8日出生的。2005年4月10日晚上,三人在一个饭店庆贺生日。晚上11点钟结帐时,三人所有的钱加起来都不够付帐的。服务员小李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想被王飞听见了,他立即和小李吵了起来。刘、赵二人就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王飞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李一刀。看到饭店的服务员一起围过来,三人落荒而逃。出了酒店,三人觉得必须去弄点钱来,于是决定到当厂长的安某家盗窃。当夜两点钟,估计安某睡熟后,三人来到安家。刘奔和赵楠在门外望风,王飞入内行窃。王飞摸到安某的卧室后,不小心碰翻了安某放在床头上的茶杯。茶杯碎裂的声音很大,安某被惊醒,大喊:“谁?”王飞让安某不要吵,但安某仍大声喊叫。王飞一紧张,就又捅了安某一匕首。这时,在门外的赵楠听到动静,就入内查看。刘奔见势不妙,飞速逃走。赵楠刚一进门,就被从隔壁屋赶来的安某的儿子小安抓个正着。赵楠为了脱身,和小安扭打起来,向小安头部砸了几拳。王飞也过来帮赵楠打了几拳,将小安打倒后,二人逃了出来各自回家。王飞走在大街上,因为神色慌张而被巡警截住。王飞就交待了所有的犯罪行为,并交待赵楠曾和刘奔在2005年3月初,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轮奸了一个9岁的小女孩。王飞还交待了赵楠和刘奔的住处,警方据此将二人抓获。

经鉴定,安某的伤情为重伤,小李和小安的伤情为轻伤。

请运用你掌握的刑法学知识完整地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刘敏,1990年12月3日出生。2004年12月2日,其价值1000余元的MP3播放机在教室丢失。刘敏怀疑被同学小毛偷走,但小毛说自己没拿。刘敏于是向自己认识的“大哥”,1989年10月7日出生的王飞讲了此事。王飞的父亲在外地打工,母亲出差了,王飞一人在家。王飞建议他把小毛骗到王飞的家里慢慢“审问”。2日下午放学时,刘敏即设法将小毛骗到王飞家里。由于小毛坚决不承认拿了刘敏的MP3播放机,刘敏和王飞就不许小毛回家。

(1)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3日夜里1点,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

(3)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

(4)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

(5)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也在现场,但未说话,也无其他表示。请问能否追究刘敏的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5.【主观方面】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6.【主观方面】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7.【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刘某与张某之妻有染,张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决定要教训刘某。某晚,刘某穿小路回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张某放出自己训练的狼狗扑向刘某,张某则躲在角落里不动声响。结果刘某被咬成重伤。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不作为犯罪?

8.【不作为犯罪的认定】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请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理论谈谈乙是否构成犯罪。

9.【因果关系的错误】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刘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刘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打击错误?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10.【正当防卫】被告人范某祥,男,43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青,女,42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青从小与盲人郭某定为娃娃亲,二人婚后无子且感情长期不和,于1984年收养一子郭某康,从1990年以后,被告人胡某青与被告人范某祥从相识发展为通奸,村人时有议论,郭某康因此从小受人歧视。1998年4月19日郭某康14岁生日当天,见养父郭某痛苦流涕,想到胡某青长期对自己及养父生活不闻不问,与人通奸使自己无法抬头做人,便决议去杀死二被告。当晚8时,郭邀了好友金某(15岁),要求金与其同去杀死二被告,得到应允,二人于当晚9时许各持尖刀一把闯入范某祥家杀人,恰遇胡某青也在其家,在搏斗中,二被告将金某当即杀死,将郭某康打成重伤,绑于其家院中树上准备第二天送往公安机关。凌晨3时许,郭某康声言,等以后定杀二被告而不饶,被告人胡某青闻言大惊,深怕将来郭某康要杀死自己,要求范某祥杀死郭某康以绝后患。但范某祥怕杀人后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又迫于胡某青的要求,只将郭某康右手剁掉。

问:对被告人范某祥、胡某青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1.【正当防卫】王某与张某是夫妇,王的姐姐王甲与夫妇二人共同生活,一次张某与王甲因一件小事吵了起来,王甲就在街上贴标语,虚构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发现后,就与王甲打了起来,张某将王甲推倒在地,并将王甲的衣服剥了下来,引起许多路人围观,王某闻讯后赶来劝解,王甲觉得十分生气,就骂王某和张某夫妇二人,夫妇二人就一起动手又殴打王甲,王甲被打得流出了鼻血,王某和张某停住了手,准备离开时,王甲拾起一块砖头,追上去砸向张某,正好砸在张某头上,致其死亡。请分析张某、王甲行为的性质。

12.【假想防卫】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甲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3.【犯罪形态】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被人告发而被抓获。甲的犯罪处于何种形态?

14.【犯罪形态】甲试图抢劫出租车司机,事先准备好一把刀,上了司机江某的汽车,准备待其开到郊外再行抢劫。但在城郊结合部的检查站,甲因神色慌张被警察盘问,加之凶器被发现而被抓获,甲的犯罪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

15.【犯罪形态】请分析下述四种犯罪形态。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

得逞。

16.【共同犯罪、量刑】甲,男,30周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乙,男,25周岁。1995年3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3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甲教唆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观看取乐,但其本人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关系。乙回家后,被妻发现异常,随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就本案如何处理,请表明观点并简述理由。

17.【共同犯罪】甲、丙是邻居。甲早就有杀害仇人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外面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确实不知道当时有人正在屏风后面。请分析甲丙的刑事责任。

18.【共同犯罪】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

刑事典型疑难案例精选精析

、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9.【共同犯罪】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高某与周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周某将王某打成重伤了,高某是否要承担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20.【危害公共安全罪】宋某因与王某有仇而意图杀害王某,某日晚趁王某在家熟睡之际放火焚烧王的房屋。因王某住在城市的老区,木结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被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王某幸免于难。问: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本案是何种犯罪形态?

2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甲某是某中药厂厂长,组织该厂生产大量假药销售给个体医生,销售额达到16万元。其违法所得均归本单位所有。其中售出的假药在使用中造成一人右手终生残疾的后果。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处罚?

22.【走私罪】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

23.【走私罪】甲纺织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货物价值12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由经理乙决定、业务员丙、丁经手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本公司应当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全部归公司所有。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4.【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甲为H国有公司的董事,H公司经营的K品牌的润滑油业务盈利颇丰。甲指使其妻子乙在同一城市也开办一间经营K品牌润滑油业务的L公司,把H公司的供货和销售渠道介绍给L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L公司的经营上,并有意维持H公司的高价格、放松客户服务,致使H公司连年亏

篇三:刑事疑难案例分析

刑事疑难案例分析

结课论文

姓名:赵婧如

班级:法本0902班

学号:0912161063

由违法性与正当化事由的缺失想到的——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眼中的生命价值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由此带来的幸福的同时,生命权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对作为根本法的价值的基础和核心的生命权予以更多的关注。在面对其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时,“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学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真正以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学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在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智慧与理论支持。”这是我们研究生命权所应当坚持的。

关键词: 生命权 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衡量

正文:

一、需要指出的几个概念和理论:

分析案例的路径可归结为:任何人实施了行为x,使处以y的刑罚,除z之外。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特别重视个人的主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支持民主的原理,这是因为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比民主里的多数决原则还要重要。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主张共和立宪制以保护个人的自由,他担心纯粹民主制可能会造成“公共的情绪和利益被多数派掌控,而却没有半点避免少数派被牺牲的机制存在”。在经济上,古典自由主义坚持一个“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并且将资源分配至最合适的地方。他们对于自由市

场的支持是因为“假定个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私利的、并且会有计划的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他们不相信个人权利是有政府所“创造”的(在道德层次上),而相信道德权利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存在的。托玛斯·杰弗逊称呼这些是“无法被分割的权利”,并且也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所相信的理念:亦即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相反的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他宣称“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它人的相同权利。我不会加上?以法律为限?,因为法律经常只是专制者的工具,这在法律侵犯个人权利时尤其明显。”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的权利是消极本质—亦即权利是以不受其它人(以及政府)侵犯的个人自由为基准。相反的,社会自由主义(又常称为“现代自由主义”)则主张权利是由其它人提供的某些利益或服务所构成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反对福利国家等政策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却不主张在物质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社会自由主义所追求的那些“积极权利”反而会侵蚀原本消极的个人权利。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支持以宪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免受多数统治的干扰,并认为人民投票仅仅是为了选出官员,而不是为了创造法律。

二、由英国连体婴儿案想开去

案例一:2000年8月8日,一位马耳他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下了她的连体女婴(Conjoined twins,或者Siamese Twins)。姐姐Jodie(化名)体内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Mary(化名)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系生命。“如果她出生时是独体的,她将无法存活,(我们)将不得不放弃救济。这样,她也将在出生后不久死亡。如今她之所以能活下来,是因为有一条共用的动脉使得她的姐姐,体质相对比较强壮的Jodie能够同时为她们俩供应存活所需的含氧的血液。”圣玛丽医院的产科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姐姐Jodie的器官将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而将日趋衰竭,直至死亡。因此,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因此,医生建议对其施行分离手术,这样至少可以使其中一个婴儿存活下来。但婴儿的父母是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徒,他们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另外,他们还担心,即使手术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存活了下来,但一旦他们回到马耳他,他的女儿将会被拒绝洗礼,同时,他们也得不到当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婴儿的父母,尤其是婴儿的父亲反对为这对连体婴儿施行分离手术。为了克服婴儿父母的障碍,负责这对连体婴儿医护工作的医生向初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的判决许可医生为这对连体对婴儿实施分离手术。婴儿的父母不服,于是又向中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他们用了六天听取婴儿父母的申辩、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罗马天主教红衣主教Cormac Murphy-O'Connor的书面报告以及医院方面有关手术可行性的报告。其中Cormac Murphy-O' Connor红衣主教强烈地反对为婴儿实施分离手术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然而最后,最高上诉法院法官还是维持了初等法院法官的判决,虽然他们对判决的法律依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与此同时,上诉法院准许婴儿的父母向上议院提起上诉。而上议院也作了准备,甚至一反常规,准备将以往由5名法官审理增加至7名以迎接这个棘手的案件。但连体婴儿的父母最后放弃上诉。

2000年11月6日,在英国曼彻斯特郡,一群外科医生为该连体婴儿做了分离手术。手术后不到20小时,Mary死亡;但她的姐姐Jodie活了下来,而且发育良好;且各方面都表明她非常有可能像健康人一样继续生存下去,尽管她还得做一些消化系统方面的手术。

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着生命权冲突:一方是姐妹两各自有了独立的生命权,法院无权为了挽救一个人(Jodie)的生命而牺牲另外一个人(Mary)的生命,故而法院

不能甚至无权就此作出判决;另一方就是法院,主张可以而且必须实施“分离手术”。这后者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 Mary不具有完整的生命权,甚至不承认其享有生命权,故而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生命权;二是主张姐妹俩之间存在生命权的冲突,即二者各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是由于目前的医学发达程度的限制,没有任何两全其美的手段,只能牺牲一方,这是因为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在可预见的不久的将来,两个都必然死亡,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完全损失”,不得不牺牲一方,以维持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从而在最优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做出一个次优的选择,从而避免最差的结果。就功利主义的观点而言,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此案的利益胶着点在于:

1.根据现在的医学技术水平可以准确地预计,如果不对姐妹俩实施分离手术,那么,在不远的将来,不超过3至6个月,她们必然会死亡;

2..现在的医学技术不能够同时挽救姐妹俩的生命,且在可预计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一段时间应该大于姐妹俩可能存活的最大期限),医学技术不可能发达至足以同时挽救姐妹俩的生命;

3..实施分离手术,是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救治方案,即穷尽所有救治方案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选择;

4..分离手术的可行性经过严格的论证,即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姐妹俩的利益。法律是否允许一个人合理地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个案例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回顾我们定义的xy,本案中的xy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条件?

我们来重温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一角度看,此案符合故意杀人的禁止。那么,在z的角度,又是否符合正当化事由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是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可见,都不属于。我们定义的不法可以用这个公式来衡量:即不法=违法+正当化事由的缺失。那么此案很明显缺少犯罪的违法性与正当化事由。

那么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为了一个人而牺牲一个人是正当的吗?生命的保全是否可以用数量衡量呢?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下面的这则案例。

三、进一步衡量生命的价值: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比较

案例二:当一辆失控的有轨电车在岔道口发现两条道轨上各有1人和5人时,电车驾驶员该选择哪边?如果这还算是一个较容易回答的问题的话,那么,当你站在岔道口上面的桥上,而身边正好有一位身宽体胖的人,你可以把他推下桥,挡住电车从而挽救6个人的生命,也可以不做任何动作,你认为将那人推下桥是否道德?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的回答,引出了关于如何评价正义衡量生命的两种进路。

经过资料的查阅,我将这个案例涉及的几个学术要点概括如下:

功利主义的边沁认为,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最大化);如穆勒(《功利主义》):区分不同层次的乐趣;公平是道德中最神圣最有约束力的一部分????

自由主义(诺齐克、弗里德曼)则认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享受自由。它反对政府的三种行为:1、家长式立法;2、道德立法;3、为了减少贫富差距的再分配的政策。最小政府原则,税收=拿走我的劳动收入=占有我的时间=奴役我,违背了自我拥有(自我所有)的原则。质疑点在于:自我拥有的前提。洛克的学说主要是: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从而产生对政府的限制;私人财产;同意是合法政府的基础: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暴力与野蛮,同意放弃自己执法的权力从而建立一个政府;只有经过了正当程序,政府才能侵犯我们的权利。安德森的观点有:有些事物是无法估价的,其真正的价值远远在其单纯的使用价值之上,如生命、尊严。????康德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人永远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其中,在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论点的展开主要围绕两个问题:1、道德第一准则是什么?2、自由如何可能的???”普遍法则“、“人本身即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手段或工具。”??我们都是理性存在,又是独立存在。理性思维使我们脱离并超越了动物般的存在。他律是自由的对立面。尊重意味着不仅仅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而且将人本身也视为终极目的(功利主义错误的根源所在)。高尚之所以高尚,不在于它的结果,而在于其本身,在于其动机。只有出于责任(duty)的动机才能赋予行为道德价值。拥有同样的理想与思考(纯粹实践理性),决定了我们拥有同样的道德准则。理性决定我们的意志,为我们自我立法。误导性的事实,不同于谎言,其对道德律仍然有所尊重。????

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有:”无知之幕“——一个各方平等的契约、“差异原则”——以为底层人民谋福利为前提的激励机制。功利主义的错误在于他们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道义应得与应得合理期望之间的区分。分配正义并非道义应得的要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克伦理学》)中有提到:“目的论逻辑”——正义,就是给予人们应得的东西。政治生活在于塑造良好的品格,在于培养公民的道德,在于美好生活,这也是国家的根本目的。

对于行为是否正当,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是“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利”。这个逻辑的脆弱在于,当每个人同意别人和自己都有基本权利做一切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是碎片化的,无法形成一个正常的生存环境。

自由至上主义忽略了集体价值,使得道德彻底失去了底线。一个人的个人行为是否对于某个集体是全然无危害的,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对于个人而言,“小恶”甚至可能算不上是“恶”,对于整个群体却可以是无法容忍的“大恶”。当出现这样的矛盾的时候,个人是应该坚持自由至上,还是舍弃“小恶”服从集体的道德价值观?对于堕胎、同性恋、出卖个人器官、出卖肉体(娼妓)、在本人同意之下的安乐死、借腹代孕以及经双方同意的吃人,这类案例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可能算不上“恶”,但却是足以引起社会争议的话题。这些行为或多或少的与某种宗教信仰、社会共识产生了冲突。

与自由至上主义相比,功利主义者则充满得与失的算计。

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这一思想的实施,首先,人们是否能完整地考虑到所有的快乐和痛苦因素,此外,还需面对如何量化幸福、快乐、痛苦。还有一个令人非议的方面是,某些事情很难被降低到功利的层面进行考察,正如伊丽莎白·安德森所指“根据功利来评价所有的事物,就贬低了那些更适合用更高的规范来加以评价的各种事物和社会行为”。

自由至上主义忽视了道德边界的存在,功利主义错误地给道德做了估值。前者心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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