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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孳息保险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6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2年曹兴明民法05

2012年曹兴明民法05

看第五部分,物权法。啊。物权法呢,也比较难,需要同学们理解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先看

第一章,物权法原理。

在正式讲物权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把物权法的体系掌握了,既然要学好物权法,首先要知道,物权它到底包括了哪些。这个在我的讲义上是有的,也就是第七个,物权体系。你可以看一看,物权呢,我们说主要有两种,一个是自物权,一个是他物权,主要就这两种。那么自物权,实际上在学理上它还有一个称谓,叫什么呢,叫完全物权。啊。通过咱们昨天的学习你会发现,是不是很多很多知识点,如果你把它的法理上的称谓把它理解了以后,是不是对于理解整个概念都是比较有帮助的。自无权又叫完全物权,那就意味着,你一但对一个物享有了自物权,也就享有了完全意义上的物权。什么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呢,实际上就是你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那当你听到这四项权能的时候,你应该很清楚,它就是所有权。是不是也只有所有权才享有这四项权能。也只有所有权才能够称得上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这是自物权。那么顾名思义,他物权又叫什么?不完全物权。啊。不完全物权。也就是说你如果对一个物享有了自物权,就意味着享有了完全意义上的物权,享有了他物权,也就意味着没有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物权。那么他物权又包括两种,一种就是用益物权,再有一种就是担保物权。啊,担保物权。那么用益物权啊,总共有五种,啊,总共有五种。但是在这五种当中,我只需要同学们掌握四种就可以了。哪四种?我们简单的去记它。就是一个城市的,两个农村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啊。那同学们可以想,一个城市的是指什么?是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发生在农村啊?一个城市的应该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两个农村的,是不是一个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有一个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射幸孳息保险合同

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那么这一个最为重要的,应该是指什么?是不是地役权?这就是四种用益物权,那么除了这四种用益物权之外,还有三种担保物权。那么哪三种担保物权?那就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是三种担保物权。大家可以看这个体系,是不是后边还有一个准物权,也就是占有。同学们一定要注意,占有它不属于物权,啊,占有它不属于物权。因为它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它又把占有规定在了物权法当中,昨天我说了,物权法总共就五编,是不是第五编规定的就是占有。那么由于它又把占有规定在了物权法当中,所以我们只能怎么样,把占有视为一种准物权。但占有绝对不是物权。啊,占有绝对不是物权。你要把这样一个体系,啊,把它把握一下。咱们也是沿着这种体系来进行讲解的。啊。我再说一遍,物权只有两种,一种就是自物权,还有一种就是他物权。而自物权又叫做完全物权,所以这样的物权只有一种,就是指所有权,而他物权又叫做不完全物权,它就包括了两种,一种就是用益物权,再有一种就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啊,我们说主要就包括了四种,啊,分别就是一个城市的,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两个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个最为重要的,就是地役权。而担保物权又有三种,分别就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由于在物权法当中把占有也规定出来了,所以我们只能把占有认定为它是一种准物权,实际上它不是物权。因为它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好,这是个体系,在体系上边,是不是它讲的是物的分类啊,同学们?物的分类,总共有六种,这六种当中,我只需要你掌握一种。就是原物和孳息。这个有些年份呢,会单独去出一道题,有些年份呢,会成为某一道题的选项。总之原物和孳息的问题,它是一定要考察的。啊。我们都知道,同学们,孳息比较多,我们通常接触到过的孳息,主要就是三种,啊,一种是自然孳息,还有一种就是法定孳息,再有一种就是射幸孳息。啊,射幸孳息。啊,比如说你买彩票中奖了,是不是就是一种射幸孳息,再比如说你买了,什么,保险合同,结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这时候保险公司给的保险金,这也属于一种射幸孳息。有些同学可能对于这样一个词比较陌生,他从来没有听过,射就是射箭的射,幸就是幸福的幸,啊,射幸孳息。啊,好。对于原物和孳息的问题,

同学们主要掌握这么两点,第一点,就是如何去认定它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的问题。在这里边,你只需要把握住一点,这一点在我的讲义里边已经体现出来了,你用波浪线把它标出来就可以了,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看到没有,否则,接着写,否则即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喝水)否则即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举个例子,母猪肚里的猪仔属不属于原物和孳息?不属于。因为原物和孳息此时还没有分离。我们只能把它认定成是整体与部分。如果换一种说法,母猪生下的猪仔,是不是原物和孳息?是不是这时候就是了?因为这时候你看,是不是原物和孳息已经分离了。再比如说,果树上结出的果实,是不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围观群众:是)不是,是不是也不是啊,因为此时果树和果实并没有分离开来。如果换一种说法,说果树上摘下的果实,是不是原物和孳息?是。就这一句话,有些年份,就会靠一道题。啊,一定要注意。判断它是不是原物和孳息,就是要看原物和孳息有没有分离开。这是第一个考点。

第二个考点,就是孳息的归属问题。对于这一个知识点,很多同学在那翻法条,翻了半天,越看越迷糊,啊,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我已经帮你总结了,啊,你只需要掌握三句话,就可以了。你别管它是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还是射幸孳息,都适用于这三句话。哪三句话?第一句话,有约定的从约定,啊,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二句话,无约定的从法定,啊,无约定的从法定。啊,那有同学说总共就三句话,前两句话都是废话。别着急,第三句话,既无约定又无法定,孳息跟着原物走。啊。第一句话,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二句话,无约定的从法定,第三句话,既无约定又无法定,孳息跟着原物走。我来解释一下这三句话。首先同学们要注意,这三句话是有先后顺序的,对于孳息的归属,如果有约定的话,怎么样,一律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从法定,如果也没用法定,这时候怎么样,孳息跟着原物走。什么叫孳息跟着原物走啊,是不是就是说明,原物归谁,孳息就归谁。这不就是孳息跟着原物走么。对不对。那一定会有同学问了,说曹老师,有约定的从约定,关于有没有约定我从题干里边是不是一眼就可以看的出来?没约定的从法定,那法定有哪些情形啊?法定只有两种,啊,法定只有两种。哪两种?第一种,就是物权法的116条,这个问题,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的。好,物权法116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呢,就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啊,这就是物权法116的内容。啊。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啊,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是不是这个法条听起来很抽象。我举一个例子你就明白了,你比如说我承包了一片土地。我承包了一片土地,在这一片土地上,有几种人啊,是不是就有两种人了。第一种人,所有权人,是谁啊?是不是国家或者说是集体啊?对不对?第二种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我吧?换句话说就是什么人啊,用益物权人吧。这不,在一片土地上就有两种人么。一个就是所有权人,一个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不对。我把这一片土地承包过来之后呢,我就在这一片土地上种上了果树,然后经过我两年的精心呵护,结出了果实。我想问同学们,这一个果实,是归所有权人,国家或者说是集体呢,还是归我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问题还需要你去考虑啊?是不是很显然是归我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啊?这不就是物权法116条的内容吗。

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如果像刚才这个同学所说的归所有权人,那就意味着什么?我承包的土地,我种好了果树,结出了果实,结果被国家和集体拿走了。举个不太贴切的例子。你结婚,白天忙活了一天,晚上该入洞房了,结果你朋友帮你入了,这不就这个意思么。你种好了果树,眼看着就要收获了,怎么样?被国家给拿走了。这不就这个道理么。该入洞房了,你朋友帮你入了,行不行啊?有些同学说行,朋友妻,哎,不客气。都是大家的么,你好,我也好。对吧,好,这是第一个物权法,啊,116,一定要注意,这是法定。第二个法定,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啊,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一定要注意,同学们,只有哪一种合同适用交付主义?是不是买卖合同啊?这不写得很清楚嘛,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其他的合同,它的孳息归属能不能适用交付主义啊?怎么反应有点,

迟钝呀,哈。我刚才不是说了么,这不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嘛。那总共有十五种有名合同,除了买卖合同之外的十四种有名合同能不能在孳息的归属上适用交付主义啊?不能。只有买卖合同嘛。好,我举一个经典的例子,这一个例子每年都在举,啊,因为它太重要了,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鸡,你已经和卖鸡的人就这一只鸡的价款,已经谈妥了,啊,但是还没有向他支付价款,这时候这个鸡是不是就听见了,听见什么了,你要去买它,是不是它可以换一个环境重新生活了。心里无比的激动。结果这一激动不要紧,没有抑制住内心激动的心情,它下了一个蛋,这个蛋归谁?第二种情况,卖鸡的人已经把这只鸡交付给了买鸡的人,是不是这个鸡兴奋了?终于可以换一种活法了。结果一兴奋,也没有抑制住内心的心情,它下了一个蛋,啊哈,这个蛋,归谁?第三种情况,就是卖鸡的人和买鸡的人正在交付这只鸡的过程当中,卖鸡的人两只手还没有离开这只鸡,买鸡的人两只手已经放到这只鸡的身上去了,这个鸡活了这么多年,从未有承受过这么大的压力,哈哈,是不是四只手在一只鸡身上,压力无比的大,所以说是既兴奋,又激动,它下了一个双黄蛋(大笑),这个双黄蛋归谁。啊,是不是首先就看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一律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不是要看有没有法定了。那法定我刚才说了就两种,很显然第一种它不适用于物权法116,一看就是第二种,买卖合同。是不是卖鸡和买鸡啊,买卖合同,适用什么主义,交付主义。啊,在这个题里边要注意,有两个信息是想干扰你的,哪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已经就这一只鸡的价款谈妥了,第二个信息,但还没有向他支付这一只鸡的价款,这两句话完全就是为了迷惑你的。因为我们知道,买卖合同,它的孳息归属,与有没有支付价款有关系没有。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只是看什么?交付。那就意味着,如果交付了孳息就转移了,如果没交付,孳息就没有转移。是不是这个道理?那回到第一种情况,还没有交付这一只鸡的时候,这个鸡啪下了一个蛋,这个蛋归谁啊?是不是卖鸡的人。很简单。第二种情况,归谁?买鸡的人,第三种情况,归谁?有些同学就为难了,说着这怎么办呢这,正在交付的过程当中,这个鸡下了一个蛋,而且还是双黄蛋,那怎么办。把它煎一煎一人一半吧。或者说把它卖了分钱吧。这都不是法律人的思维,也就说这样一个案例如果你拿出去问这些卖菜的老大妈,她可能会这么回答。但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模式。刚才我说了,买卖合同适用什么主义,交付主义,那就意味着,交付之前,归卖鸡的人,交付之后归买鸡的人,第三种情况,交付完了没有,正在交付的过程当中,是不是交付还没有完成?没有完成就意味着孳息还没有转移,所以第三种情况仍然是归卖鸡的人。啊,仍然是归卖鸡的人。啊,它不是一人一半好不好。好,这是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第三句话就是既没有约定又没有法定,这时候原物归谁,孳息就归谁。啊,孳息就归谁。好,翻过来。翻过来看十八页,第三个问题,物权的特征与优先效力,先看第一个,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在这里边总共列了这么五个,同学们一定要注意,要和债权一一对应起来。来,物权是支配权,来我问同学们,与之相对应的债权,是什么权?哎,你应该在支配权的上边是不是写上,请求权。对不对?第二个,物权是绝对权,来我问,债权是什么权?相对权。很好啊,这说明昨天的内容大部分同学还是掌握了的。第三个,物权是排他性权利,来,债权是什么性权利?很好,相容性权利。啊,相容性权利。第四个,物权是财产权,这个就不需要你去把握了。啊,不需要把握了。第五个,物权具有优先性,与之相对应的债权具有什么性?很好,平等性。你看,债权是不是具有平等性啊。啊,债权具有平等性。哎,我再说一遍啊。支配权对应的是请求权。绝对权对应的是相对权,排他性权利相对应的是相容性权利。财产权这个就不需要看了。优先性对应的是什么,平等性,后边你可以再加一个,昨天咱们也讲过了,物权是对世权,是不是物权还是对世权啊,来,与之相对应的债权是什么权啊?对人权,哎,这样就比较全面了。啊,这样就比较全面了。好,来看第二个,优先效力。优先效力要注意,啊,优先效力要注意,我们分为两种情况来进行讲解。来,先看第一种情况,就是物权优于债权,一定要注意,原则上,是不是物权都是优于债权的?啊,原则上物权都是优于债权,那么物权优于债权,它

体现在哪。我举一个例子。我有一套房屋,卖给你了。约定十天之后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不是此时在这十天之内这一套房屋仍然归我这个出卖人那,对不对,仍然归我这个出卖人, 因为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也就意味着,明天,我仍然可以把这个房屋再卖给第二个人,是不是没问题啊,好,到了第二天,我又把这个房屋卖给了第二个人,而且同时就和第二个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我想问同学们,这时候这个房屋归谁了?是不是归第二个人了?第二个人可不可以要求你交还房屋?第二个人能不能要求你交还房屋?是不是没有问题啊?为什么没问题?因为我今天就把房屋卖给你,但约定的是十天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你此时对这个房屋享有的仅仅是合同之债。是不是?是不是合同之债啊?而到了明天,我又把这个房屋卖给了第二个人,而且和他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二个人对这个房屋享有的就是物权了,是不是享有物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第二个人完全可以要求你怎么样,交还房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不就是物权优于债权的含义么。你看,我今天把房屋卖给你,约定十天之后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你是不是对这个房屋仅仅享有债权,这个债权确切点说就是合同之债,因为我和你之间仅仅存在了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对不。而到了明天,我把房屋卖给了第二个人,而且和第二个人立即就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是不是此时第二个人对这个房屋享有的就是物权了?那么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人当然可以要求你交还房屋了,这不就这个道理嘛。好,这是原则。在民法当中,有原则必有例外。比如说第一点你看哈,物权优于债权,这是一个原则。是不是还有两个例外,那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看到没有。来举个例子。我有一套房屋,今天租给你了。啊,结果到了明天,我又把这个房屋卖给了第三个人,是不是意味着在租赁期间,我把房屋又租给他人了,卖给他人了。而且我还和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话,第三人可不可以要求你这个承租人返还房屋?是不是没问题啊。因为我的房屋租给你,是不是你对这个房屋享有的仅仅是债权,对不对,而我又把这个房屋卖给第三个人,是不是第三个人对这个房屋就享有物权了。对不对。如果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话,是不是第三人完全可以要求你这个房屋的承租人返还房屋,但是根据合同法229条的规定,怎么样,买卖不能破除租赁,这不就完全打破了物权优于债权这样一个原则性规定么。是不是,它体现的是谁优于谁呀,债权优于物权。啊,债权优于物权。是不是这个道理。好,物权优于债权一定要注意,它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有两种它是不遵从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这两种分别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啊,这两个咱们后边都还要去讲。在这你需要把握这么一点就可以了。看来同学们今天确实比较辛苦啊,不太兴奋,只有我一个人比较兴奋,我到任何机构都说,凡事想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只要拿出我,啊,一半的这种精力,或者兴奋劲去复习司法考试,你一定能够通过,啊,我不管有多辛苦,只要坐到讲台上,我就是兴奋,啊,就是兴奋,而你们发现就不一样,你们坐在这就特别痛苦感觉,啊,实际上同学们一定要自我去调节,你发现没有,你上课的时候哪怕走一分钟的神,你都会马上断片的,你跟不上,特别像物权和昨天讲的民法总论,它都是前后的关联性太大了,到明天咱们讲合同法的时候,你就是走一个小时的神,都没关系,因为那些知识点都是怎么样,孤立的,你像我讲买卖合同,它就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没关系,是不是这个意思,而现在咱们讲物权法,后边还在反复去用这些点,啊,反复去用这些点,所以说一定要学会自我调节,我这个人我在讲课的时候我如果看到你们不会,或者听不懂,比让我死还难受,因为在我心里边一直有这么一个标准就是,如果你们听不懂,和你们一点关系也没有,还是我的关系。啊,所以说要拿出这样一个正确的一个心态,和自我调节的这样一种能力,在课堂上尽量去听,因为你有没有发现,在课堂上去听的,哪怕只听了一遍,要比你在课下看三遍看五遍看十遍,效果都要好的多得多。啊,都要好的多得多。要自我调节,别放任,说我听不懂,或者说我想放弃,这都不是理由,如果我告诉你,你说在我的课堂上没听懂,我告诉你这是个好事,为什么是好事,说明你学到东西了,如果有一天有这么一个老师来讲课,你从头到

尾都听懂了,这一个老师的讲课是失败的,为什么,你都听懂了你还需要听干什么啊,从头到尾都听懂了,说明这个老师怎么样,讲的很基础,是不是这个道理啊,你在大学里边都学过了,他在这边还给你浪费时间,这样的老师不就是,很失败的老师嘛,而如果某一个老师来了,说你没听懂,没听懂没关系,回去还有录音,再可以听,这说明你在学知识啦,啊,你在学知识啦,就看你怎么去看这些问题。要注意,啊,要让自己兴奋起来,啊。

好,来看第二点,就是物权优于物权,啊,物权优于物权你就不要看我的讲义了,我想把它讲课的一种方式调节一下,好,物权优于物权,无非就有这么几种情况,大家可以跟着我去想一想,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就是在一个物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权,还存在留置权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是不是完全有可能,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物上既存在了抵押权,又存在了质押权,还存在了留置权,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是不是你就可以将这一个物,拍卖,变卖,或者说是作价补偿。对不对,关键是所得的价款,应该先还谁。就是这三个物同时并存,应该先还谁?这个问题需要你把握住,啊,需要你把握住,好,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应该是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而我们刚刚讲过,是不是担保物权就三种,分别就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好,法定担保物权又优于意定担保物权,是不是我们下一步的任务是要分析出这三种担保物权谁从性质上属于法定的,谁从形式上属于意定的,好,我们来分析一下,先看抵押权,要想设定抵押权,你必须要干什么,是不是和对方当事人签订一个抵押合同,对不对,抵押合同是不是合同,既然它是合同,是不是它就能体现当事人双方的一个合意,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抵押权应该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是不是啊。同理,要想设定质权,是不是也需要和对方当事人签订一个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不是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它也能够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以说质权也属于意定担保物权。但留置权就完全不一样了同学们,你要想设定留置权,需不需要和对方当事人签订一个留置合同?比如说,我有一台电视机,坏了,然后交给你来维修,结果维修好了以后我拒绝向你缴纳维修费用,这时候你用不用跑过来找我,说曹老师,您看,电视啊,我已经帮您修好了,可是由于您不能像我缴纳维修费用,我能不能和您签订一个留置合同?您什么时候能够向我交钱了,我再把电视机给您。用不用这样啊,做人用这样便宜么,有同学显得很文明,说什么是便宜,贱么。是不是这个道理啊,你压根就不需要这样的同学们,我如果没有给你缴纳这笔维修费用,你只需要给我打一个电话,而且口气非常强硬的告诉我,曹老师,给你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在这两个月的时间之内,你没有向我缴纳维修费用,就别怪我不客气了。怎么不客气,我会把你的电视机给拍卖了,或者说变卖了,或者说作价补偿了,然后将所得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不就可以了,你为什么这么牛啊,因为那是法律明确赋予你的一项权利。你可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是将我的电视机直接留置下来就ok了,你根本就不需要经过我同意啊,所以留置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明白了没有。好,我再说一遍,来,跟着我说啊,总共有几种担保物权啊,三种,分别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那谁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啊,抵押权,质权,谁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啊,留置权,所以说当一个物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权,还存在留置权,到期不能偿还,由于根据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是不是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所以应该先还谁,先还留置权嘛。是不是这个道理啊。就这一句话,你看看去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第九题,考的就是这么一个点,啊。说到这,我再次重申一遍,一定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当中,不要钻牛角尖,我说句大一点的话,你只要把我讲的内容,都真正的掌握了,民法没问题。啊,民法没问题。这点自信我还是有的。所以说该放弃的怎么样,要放弃,啊,人说懂得放弃的人生才是完美的人生。对不对。换一个词叫减负,你既然报班,老师既然来,目的就是给你减负的。我告诉你民法总共几千个法条,每年只考七十多个,你想你自己看,在那不天天做无用功么,啊,天天做无用功,是不是这个道理。你只要掌握最简单的,考试就ok了。来,关于这个问题我是有的啊,是有这么一句话的,你不要划啊,看小字,是不是有啊,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谁优先?留置权优先,

篇二:2016民法侯秀勇笔记整理

第一部分 理论新问题 要点: 法理学中比较法解释涉及国外。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害原则。 刑法上严禁类推适用,但有利于被告的可以。 新修食品安全解释补充点:(过错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赔偿。赔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2】知应知,利用平台侵权,未采取措施,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致损:(无过错责任)

1.责任主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生产销售连带责任。

2.广告代言人也是连带责任。 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连带责。过失出具不实、、、→按份责 雇佣和承揽:雇佣,认真做事(从属)。承揽,成功做事。(无从属) 劳动合同:单位(接受方)→自然人(提供方)。 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与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善意盗版软件持有人(每年考)→著作权 P13 ☆第三人代为清偿(14 年重点):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异 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例如保证人等) 代物清偿要点: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协议外还需完成履行行为。 第二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借贷、代物清偿协议 限人补充:多方法律行为无效(订合伙协议、公司等) 重大误解补充点:

1】利用使者意思表示的,使者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若故意传 错,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3】计算 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误载不害真意” 欺诈要点:因欺诈陷入动机错误(区分重大误解)(例:租房,做做工作将女儿美美嫁给你) 第三部分 代理 代理与使者、法定代理人的区别:(考试空白点) 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离婚遗嘱不得代理,但可以通过使者传达。 复代理:选任指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相应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所有冒名顶替都不构成无权代理。 冒名顶替:涉及交易身份关系定的合同,类似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不涉及→合同有效 第四部分 占有 占有要素:心素(占有意思)体素(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有权占有 vs 无权占有(无权: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7

第三部分☆☆自主(自己认为是所有权人)他主(自己知道自己不是所有权人) ☆☆间接占有三要素: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返还请求权、直接占有 人为他主占有(反例:1】出卖人出卖手机,但买受人未付款,已交付,出卖人非间接占有人。 2】甲将手机借于乙,后乙表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还。乙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不再属 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恶意占有人:无论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论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担责。未超越假想,不担责。

细化规则:P51 第五部分 物权与物

1、主物从物:归于同一人所有。不动产亦可以成为从物。

2、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鸡蛋、剪下的羊毛、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2】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彩票中奖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注: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是法定孳息)

3、孳息归属:所有权人,但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第四部分☆☆物权优先性:

1】先设立质权、抵押权,后留臵权:留臵权>抵押权、质权。

2】先留臵权,后动产所有人设立的质权、抵押权:留臵权>抵押权、质权。

3】先留臵权,后留臵权人设立的质权、抵押权:留臵权<抵押权、质权。

4】设立先抵后质:抵押权(登记)>质权。抵押权(未登记)<质权(善意)。 5】设立先质后抵:质权>抵押权(无论登记)

5、物权请求权三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P58 支配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6.物权法定原则(14 年考查) 违反种类法定:不发生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但可产生合同效力。 违反内容法定:不发生约定的物权变动效力,有无效事由,合同无效→“流质契约”等

☆☆第六部分 物权变动(5-8 分)

1、变动类型: 1】非法律行为变动:善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建造拆除、没收征收强执、无主先占、 添附、取得孳息。2】法律行为变动:单方(抛弃物权、捐助)、双方(合同等)、多方(合 伙协议、设立公司协议)

2、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原则: 物权变动效果和债权变动效果分开来解决

1】债权形式主义: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2】债权意思主义:合同=物权变动。三个: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土地) 但债权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3】物债分离: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2)动产质押 未交付,质权未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8. 1】上指生效法律文书仅限形成判决。(区分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 2】继承取得:常与继承的点联系一起考查。P75。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3】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P78 理解为主)

第七部分 共有和善意取得

1、共有物处分: 有约定从约定,按份共有,无约定份额 2/3 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一致决原则。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处分(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分割:按份→随时。共同→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与婚姻制度结合)

2、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除 15 日未起诉)、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原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等。(2 年知 或应知时效限制) 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特殊点)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 4】留臵权的善意取得为法定,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第八部分 担保物权概述 1、一般要点: 商事留臵权:企业间,无转移上从属性、专属性。 流质(押)契约之禁止,例外当铺质权中流质条款有效。 2、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补充)(每年考查) 有变动时,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九部分 抵押权、质权(5-6 分) 相关要点: 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房地一体主义。 1】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的。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先抵 后租(抵押权未登记的) 注:即使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实现时,虽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人仍享有 优先购买权。 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最高额抵押:被确定前,不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

9.债权质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订立书面质押合同。通知并非债权质权设立的要件,而是对其 发生效力的要件。 责任转质效力: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 转质人对质物毁损绝对无过错责任。 承诺转质:原质权消灭不影响转质存续、独立、过错责任

第十部分 保证(补充)(5 分) 要点补充: 第三方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未提异议→推定成立。 主债务缩小,保证责任也缩小。 一般保证→题目中明确约定。否则→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的起算:1】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2】没约定债务履行期,宽限期、、、起 算。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起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1】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 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十一部分 债权的移转、部分侵权责任(3 分) 要点: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系保险人家庭成员、组成人员,第三人故意时有求 偿权。(前提重要)(一题解:P123) 《道交法》要点:1】道路设计、施工缺陷致害的:建设施工单位连带责、无过错归责、建设 施工对外担责后对内追偿。2】道路上堆放物等致害的:道路堆放倾倒遗撒者与管理人按份责、 过错归责 堆放的物倒

篇三:民法笔记

民法概要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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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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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