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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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2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

限制类

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

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05.惩罚除外条款

06.铅除外条款

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

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

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

11.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

12.12.电磁场除外条款

13.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

14.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15.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

二、规范类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

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03.保费调整条款

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

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

06.成批条款

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

09.指定公估人条款

10.索赔期限条款

11.纯财务损失条款

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

附加险条款

一、限制类附加险条款 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2、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成本或费用:

(1)政府当局要求、指示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它方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源,或以其它方式回应或评估污染源所造成的影响。

(2) 由政府当局或其代表或其它方针对因上述第(1)条引起的损失提出的索赔或诉讼。 无论因该种风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是否属产品完工风险涉及范围,均可适用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所称污染源是指一种或多种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烟、水雾、煤灰、浓烟,包括烟雾、水汽、油烟、有害气、酸、碱、化学物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惩罚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的罚款、处罚金、处罚性或惩罚性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铅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因有毒铅物品、含铅的产品、材料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建议改为:费用、损失和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种形态的铅,包括但不限于固态、液态、气态和烟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吸入、摄取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人身伤害。

2、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接触、暴露于、存在或表现为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财产损失。

3、完全或部分由于降低、测试、监测、清除、移动、容纳、处置、解毒、中和、补救、处理或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它方回应、评估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和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系指二氧化硅(体现为晶体、非晶体或杂质)、硅土微粒、硅土粉尘或硅土化合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相关粉尘系指硅土和其它粉尘、微粒的混合物或组合体。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无论该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

1、战争、侵犯、外敌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比例或数量已达到起义程度的国内骚乱、军事篡权;或

2、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3、本保险也不承担因控制、预防、镇压或其它与上述(1)和(2)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关联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一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可由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可能是独自实施也可能是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和/或使公众恐慌)。

若保险人因本附加险条款而主张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则由被保险人承担证明相反情形的举证责任。

若本附加险条款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他部分的约定将仍然有效。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因存在、吸入或暴露于任何真菌和/或孢子而产生、引起、导致、促使或关联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医疗支出、个人和广告侵害;或

2、任何因消除、减轻、补救、抑制、解毒、中和、监测、移动、处理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或任何调查、评估真菌或孢子的存在或影响的义务;或

3、与上述1和2相关的、应偿还或与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分担的任何义务。 无论上述1和2所指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真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或类型的霉菌、霉、蘑菇、酵母或生物污染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孢子”包括但不限于由真菌产生、散发或引起的任何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适用于也不承担由任何形式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导致、归因或加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起或多起索赔,被保险人实际或推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由(为)其完成的工程未能达到其功效或使用目的所致的索赔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电磁场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因磁电力、电磁场或射线等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由于橡胶产品或含有橡胶成分的产品所造成的个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职工就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身体损害、恶心、疾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休克、精神伤痛或精神损害,包括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时间的死亡而提出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附加险条款

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任何时候本公司希望取消保单,则需提前60天通知到被保险人(情况允许的话)或如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需取消保险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后即时可生效,则保单可终止,且保险公司就从取消保险之日起计算未尽期限之保费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在保险期内对于保险费不作调整,但被保险人应该确保保险单生效日的预计产品销售金额和预计产品销售产量是真实合理的。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申明在保险单生效期起的过往三年没有发生或者报告的保险索赔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本附加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全部索赔;

(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本附加险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双方同意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调查和检验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索赔期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仅对本保险期满后_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篇二: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一)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或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四)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和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

第四条 本附加险有关术语释义如下:

【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亡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五)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新增学生扩展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____%(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___%,保险人按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交流生扩展条款

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负责。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八)保险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标准特约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保险赔偿标准适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篇三: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XXXXXXXX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

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K03.通道堵塞条款

K04.谋杀等条款

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K09.调整保险费条款

K10.保单取消条款

K11.不得进入条款

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K16.审计师条款

K17.通道受阻条款

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

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K21.相关性条款

K22.累积存货条款

二、规范类

G01.部门条款

G02.账目分类条款

G03.会计师条款

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

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G06.保费调整条款

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G08.新业务条款

G09.产量条款

G10.经营部门条款

G11.新营业条款

G12.预付赔款条款

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

G14.放弃代位权条款

一、扩展类

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K03.通道堵塞条款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4.谋杀等条款

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

天的损失。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K09.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

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K10.保单取消条款

谨此声明,在本保单下附加以下条款:

本保单可在任何时候由被保险人申请取消,但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费将根据短期费率标准或最低保费予以调整。保险人欲取消保单时,须提前90天将书面取消通知送至被保险人最后为保险人所知之地址,保险费按照日数比例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1.不得进入条款

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赔偿期限为自损坏发生二十四小时起,至此后不迟于十二个月为止,由于发生损坏营业结果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处所或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顾客、委托加工企业处所或工程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规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K16.审计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审赔案需要的被保险人账册或其它业务册或文件中的任何细节应由审计师产生, 如果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定期行为, 那么被保险人的报告应作为该相关报告细节的初步证据。

K17.通道受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由于所保地点附近的财产遭受损坏而该损坏将阻碍被保人使用或堵塞所保地点的通道致使被保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 不论被保人财产有否遭受损失, 保险人亦视作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

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遭受炸弹恐吓,不论被保险人财产有否遭受损失,因此需要从被保险地点撤走客人,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 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发生财产一切险部分所保风险,直接导致政府当局颁令禁止到达或进入保险地点,致使被保险人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但保险人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连续10星期为限。

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

营业增加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因保险损失发生后为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增加支出合理的费用。

K21.相关性条款

本保单扩展至承保被保险人在另一被保场所内的财产损失而导致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条件是提及的场所处于保单清单中。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2.累积存货条款

在核算本保险中任何毛利润的索赔时,薪金核算应被计算在内,在赔偿期内被保险人对持有的已完成积累储藏物品的暂时性维持,和因此产生的赔偿期限终止后已完成物品的短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

G01.部门条款

如被保险人业务是分部门经营而它们的经营成果是可独立确定的,则本保单中有关毛利润一项的条款将个别地应用于每一部门,但如上述一项的保险金额少于各部门(不论是否受损失事故所影响)毛利润率乘以其年度营业额(如最高赔偿期超过12个月时,以按比例增加的倍数计)所得的总和,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G02.账目分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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