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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官对判决不公正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一、 何为智慧

二、 何为法官的审判智慧

三、 从案例中品味法官的审判智慧

四、 如何从审判实践中积累审判智慧

五、 积累审判智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治智慧、

法律智慧、

民间智慧

六、 在相关具体问题上考验法官的综合智慧

情、理、法的智慧、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智慧、

处理程序的智慧、

处理实体的智慧、

处理涉法涉诉的智慧、

七、 何为智慧

什么叫聪明,又什么叫智慧,聪明与智慧的区别是什么

他说聪明的人一般没有智慧,看看身边的人大概真是如此, 最近关于这个话题想得比较多,不过比较零星,索性去搜了下别人是怎么解释的,总结如下:

1.聪明乃天生,智慧后天成

2.智慧在聪明之上,

聪明是眼前的,智慧是长远的。

3.聪明是对事物的悟性

智慧是对事情的理解

4.聪明指天资高,记忆和理解力强、反应快等。

5.智商高是聪明,情商高是智慧。

现在,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或言语中,往往把智慧与聪明混为一谈,认为聪明就是智慧。从一般意义上说,现在的人所理解的智慧往往是指一些有些谋略的人或老谋深算等的人,就认为是有智慧的人。这本身也没什么,对于智慧一词的理解同样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智慧与聪明,实际上不不是一回事,智慧与聪明是有本质区别的。聪明一词,聪者,耳灵也,明者,目清也。由于人耳听得清,看得明,但都是人体器官功能较好所致。但可以引伸为大脑反映速度快,比较灵活机动,故而称之为聪明。而智慧,智字与知字通,上面是一个知,下面是一个日,知有知道,明白,明了。但知下一个日,日者,昼夜也,昼者白天也,阳也,夜者,黑夜也,阴也。幽冥之事也。引伸为知道,明了阴阳之道,天地间人所看得见与看不见之事也。而慧字原是佛教用语,指能领悟真理的心。但中国字里,慧与会通,慧字上有两丰,多而盛大之意,中有寻字上半部,有窗口之喻,下有心字,此慧字与智字连起来即有心通过窗口而领悟到,知道,明了天地间的真理所在。此就称为智慧。

由于中国文化认为:天地以及天地间的万事万物皆由太极一气之动而化生的,故而以太极生阴阳,以阴阳生四象,八卦,六十四卦,六十四卦衍生万物,故而以太极为体,为本体,阴阳为用,从而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体用之道的来源。而本体,孔子称为形而上也。而形而上之谓“道”。阴阳,孔子称为形而下也,形而下之谓器,之谓“用”也。故而通俗地说,真正得智慧者,是懂得知道明了了宇宙,天地以及天地

件万事万物运动发展变化最最本质的规律的东西。可以说是通天彻地,知过去,晓未来。。。。。。而聪明是形而下的范围,是体用之道中,用的范围。聪明是与愚笨相比较而论的,没有愚笨,就无法比较,就没有聪明;故而聪明是相对的,是有比较而论的。聪明它并不一定懂得事物最本质的东西,只是仅从“用”的角度而论的,在人与人之间体现出“用”得好与不好,而分别出人之间聪明与愚笨之间的差别。

而智慧是绝对的,是本体的,是形而上。我们知道事物均有其源头,有其运行变化发展之规律。而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把事物之源头称为“体”,把其事物的运行变化发展之规律,称为“用”。而得智慧者,是知事物之起源之处,即源头也。正因为明白了事物之起源,之最根本之本质,明白了事物发展变化之本质,故而就能知事物是如何之来,如何之运行变化,故而就能够通天彻地,晓过去而知未来,故而智慧与聪明是有本质性区别的。

聪明的人是能看到眼前,辨别是非,寻找合适的做事方式,而智慧指的是“能够看清事情核心,知道其中真相的知识”的能力。

智慧:是由智力体系、知识体系、方法与技能体系、非智力体系、观念与思想体系、审美与评价体系等,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包括遗传智慧与获得智慧、生理机能与心理机能、直观与思维、意向与认识、情感与理性、道德与美感、智力与非智力、显意识与潜意识、已具有的智慧与智慧潜能等等众多要素。

智慧,(狭义的)是高等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经器官(物质基础)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包含有:感知、知识、记忆、理解、联想、情感、逻辑、辨别、计算、分析、判断、文化、中庸、包容、决定等多种能力。智慧让人可以深刻的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现状、过去、将来,拥有思考、分析、

探求真理的能力。与智力不同,智慧表示智力器官的终极功能,与“形而上谓之道”有异曲同工之处,智力是“形而下谓之器”。智慧使我们做出导致成功的决策,有智慧的人称为智者。

智慧女人六要点

一个中心:一切以健康为中心

二个基本点:凡事潇洒一点、糊涂一点

三个忘记:忘记年龄、忘记病痛、忘记恩怨

四个拥有:无论你有多强,到你四十岁时一定要拥有以下四样----

拥有老公、拥有居所、拥有老底(积蓄)拥有几个老朋友

五要:女人无论年龄多少,要唱、要跳、要掉(肉)、要俏、要笑

六不要:不要饿了才吃、渴了才喝、困了才睡、累了才休息、病了才看、老了才锻炼

八、 何为法官的审判智慧

很多人想到法官,总会认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比其他人高,总会联想到法官应该是最聪明、最有智慧的人。

说到法官的智慧,《圣经·列王纪上》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这个故事充分体现了所罗门的智慧。

包公执法断案的故事,之所以千百年来在中国广为流传,体现的也是包公的智慧。宋景佑四年,包拯初任天长知县时! 县里发生一个奇怪的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 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 就赶到县衙门告状, 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牛舌的人,

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 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 回去把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来舍不得宰耕牛! 按当时的法律! 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私杀者! 要判一年徒刑”但是一来, 割掉了舌头的牛也活不了多少天,二来, 县官叫他宰牛, 也用不着怕犯法“ 那农民回家后!,果真把耕牛杀掉了”,第二天! 天长县衙门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 包拯问明情况,突然沉下脸! 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 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 反倒来告人私宰耕牛,那人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 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善于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包公既是秉公执法的法官,又是明察秋毫的侦探, 正因他两者兼具,所以才被老百姓视为当之无愧的青天,包公留给现代司法的价值就在于他断案的智慧和水平。

最近笔者还看到这样一篇有趣的报道,印度两兄弟同时名列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前6名,掌控着印度最大私营企业,在孟买拥有价值超过5亿的“世界头号豪宅”,但却为争夺家产为反目,2005年因天然气开发权对簿公堂,而法院则建议“由妈妈说了算”。 在本案的解决中,我们想象得到法官不愿看到兄弟间同室操戈的残忍和无奈,法官找到了他们的共同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妈,而且他们对老妈从来毕恭毕敬,于是法院将此球踢给他妈,法官有如此创新、温情的判决,充分显示了法官的智慧。不仅法官省力省心,更为重要的是它能把问题转化,因为在印度这个崇尚等级的国家,妈的威力或许超过法官,妈比法官更了解他们孩子的脾性,从小到大,他们妈或许处理过他们之间无数的争斗。法官深信,他们的妈不用看复杂的案卷和审理,一定会做出和谐的“判决”。第3讲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篇二:参考性案例渐成法官判案样板

参考性案例渐成法官判案样板

【试行参考性案例指导制度 辽宁高院首批发布8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首批8个参考性案例,供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此举意味着辽宁法院开始试行参考性案例指导制度。

5月12日,辽宁高院研究室主任王正平就8个参考性案例的培育和编选机制,向《法制日报》记者作了深入解读。

统一管理供全省法官参考

辽宁高院此次发布的首批8个参考性案例,是依照具体标准程序,从高院各审判业务庭及各中级法院报送的200余个案例中精心筛选出来,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其中民事4个、刑事1个、行政两个、执行1个。

去年以来,辽宁高院要求全面加强参考性案例编撰工作,并在全省推动建立案例培育和编选机制,专门成立参考性案例编审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参考性案例的范围、效力和适用,备选参考性案例的编写、报送和发布与编纂等事项。

意见明确要求,各中级法院必须配备专职案例工作人员,基层法院视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案例工作人员;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每月应报送一定数量的备选参考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编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所编报案例的采用情况纳入年度中院工作绩效考评,年底全省总结通报。

“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统一编号管理,在辽宁高院局域网上发布,供全省法官参考运用;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案例参考使用平台。”王正平说。

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赔付

此次公布的4个参考性民事案例,涉及残疾赔偿标准、保险合同条款、冒用企业名称、票据贴现权利。

“在船员刘某受伤索赔案中,如何确定残疾赔偿标准成为案件焦点。”王正平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标准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机关所在地,即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

照受诉法院机关所在地相关居民收入确定,刘某最终获得残疾赔偿金34万余元。汽车发动机进水致损到底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广大车主比较关注的问题。此次公布的发动机进水赔偿纠纷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过,合同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王正平表示,这起案件中,合同显然前后矛盾,按相关法律规定,若仍无法确定格式条款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车主最终获得保险公司27万余元的赔偿。

看中企业的知名度,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只冒用该企业简称,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中,被告使用了原告企业的简称,被裁判停止使用该名称并更名。”王正平分析称,企业简称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该简称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公布的涉及票据贴现权参考性案例中,原告银行未按有关规定,审慎审查票据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被告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法院裁判被告向原告给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王正平解释说,此种情况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票据权利,同时公安机关对有关票据采取的冻结措施不影响持票人应有的票据权利,相关银行应当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履行票据义务。

强制医疗需满足三个条件

“两起行政案例中,一起是由于交警为救人而引发的车辆损害赔偿案,法院驳回了车主的上诉。”王正平称,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警方迫不得已气焊切割车门,此时,抢救驾驶员生命比破损车门或者造成轿车毁损更为重要,警方的行为具有充分合理性,没有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

另一起行政案例涉及房屋征收,郭某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其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收。在此期间,郭某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王正平表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行政复议仍在进行时,郭某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次公布的刑事案例,涉及强制医疗的适用。艾某将其次子李某杀害,经鉴定

其系重度精神病人,法院裁定对艾某进行强制医疗。王正平称,艾某的情况满足“实施了暴力行为、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个强制医疗条件。

“执行案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有异议。”王正平说,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也包括确定的利息。

篇三: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

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09-01 16:13:54

前 言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实施,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法制、促进立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将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将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筛选、评估和发布制度作为65项重要改革内容之一,进一步凸显了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指导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两条相辅相成的渠道。

2014年,全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例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案例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案例工作队伍建设,案例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编报2600余篇案例,9篇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发布,10篇案例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2篇案例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学研究会评为2014年度“3?15”典型案例,230余篇案例被不同国家级载体采用。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专题性案例编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营造了案例工作氛围,树立了办案精品意识,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2014年,省法院、信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评为“人民法院案例选”工作先进单位,并分别在颁奖大会上做了经验介绍,6名同志分别被评为“优秀通讯编辑”和“优秀案例编写人”。

为进一步创新案例工作机制,深度挖掘案例资源,2013年开始,我们在全国率先实行“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全省法院每年度案例编选中反映出的法律认识不统一、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法院年度案例分析报告,为司法审判工作和高校理论研究

提供参考。2014年编写的《河南法院2013年度案例分析报告》被收录进中国社科院编制的《地方法治报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今年年初,我们抽调部分中院和基层院的调研骨干力量组成撰写小组,在各中院上报的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分类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例分析报告。后依托省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分别召开了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分析研讨会,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最终成果。希望本报告能有助于提升我省案例指导工作水平,并为司法审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刑事篇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

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五是从审级上看,案例报送不平衡,编报案例多集中在一审,二审案件比例比例明显偏低。究其原因,除了审判实践中刑事一审案件实际中所占比例本身较高外,也暴露出中院和高院的一线刑事法官参与撰写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案件编报工作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案例发现、培养、跟踪、撰写机制,致使部分疑难、典型的案例不能有效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是从控辩审角度看,上报的编报案例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据统计,2014年度全省院编报刑事案例均属于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且编报案件所阐释的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案件注解均是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展开。这说明,控辩双方的争议意见对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编报刑事案例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

七是体例规范角度看,案例编报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从已编报的刑

事案件看,其格式体例并不统一,主要分三类,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案例选格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格式。和类似疑案争鸣式对某一焦点问题的分歧观点进行论述的格式。这种格式体例的不统一,导致所编报的案例基本要素的缺失和表述的不规范,如关于证据的采证问题、对“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的内容表述不准确问题。

二、刑事案例编报反映出的疑难案突出问题

1.对被告人定罪问题

(1)罪与非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任务。2014年案例编报中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的案例共有4篇,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以“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进行辩解。归纳相关个案的裁判要点,我们认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申而论之,一是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三是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

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四是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案例 法官对判决不公正

(2)此罪与彼罪。只有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地适用刑法。2014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罪名的选择的案件有26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聚众情形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和认定。通过对具体个案裁判理由和注解内容的分析,发现审判实务中对于上述罪名的选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承办法官能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的异同,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二是部分个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过多地考量了量刑幅度问题,在罪名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选择,鉴于此,我们把焦作市修武县编报的谷怀有等盗窃案作为典型案件编报,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指导。

2.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1)是关于自首的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4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出现以下新情况:

一是对于自动投案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同,属于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形。河南省高院刑四庭上报的张庆臣故意杀人案的观点具要较强的指导意义,即是不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供述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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