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保险合同 > 列表页

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4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里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等。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阻却因素包括:弃权、禁止反言、超过除斥期间等。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缜密,所以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成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新保险法条件下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一概括,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参考。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涵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该权利,使当事人“摆脱”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但是,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被确立下来,发生在18-19世纪。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取得和巩固政权,推翻了封建身份等级制度。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理论的主流思想观念,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强调个人天赋权利与公共权力的抗衡,法学们提出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张私法主体自由行事,自由进行交易,不受政府和公法干预。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契约自由得到确立。契约自由也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2.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契约自由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实现权

篇二: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范行使

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范行使

摘要: 如何从法律上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从根本上彻底规范保险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充分保障作为弱者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本文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间、程序标准、形式标准,以及时效标准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使期间;程序标准;形式标准;时效标准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依约履行,除非发生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由于保险人的强势地位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实践中,保险人为坐收保费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很少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主动主张解除合同,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则常常随意解除合同,因而发生大量纠纷。为规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一、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

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何时发生,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通常认为“自保险人知悉解除原因之时。”纵观国外保险立法,均规定为“自保险人知道该事实之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前项(因告知义务违反)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值的进一步探讨的是,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投保申请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以及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期满的时间并非完全一致。那么,保险人享有的解除权发生期间到底应如何理解,通说认为“当自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止”。笔者认为,这里还有下列三点还需进一步说明:

1、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是否会发生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从保险人解除权成立的条件看,其中一项是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其履行期间为“定约时”,即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因此,即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知悉有告知义务违反的事实,也不会发生解除权的问题,因为从保险合同解除原理与功能来看,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行为。换言之,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业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不发生解除权。

篇三: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目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 ???????????????????????????????(1) 前 言 ????????????????????????????????(2)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述 ??????????????????????(2)

(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2)

(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2)

(三)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现状 ?????????????????????(3)

二、保险人解除权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

(一)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3)

1. 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4)

2. 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欺诈保险金的 ??????(5)

3. 因违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5)

4. 因年龄申报不实的 ???????????????????????(6)

5. 因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 ?????????????????????(6)

6. 因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的 ???????????????(7)

7. 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7)

8. 因违反防灾减损义务的 ?????????????????????(7)

(二) 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7)

(三) 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关系 ????????????(8)

1. 保险行业应当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 ??????????????(9)

2. 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应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9)

3. 作为投保人要履行法律义务 ???????????????????(9)

三、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9)

四、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10)

(一) 不可抗辩条款 ?????????????????????????(10)

(二) 弃权与禁止反言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样也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类,本文就这两类的情形、行使方式及其消灭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保险人 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a kind of contract,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 Abstract:

agreed insuranc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greement, insurance activities in the most basic legal form of expression. The right of cancell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power enjoyed by the insurer, is also the Insurance Act, an important system. Insurance contract right to terminate the source can be divided into statutory dissolution and agreed to dissolve the two categories on these two types of situations, the exercise of its eradication elaborate.

Key word:Insurer, Insurance contract, Statutory Dissolution, Agreed

termination

前言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要,避免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述

(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1]

(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它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效果。

所谓的约定解除权,是指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三)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现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正因如此,有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作出严格限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诚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 保险人解除权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

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就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条文并没有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而是明确为“本法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 《保险法》所确定的各种情形。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支付的代价得到的是一个危险保障的机会,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实际给付以及何时履行给付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合同终止前是不能确定的。然而《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不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那么虽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投保人滥用任意解除权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赋予保险人法定合同解除权就显得很必要了。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都做出明文规定。归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具体来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1、 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与其他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尽最大诚信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人不必对每一笔保险业务都亲自调查,降低了其签约成本,也使保险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成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应视其所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认为是对“重要事项”的具体描述。现代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已广泛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投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