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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代理法案例

第五章 代理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题:(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2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案例3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案例分析

分析1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分析2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分析3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

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要件要求。(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篇二:国际商事课堂案例

国际商事组织法

本章重点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经 营管理体制;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

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

1、“公司”与“企业”、“公司”与“合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公司”之说?

2、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董事长”、“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会”、“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如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复习思考题

一、问答题

1.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与公司这三种商事组织之间的优、缺点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3.在处理有关合伙外部关系的纠纷时,如何界定“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

二、选择题

1、甲在乙为唯一股东的A建筑公司做工受伤,索赔获法院支持。乙将A公司财产全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B公司,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则

A 、应否定A公司法人资格,追究乙的个人责任

B、应否定B公司法人资格,追究乙的个人责任

C、应认定A公司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应认定B公司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为A公司创办人、股东,发起协议规定股款应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清;但公司成立后第3年,其股款仍未缴清。则

A 、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取消甲的股份B、A公司股东会可决定取消甲的股份

C、依大陆法,A公司对甲的股份有拍卖权 D、依英国法,A公司对甲的股份有留置权 3 、甲担任乙公司的董事。则依德国法

A 、甲可以是法人B、甲必须是乙公司股东

C、甲的报酬由乙公司的股东会决定D、甲辞职须经乙公司的股东会批准

4 、 Bott为乙公司的董事。其上任前若对乙公司财务状况作了调查,本来能够发现乙公司行将破产,但他未能这样做,其上任后又受到其他几个董事关于公司财务状况乐观信息的误导,因此导致公司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则

A、Bott不必承担责任 B、Bott违反了勤勉之责

C、Bott违反了谨慎之责 D、Bott违反了忠诚之责

5、甲担任被政府裁定解散的A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清算结束前,甲以A公司名义向乙购买货物(但未向乙披露A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实),后欠货款,则

A. 应由甲个人负责清偿 B、应由A公司负责清偿

C、应由甲和A公司承担连带有限责任 D、应由甲和A公司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6、甲、乙达成书面合伙协议,经营“ABC合伙理发店”,并作了正式登记。“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日常所有合伙事务,一切政策由甲制定,并规定了乙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但未规定甲、乙共负合伙亏损。则

A、乙是普通合伙人 B、乙是有限合伙人

C、乙不是合伙人 D、乙是隐名合伙人

案例:

甲拉了一个朋友乙发起成立了A有限公司。甲将先前自己经营的店里的全部财产投入A公司,为此公司给了甲一部分股份,其余的打了欠条。甲的股份占A公司全部股份的94%,乙占6%。一年多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清偿一大堆到期债务而解散。清算时,甲欲以债权人身份参加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其他债权人均反对,理由是:甲在A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可以说甲就是A公司,A公司就是甲,两者谈不上谁欠谁的。问:

甲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该如何解决?理由?

国际商事合同法

思考:以下意思表示是否要约?

1、“我不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

2、“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吗?”

案例:

1、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于是B马上开始工作。问:A在这5天内能否撤销要约?为什么?

2、为合作参与一个指定项目的投标,A让B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约。B提出了一个要约,对此要约,A在计算投标价格时予以信赖。在要约期限届满前,A已投标,但B却通知A,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该要约。问:B的声明是否应予支持?

案例:

1、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吨,每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A通常在其自己的标准条款基础上与用户订立合同,这些条款已印成了一份单独的标准合同格式文件。当A向新用户B发出要约时,A没有明示要遵照标准条款。B承诺了该要约。

问:A通常使用的标准条款是否包含在与B订立的合同中?为什么?

参见《通则》2.1.19,2.1.20条

3、A认为某一幅画是不太有名的画家C的作品,并将此画以这类画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后来A发现这幅画是著名画家D的作品。

问: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4、A未偿还B的借款,B威胁要提起返还之诉,而其真实目的是要以特别优惠的条件租用A的仓库。A被迫与B签订了租用A的仓库的租赁合同。

问:A是否可宣告合同无效?

参见《通则》3.9条

5、A委托B装修餐厅。B已开始装修,A发现B并非那家已经在其他很多餐厅做过类似业务的著名装修公司,于是A宣告合同无效。A准备重新装修,B已做过的装修对其无任何价值。B要求返还。但是装修无法返还,于是B要求A对其所做过的工作进行补偿。问:B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参见《通则》3.17条。解释: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其所得到的一切进行补偿,除非所得到的履行对其无任何价值。

6、建筑承包商A在挖掘某场地时遇上特殊困难,需要一种其所没有的特殊设备以继续进行施工,于是,A立即打电话给另一个承包商B。B有这种设备,同意借给A使用,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应当何时交付设备。问:B应当在何时将设备交付给A?为什么?

7、某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准类型的机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在机器交付之前,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价款。A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而B公司却没有交付货物。A公司可从日本的其他渠道获得这种机器,但其本国外汇短缺,并需要高价兑换。

问:A公司是否应通过另外渠道获得机器而不能要求B公司实际履行? 7.22

8、X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Y国的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规定,A公司应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十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公司以美元在纽约付款。问:

(1)若5年后,Y国的货币对美元的比价比合同签订时下跌了1%,B公司是否能免除付款规定已分配给各方承担的这种风险的责任?(2)若5年后,Y国政府实施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Y国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3)若5年后,世界铀的市场被一个投机集团垄断,油的价格比签订合同时上涨了10倍,A公司是否可免除供应铀的责任? 7.1.7;6.2.2

9、A向B发出一项要约,提出以3万美元将一批机器卖给B;但B在收到上述要约前,已主动去信提出以3万美元购买该批机器。问:在A收到B的信时,双方是否成立了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为什么?

10、法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法方公司发电报称“确认与你方——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请汇400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0000英镑——请确认在6月装船交货。”法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法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11、日本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厂商发价,出售一批西药,限对方于8月底前接受的回复到达有效。8月5日日本公司接对方电传称:“你8月2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8月6日日本公司回电同意降价10%。半月后西药的市价明显趋涨。日本公司向法国厂商发去电传,要求重新提高价格,被法厂商拒绝。日本公司便以高价将西药卖给他人。问:日本公司是否违反了法律关于要约拘束力的规定?为什么?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2、无权代理3、代理关系的终止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5、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案例:

某年7月,业务员小王被某商厦经理委派去采购100台冷暖风机,小王找了好几家没有联系到便购买H公司的100台电风扇,承诺5天内货送到付款,加盖了商厦印章。小王回来后受到经理的责难,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了小王。第三天,货物送到后经理提出货款要到9月9号付,H公司同意。9月10号,H公司要货款时,商厦的新经理提出:小王构成无权代理,其签定的合同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商厦经理、小王现在不是商厦职工,新经理不负责旧债务。拒绝付款。

问:商厦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甲在1990年至2000年4月期间是A公司的业务员,在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0年5月,甲从A公司辞职并设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订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向卖方B公司汇付了部分货款。对此,A公司一概不知。10月20日,A公司收到了卖方B公司寄来的货物提货单,A公司在查询后方知这其中的原因,于是在10月25日电告法国B公司,说明原委,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A公司于是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篇三: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6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

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9

合同法确立“ 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

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

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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