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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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5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险简答题

保险简答题

一、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简单评价其优缺点和分析其适用的条件?

1、风险回避是回避可能的发生的损失。这是一种最简单、最常用和最彻底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通常是在风险损失程度特别高而又没有有效转移途径、或风险所致的损失与承担的风险获益相比弊大于利的情况下才用的方法。风险回避具有消极防御性质,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风险都能避免和应该避免,风险回避者中方法的可行性是有限的。有时还会产生新的风险。

2、风险自留即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一般适用于那些损失概率高而损失程度轻的风险。风险自留可以节约管理费用支出,所提存的风险基金具有储蓄作用,还可以灵活运用风险基金,使其产生更大的收益。

3、风险转移指采用合同、套头交易、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保险等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他人。风险转移适用于纯粹风险。

4、风险控制即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对损失进行控制,全面消除风险因素、降低损失程度。风险控制分两阶段,防损和减损。防损旨在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减损能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减损主要是在灾后尽可能地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二、简述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在哪些方面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

船舶抵押借款契约也称冒险借贷,它是指船主把船舶作为抵押品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船舶中途沉默,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借款方式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船舶或货物是保险对象,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溢价)相当于保险费。如果船舶沉没,借款就等于预付赔款。

三、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1、保障社会生产持续进行

2、提供资金来源

3、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增加外汇收入

4、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保险的微观作用有哪些?

1、有助于受灾企业连续生产经营

2、有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

3、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

4、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均衡

5、有利于合理避税和延迟纳税

五、保险的社会代价是什么?

1、经营费用

2、保险欺诈

3、虚增的赔付

4、解决逆选择的成本

5、道德风险

六、暂保单是什么?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发的?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前出立的临时凭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一定必须出立暂保单。暂保单一般在以下情形时签发: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好正式手续之前,先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出具给投保人。

2、保险合同双方在有些条款还需进一步商榷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张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

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

4、出口结汇的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七、什么是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它的条款比较简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效力,通常在便于携带场合应用。保险凭证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再签有货物运输保险预约合同情况下,需要对每一笔货物运输签发单独的凭证。

2、在企业单位的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了向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每一辆车已经参加保险而签发单车保险凭证。

3、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需要给每一位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八、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和例外分别是什么?

损失补偿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性原则的例外:1、定值保险;2、重置价值保险;3、人身保险---定额保险

九、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的方式和条件

委付是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的方法,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十、什么是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分别适用于哪类保险?

在定值保险中,投保时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同时将表弟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必考虑财产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只需确定损失比例,即受损财产与全部财产的比例。按损失比例赔偿。定值保险比较适合保险价值波动较大的保险标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鲜盒船舶保险,高档工艺品和古董等。 不定值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然后,在损失发生时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比较,判断其是足额、不足额还是超额投保,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方法计算。不定值保险适用于市场价值变化不大的财产。例如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

十一、什么是免赔额?免赔额的作用有哪些?

免赔额是财产保险中常见的条款。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人根据保险条件做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作用有:消除小额索赔,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保险费;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

十二、强制性第三者险和商业性第三者险的区别

十二、第三者责任险的绝对除外责任有哪些?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受害人与被保险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恶意串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

十三、

单选题:

1、某公司将一批精密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采取定值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是5000万元,后来轮船遇大风沉没。经鉴定,仪器全损,而且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4000万,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A )

A、5000万元B、4000万元C、9000万元D、0元

2、某企业就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0万。采取不定值保险,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造成4万元财产损失,经鉴定,出险时企业财产价值9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B)

A、3.6万B、4万C、5万D、0万

3、某企业就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0万。采取不定值保险,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造成6万元财产损失,经鉴定,出险时企业财产价值15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C)

A、6万B、10万C、4万D、2万

4、某企业就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置价值投保确定投保时重置价值为10万,企业财产价值8万。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造成6万元财产损失,经鉴定,出险时企业财产重置价值15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C)

A、6万B、10万C、4万D、2万

5、一家企业房产价值100万,根据第一损失保险确定保险金额为50万,结果一场火灾造成企业财产损失高达60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C)

A、60万B、30万C、50万D、10万

6、假定一栋建筑物的实际现金价值为500000元,但它的所有人只保险300000元,如果保单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是80%,假定发生一次损失,损失金额为10000元,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D)

A、20000元B、 6000元C、10000元D、7500元

7、根据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分摊原则,假如A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20万,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40万,损失金额为30万,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怎么赔偿(A )

A、A10万B20万B、A12万B18万C、A20万B10万D、A15万B15万

8、根据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限额责任分摊原则,假如A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20万,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40万,损失金额为30万,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怎么赔偿(B )

A、A10万B20万B、A12万B18万C、A20万B10万D、A15万B15万

9、根据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顺序责任分摊原则,假如A保险公司先出单,的保险金额是20万,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40万,损失金额为30万,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怎么赔偿(C )

A、A10万B20万B、A12万B18万C、A20万B10万D、A15万B15万

10、免赔额是500,假如发生了三次保险事故,其损失分别是100,500和1000,其赔款分别是0,0,500,那么这种免赔方式属于(A)

A、绝对的免赔额B、总计的免赔额C、相对的免赔额D、消失的免赔额

11、免赔额是500,假如发生了三次保险事故,其损失分别是100,500和1000,其赔款分别是0,100,500,那么这种免赔方式属于(B)

A、绝对的免赔额B、总计的免赔额C、相对的免赔额D、消失的免赔额

12、免赔额是500,假如发生了三次保险事故,其损失分别是100,500和1000,其赔款分别是0,0,1000,那么这种免赔方式属于( C)

A、绝对的免赔额B、总计的免赔额C、相对的免赔额D、消失的免赔额

13、定额保险一般适用于(B)

A、船舶保险 B、人身保险 C、家庭财产保险 D、汽车保险

14、下面关于消失的免赔额的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表述( D )

A、损失金额越大,免赔额越小 B、损失金额越大,赔付金额越多

C、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是以一定比例赔付D、损失金额越大,免赔额越大

15、保险中的无赔款优待一般适用于(C)保险类型

A、家庭财产保险B、企业财产保险C、机动车辆保险D、海上运输保险

16、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效力中止,保单失效。复效期一般为

(B)

A、1年B、两年C、三年D、两个月

17、人寿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将保险人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签单之日起一定时限内。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B)不行使其权利消失。

A、30天B、60天C、一年D、两年

17、人寿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将保险人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签单之日起一定时限内。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D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A、30天B、60天C、一年D、两年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P116 第五点

A.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B.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C.在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时,应追究是否有保险利益

D.不同险种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也不同

6.下列不是保险利益存在原因的一项是(B) P89 二

A.防止赌博

B.规避风险

C.减少道德风险

D.便于衡量损失

多选题

1、定值保险一般适用于( ABE )保险

A、船舶保险 B、海上运输保险 C、企业财产保险 D、汽车保险 E、高档艺术品保险

2、不定值保险一般适用于( CD )保险

A、船舶保险 B、海上运输保险 C、企业财产保险 D、汽车保险 E、高档艺术品保险

4、下面关于消失的免赔额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表述( ABC )

A、损失金额越大,免赔额越小 B、损失金额越大,赔付金额越多

C、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是以一定比例赔付D、损失金额越大,免赔额越大 E、损失金额越大,赔付金额越少

篇二:不定值保险合同案列

篇一:定值保险合同纠纷赔付金额的认定与处理

定值保险合同纠纷赔付金额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赵姝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定值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占有相当的地位,而近来越加频繁的定值保险合同赔付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对概念性理解的争论。其实质是对保险价值、实际价值以及定值保险中的超额保险概念的内涵认识模糊,对定值保险与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通过分析上述概念并结合法条,旨在找出定值保险尤其是超额定值保险中的问题解决办法,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见解。

【关键词】 定值保险;保险价值;实际价值;超额保险

一、保险价值

(一)保险价值的含义

在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条款中,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价值都被称为“保险价值”。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把定值保险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值称为“保险价值”,把不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称为“可保价值”。①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其约定的价值在保单中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效力。因本文着重从定值保险产生的纠纷进行阐述,所以可保价值此处略过。

(二)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在我国有两种:其一,《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第二,《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的不同内涵

事实上,在定值保险的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保险责任的处理是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价值还是以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价值为准。而在这里,不同于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保险公司所诉求的保险价值往往指的是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要判断保险责任,就必须分清二者间的区别。

1.从上文所列我国《海商法》第219条对不定值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来看,已把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区分得非常清楚。我国《海商法》对保险价值的立法来看,其基本精神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大致相同,把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区分得清清楚楚。

而在《保险法》第55条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说明了保险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不同于实际价值。

2.一般而言,实际价值包括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和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两种。在英国法律中,投保时确定的实际价值对于定值保险具有意义,保险价值也是合同的保险金额,法律允许这种价值高于、等于或小于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除有欺诈行为外,保单中约定的价值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论发生的损失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应是保险标的具有最终效力的可保价值。也就是说,定值保险中当事人投保时约定的价值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因而不需要再计算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而损失发生时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则对于不定值保险具有意义,在我国《海商法》219条、《保险法》55条中均有规定,不定值保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相等,就是通常所说的足额保险。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部分

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赔付给被保险人。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称之为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给被保险人。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就构成了超额保险,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55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含义有着极大不同。

二、定值保险中的超额保险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财产保险合同划分为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上文所提及超额保险在近来的保险纠纷案件尤其是有关定值保险尤为引起关注,其实质涉及到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与保险赔偿原则相抵触的问题。那么,定值保险中是否包含着超额保险呢?有学者认为,定值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现行《保险法》中明文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并非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计算保险赔偿金,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1]

笔者认为,定值保险,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即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将定值保险一定是足额保险,二者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只不过定值保险在全损下按照保险价值偿付而不再追究是否足额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内保险中最常见的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为例(货物运输保险之所以是定值保险,是因为投保时货物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格,不能确定。货物的市价在起运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样的。如果价格一样,商人就要做赔本买卖),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的理赔原则。定值保险同样存在着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这里所讲的超额保险,其实质是容忍定值保险下可能发生的超额投保的道德风险。不同于保险补偿原则中,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定值保险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其保险价值可以大于投保价值。因为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是事先约定的,并非能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在理赔环节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上相对简化,反映了法律在处理定值保险中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但这一原则有必然的限度,即约定的价值不能远远超出实际价值。如果有,则分情况处理。但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规定超出的程度来划分法律认可与否的界限。

三、对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超出实际价值引发纠纷的处理

(一)“一般超出”实际价值

法律予以认可。事实上,法律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于损失赔偿原则。如果“一般超出”在法律所允许的风险之内,则应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予以保护。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实质上是属于对约定的保险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二)“明显超出”实际价值

那么如何界定超出的程度呢?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借鉴意大利、韩国等国的规定,对保险当事人不当超额定值时的动机进行分析,区分保险当事人的善意(投保人主观善意、客观情况)和恶意(投保人、保险人),来作出不同的处理。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七十三条都规定,如约定的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远远大于保险标的物之实际价值者,为贯彻保险的补偿原则,仍不能以约定价值为赔偿价值。[2]

1.保险人恶意

定值保险既然已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人作为与被保险人一样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保险标的物

的价值核实上有其自己的责任,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除非存在欺诈行为,保险人无权决定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而只赔付实际价值。否则属于保险人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承保。尤其是在船舶的超额保险中,不同于货物价值(因除了被保险人申报外,保险人无从得知货物价值),对于船舶的市价评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处于同等地位的。②2.投保人恶意

即投保人为了不当得利,而恶意超值投保。而其中的保险标的往往存在着灭失风险或已经灭失,因此投保过程中又存在着投保人没有尽到披露义务。在英美法系下,该行为往往被定义为欺诈,由法律规定该定值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在大陆法系中,则多认定如若超出明显范围,则超出的定值部分予以返还,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投保人主观善意

保险人善意订立不当超额合同。比如投保人对保险价值没有准确的认识,或是保险人没有审核义务或是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获悉标的物的真正价值。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当超额定值部分。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58条判决无效或是撤销保险合同中的不当超额部分,保险人予以返还给投保人。

4.客观情况

在定值保险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客观因素如市场波动导致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大幅下降,因而产生保险价值原因超出实际价值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海上保险中尤为常见,例如因国际海上运输贸易行情的不稳定性,导致船舶以及运输的货物实际价格变动起伏。因此,根据定值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当事双方约定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并由投保人缴纳了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如若发生损毁保险人以实际价值赔付则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定值合同的订立毫无意义。

(三)善意超额定值保险的效力和恶意超额定值保险的效力

1.善意超额定值保险

善意超额定值保险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保险法》第55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以及《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我国对于超额定值保险没有规定主观善恶意的判断依据来确定不当超额的界限,但笔者认为,可根据本文上述所列情况可以加以判断而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不清情况。

2.恶意超额定值保险

对于投保人恶意超额定值保险行为效力的认定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超值保险如何理赔问题的答复》认为:“若要保人恶意进行超额保险,则保险公司不退还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险费;若要保人在不知情或无恶意的情况下进行超值保险,则由保险公司退还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险费。”从该针对超额保险如何处理所作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超额定值保险的态度,即恶意不当超出部分无效。但是,我国这一做法是否能够起到遏制恶意投保行为的效果呢?如若仅仅只退还超出部分,而承认其他合同部分效力,笔者认为,收效甚微。德国、意大利采用合同全部无效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解除合同的做法,值得借鉴。

保险人恶意订立不当超额定值保险,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看来,应确认该超额定值保险的效力,其原因是为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对恶意保险人予以惩戒。也就是说,即使可能存在使得投保人不当得利,也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付,以增大保险人恶意订立不当超额定值保险的风险,防止因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仅退还超额部分而使得其心存侥幸。

四、总结

定值保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通常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不够明确。

导致在案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双方或是法官判案时对于概念性理解各有看法从而产生争议,甚至同一案件的一二审判决截然不同。因此,在寻求解决途径中,不仅仅是要求掌握和领悟,根本途径是完善法律,对定值保险的规定加以细化,着重在保险价值的定义以及不当超额定值的界限等方面加以改善,以维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和明确应尽的义务。注 释: ①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②general shipping and forwarding co.v.british general insurance co.ltd. 参考文献:

[1]刘卫红.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的法律规制探析[j].法律适用,2009(10):49.

[2]杨召南.海上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篇二:2014保险继续教育考试题附答案(5)

2014保险继续教育考试题附答案(5)

· 1、兼业保险代理人不需具有( )。

a.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b.《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c.《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d.《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答案:b

· 2、保险人为了防止团体的( ),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团体有较严格的标准规定。 a.高保额

b.逆选择

c.低保费

d.提前退保

答案:b

· 3、世界上策一张生命表是由( )编制的。

a.哈雷

b.辛普森

c.陶德森

d.巴蓬

答案:a

· 4、下列所列的意外伤害中,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的是( )。

a. 赛车遭受的意外伤害

b. 出差遭受的意外伤害c. 旅游遭受的意外伤害

d. 寻衅殴斗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答案:d

· 5、下列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

a. 学理解释

b. 立法解释

c. 司法解释

d. 行政解释

答案:a

· 6、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是( )

a.黑瑞甫制度

b.年金制度

c.公典制度

d.相互制度

答案:a

· 7、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 )

a.埃及

b.荷兰

c.美国

d.意大利

答案:d

· 8、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即属于( ) a.风险的第一次转嫁b.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c.风险的第三次转嫁

d.风险的第四次转嫁

答案:a

· 9、责任保险最先来源于( )

a.欧美国家

b.亚太国家

c.非洲国家

d.澳洲国家

答案:a

· 10、保险的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其中,( )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功能。

a.社会管理功能

b.保险保障功能

c.资金融通功能

d.防灾防损功能

答案:b

· 11、不足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a.大于

b.小于

c.等于

d.大于或等于

答案:b· 1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属于( )

a.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答案:b

· 13、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 )

a.保险价值

b.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

c.实际损失

d.法定权利

答案:b

篇三:保险的九大优势

优势一---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到期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第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

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优势二---保单是不被罚没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

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按照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以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资产具有排他性

优势三---运用保单可以进行家庭的资产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借或者质押。

优势四---保单是不用公正的专属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疾病多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为非伤害条件赔偿的两

全保险或投资型保险,以被保险人为特定给付的鬼被保险人一方,现金价值归投保人,保单收益部分投保人有要求权。

优势五---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与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形式指定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

优势六---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织,国际组织办法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锅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

优势七---选择保险是一种安全的资产配置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

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

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

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优势八---保险是有法律背书的有承诺的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优势九---保险是稳健、安全的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权、股票、证券投资资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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