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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4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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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误告年龄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

【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

A.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C.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D.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疑编号5677041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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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第一,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

第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完成.

第三,宽限期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

第四,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第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

第六,保险单货款条款

此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保险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保险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种

第八,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第九,自杀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规定受益人可以更换. 第十一,共同灾难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第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此条款规定了取得红利的任选方式.

1.领取现金,即保险单持有人直接领取现金红利.

2.抵交续期保费.通常保险人会通知保单持有人红利金额及扣除红利应交保费金额.

3.积累生息,即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常有最低利率保证,并可获得保险人所取得的超额利益.

4.增加保额,即以红利作为趸缴保费,购买日期与原保单相同的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寿险,通常是用每年的红利来购买附加的1年定期保险.

5.提前满期,即把红利并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使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保险

保险金任选条款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利息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商定,约定的利率比一般存款利率高.

2.定期收入,即将保险金存人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金数额,保证给付期限或次数,计算出每次受益人可领取的金额.

3.定额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每月领取,直到将全部本息领完为止.

4.终身收人,即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这样他就可以从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开始终身得到年金收人了.

第十三,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此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这项规定一般作为附加险,附加特约的费用较低.因为意外死亡的风险比疾病死亡的风险小.执行该条款时,有下列规定:

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

2.必须在意外伤害发身90天内死亡.

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如65岁死亡.

第十四,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篇三: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真正有几人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那些保险条款,由于比较繁琐,更是没几个投保人会去细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往往在保险条款里就隐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7、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当然,一份完整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肯定不只以上简单的几条,以上列出的只是比较常见的条款,也是大家不能忽视的条款,要想知道更详细的信息,那就请大家在投保前,先仔细阅读人身保险合同,再决定是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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