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案例 > 列表页

幼儿园伤害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案例2:

幼儿园里,大(四)班的幼儿户外散步结束后,陆续进入到午睡室准备午睡。一个男孩在自己的床上,边脱衣服边蹦跳,一不小心,摔倒在床上,左边的耳朵边被床的护板撞伤了,裂了一个小口子,流出很多血。男孩大哭起来。当班老师发现孩子出事了,立即打电话给园长和保健医生。园长接到电话,火速来到班上,保健医生又仔细地查看了孩子的伤情,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处理,随即带着男孩去医院治疗。同时联系了家长,请医生通过电话向家长说明了处理的方法:药物治治疗或缝针。家长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在男孩的耳朵裂口处缝两针的治疗方案。随后,园领导和当班老师又带着营养品到幼儿家中进行探望,并向家长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家长表示理解,友好地接受了园方的诚恳歉意,最终事件得到了解决。 案例3:

幼儿园的户外场地,一位幼儿在自由活动时和同伴追逐奔跑,跌倒在地,牙齿被磕松动,满口是血。意外发生后,园方带幼儿迅速前往一家知名大医院就诊,伤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医生为幼儿受伤牙齿按上护套。园方承担了治疗的费用,并且根据医生说的受损牙齿一段时间内不要咀嚼硬的食物的建议,专门为这名幼儿制定了单独的营养食谱,为他提供松软可口、方便咀嚼、易消化的饭菜和点心,带慰问金到幼儿家中探望。刚开始,家长非常气愤,态度很生硬。一周下来,渐渐地感受到园所真诚、细致、暖心的服务,舒展了眉头??

以上叙述的两个案例真实地发生在我园,把它们呈现出来给大家,以例警示:幼儿园肩负着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三到六岁的入托幼儿一般是早上被家人送到幼儿园,开始一天的集体学习、生活和游戏,下午再被父母接回家。还有很多寄宿制幼儿园,入托幼儿直到周末才能回家。因此,幼儿园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教师和保育员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的意识,就幼儿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问题进行慎密的考虑。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时,我们也不要遮掩、逃避和恐慌。只要理智地面对,冷静真诚地处理,制定解决方案,意外事故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事后认真分析发生意外事故的起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篇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

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4岁的天天刚从外地到北京,上幼儿园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们跟着老师在幼儿园里的小花园里“找春天”,训练有素的其他小朋友听到老师集合的口令,都随老师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儿园的大门是开着的,就趁老师没有注意,离开了幼儿园,自己回家了。

幸运的是天天家离幼儿园很近,天天回家时家里还有人。

像天天这种情况属于幼儿走失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造成的。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事故等情况都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幼儿园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老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家长为此和幼儿园发生争执。幼儿园认为是辉辉自己摔伤的,而家长认为,是由于教师对孩子进行体罚造成孩子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责任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幼儿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开始

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只有一个宝贝,宝贝的受伤是家长无论无何都难于接受的。而幼儿园也不愿意出现安全事故。在争论幼儿园事故孰是孰非的话题时,多少有些无奈。

其实,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将预防事故的发生作为根本,让事故尽可能少靠近我们的宝贝。我们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家长自身要重视宝贝的安全

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长对幼儿安全的忽视。例如:有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根本不将孩子送到老师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就离开;孩子在家长的看护下在幼儿园玩大型玩具时,明显的危险动作家长却不阻止??这些都会造成孩子受伤,最重要的是孩子没有安全的意识。其实,要让孩子注意安全,家长首先要重视。

2、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条件

现在一提到宝贝选择幼儿园,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儿园能让宝贝学到多少东西,很少听到有家长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衡量指标的。其实,幼儿园的安全、宝贝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选择幼儿园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细节之处考虑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3、加强对宝贝身体的训练

许多时候宝贝的意外受伤是由于大动作发展不协调造成的,为了避免宝贝受伤而减少或避免宝贝参加运动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让宝贝更灵活、协调、强壮,才是预防宝贝受伤的好办法。

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户外玩各种体育游戏,锻炼宝贝跑、跳、钻、爬等动作,还可以带一些宝贝喜欢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车、跳绳、沙包等,和宝贝一起玩,同时交给宝贝玩这些器械的注意事项。

4、在日常生活中对宝贝进行安全教育

宝贝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练习。首先,要让宝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险的,不能去;远离手持危险物品的同伴??

宝贝的安全需要家长悉心的守护,也需要家长循循善诱的教育。

篇三:幼儿园幼儿受伤经典案例分析

幼儿园幼儿受伤经典案例分析

A幼儿与B幼儿平时在幼儿园里是一对好朋友,经常一起玩游戏,有时也会因一些小事而发生争执。这一天,他们为了(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幼儿园伤害案例)一件玩具吵了起来。争吵之中,A幼儿在B幼儿的腿上抓了一道伤痕,B幼儿也不甘示弱地抓伤了A幼儿。由于幼儿并没有向老师报告这件事,老师完全不知情,直到双方家长来接孩子时才发现各自孩子身上的伤痕,于是双方家长就争吵了起来。老师则认为孩子已经交到了家长手中,幼儿又不曾向她报告,故把这件事置身事外,并投有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和劝架的疏导工作,导致双方家长越吵越激烈,淮也不肯让谁。A幼儿的家长甚至还恐吓B幼儿的家长说:“如果我的孩子有什么问题,你的孩子也别想活!”结果,B幼儿的家长就因为这句话感到既害怕又担心而报了警。 分析与思考 这起纠纷刚好发生在星期六下午,园长已经离园。园长在星期一上课时间获悉此事后,便立即采取补救与协调工作。园长首先向两位幼儿的负责教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再把两位幼儿叫到办公室来,在检查他们俩的伤势后,详细对证事情发生的经过与两位幼儿在事情发生后的反应。园长发现除了伤痕还没有痊愈外,这件事对两位幼儿幼小的心灵也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于是,园长电约双方家长亲临面谈。园长先代表园方向他们道歉,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双方家长叙述一遍,然后进行劝说,分析报案对事情造成的严重性,让家长意识到事情的僵化与双方家长的争吵对幼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他们去销案。

双方家长在园长的协调下,彼此敌意也渐趋缓和;同时家长也觉察到这两天(星期六、星期天)孩子的确寝食难安,失去了原有的天真与活泼,对孩子的

身心的确起了不良影响。斟酌情况后,他们都表示愿意销案和解,冰释前嫌,而A幼儿与B幼儿看见家长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心中的恐惧与不安顿时消失,他们的脸上再现灿烂的笑容。这起冲突与纠纷在园长的耐心调节与诚挚致歉的工作原则之下,终于取得了家长的谅解和接受,双方家长与幼儿带着舒畅与平静的心情离开了幼儿园。

我认为,针对文中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1.强化岗位责任制

园长有必要强化园内教师的岗位责任感,使教师明确其职责,增强责任感。本事例中,家长的争吵虽然是发生在放学后的时间,但家长发生争吵的起因却是幼儿在园内发生的纠纷事件,教师本身应该自觉其责任意识,立即采取适当行动,让双方家长面对面地了解事情的真相,避免互相指责、谩骂。园长需把握时机,让家长们心平气和地聆听解释,同时还要设法从中斡旋,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不是采取不闻不问、置身事外的态度以致把事情闹到警察局。

2.明确幼儿园以保教或教养工作为中心的宗旨

幼儿园应让家长明确幼儿园的任务是:依据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以促进幼儿身心的和谐发展。两幼儿争吵与打架的行为是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也是幼儿学习如何形成良好的社会适应性的过程,是幼儿个性品德锻炼与实习的机会。身为家长与教师,不可一味地呵护着他们,应该培养幼儿的独立自主性,使之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长和教师不必为之小题大做,动怒气、动干戈,这对幼儿的身心发展与成长是有害而无益的。

3.做好家长工作是当务之急

园长应从这件事情得到一个启示:使用家园互动平台,加强老师与家长之

间的沟通是当务之急。当下是互联网的时代,我们要好好利用移动互联网来帮助幼儿园实现更加便捷、有效的家园共育工作。幼儿园有义务主动承担指导帮助家长的责任。无论是幼儿与幼儿还是教师与家长,出了问题都可以遇过这个平台使幼儿园与家长达到相互了解、理解,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从而迅速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与行动来解决矛盾、困难与纠纷。现在市面上口碑比较好的家园互动平台有贝聊。正如这起事件,如果平常家长都在使用贝聊随时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而且班级上的老师与家长都保持沟通互动,那么这将事就可以迎刃而解,幼儿的身心也不至于受到伤害。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